从猴王事件看完善公司财务治理结构
最近股市上有两支股票特别引人注目,一个是郑百文,另一个就是ST猴王。ST猴王引人注目是和它的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有着直接的关系。猴王集团己于2001年2月27日由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其进入破产程序。猴王股份是猴生集团的第一大债权人,猴王集团的破产使得猴王股份有大约10亿元的债权化为乌有。这对猴五股份无疑是一记重棒。并且拥有猴王股份1.08亿元债权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其拥有猴王集团6.22亿元债权),为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要求猴王股份破产还债,随即猴王股份也处于生死关头。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猴王焊接公司,1992年8月进行股份化改造,1993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也是焊材行业迄为止唯一一家上市公司。在2000年1月之前,猴王股份拿给股东们看的成绩单,一直都不错。1998年年报,它还保有配股资格。但是为什么猴王股份会落到如此地步?直接原因就是猴王集团的破产破掉了猴王股份的10亿元债权。
猴王集团原有职工将近3000人,注册资金5.8亿元,是由1958年建厂的国营宜昌市七一拉丝厂逐步发展起来的国有大型企业,曾经为宜昌市的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1997年成为猴王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本来一个很有前途的企业,为什么会这么快就破产了呢?其原因主要有两个:
l、盲目扩张。猴王集团的陈列室展示了集团鼎盛时期的各类产品,除焊材以外,还包括玻璃酒瓶、啤酒、柴油发动机、金刚石等,这还没有包含其它不便集中展示的产业,如船运业、建筑业、酒店业等等。至于猴王集团究竟有多少家企业,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这些企业遍布全国,横跨十几个行业。盲目扩张的结果使集团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终于将其压跨。
2、投资失误。猴王集团曾进行过大量投资,其中投资在外地办30个电焊条联营厂损失4.87亿元;投资办5个酒店损失0.70亿元;投资19个其他企业和单位,损失1.31亿元。在1994年一1996年期间,猴王集团炒股的直接亏损达2.596亿元,由于炒股向各个证券公司透支达2.4亿元,两者合计达5亿多元。
盲目扩张和投资损失占用了大量资金。为了满足自己对资金的需求,猴王集团利用自己是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的地位,或者直接从股份公司拿钱,或者以股份公司名义贷款而集团拿去用,或者是股份公司为集团提供担保贷款,用这三种形式集团公司从股份公司调走了大量资金。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猴王集团和猴王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甚至党委书记都是由同一个人担任,集团和公司的人财物都是搅在一起的,使得猴王集团的这种行为轻而易举。
由于猴王集团毫无理性的为所欲为,不仅使集团走入死地,并且也拖跨了猴王股份。如果我们从财务的角度对猴王事件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不论是猴王集团还是猴王股份,都没有健全的财务治理结构,以至于它们的财务行为几乎不受约束。所以,有效的财务治理结构对一个公司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财务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在近二三十年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T,W.舒尔茨在《制度与人的价值不断提高》一文中“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制度,制度的功能又是什么呢?
科思在《企业的性质》中探讨了企业制度存在的原因。在这篇后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文章中,科思最大的贡献是把交易费用引入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他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企业这种方式比市场这种方式更能节约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了制度的产生,而制度的运作又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诺思认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经历了两类交换形式,一类是简单的交换形式,从简单的交换形式到非个人交换形式是制度存在的根源。他认为在简单的交换形式中,专业化和分工处于原始状态,交易是不断重复进行的,买和卖几乎是同时发生,每项交易的当事人之间拥有对方的完全信息,人们并不需要一套制度的约束就可以达到合作。但随着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市场的扩大,交易的复杂,参与交易人员的增多,信息不对称,欺诈、违约的行为不可避免,为了规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把阻碍合作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上述两位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尽管对制度起源叙述的角度不同,但实质上都与合作有关。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除了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外,制度至少还有以下功能:(1)降低交易成本;(2)为经济提供服务;(3)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财务治理结构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规范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和财务经理的行为,使企业的财务活动更理性化,更符合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经理人员和财务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他们的义务就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而勤奋的工作。高级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体现董事会的意志。财务经理和财务职能部门负责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活动。于是三者构成了一个团队。在团队中,只有各方合作,团队成员才能获得团队以外的成员所得不到的利益。但是,三方又各有各的利益。在追求自己的效用达到最大化(这种效用最大化可能是财富最大化,也可能是非财富最大化)的过程中,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隐瞒某些信息,欺骗股东。由于股东、经营者和财务经理所处的地位不同,使得他们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而股东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如何才能有效约束企业的经营人员和财务人员,使其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这就是财务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试看猴王集团为什么会毫无理性的大肆扩张?它的扩张并不符合股东的利益,只是满足了经营者的盲目自大。本来当经营者的财务行为违背了股东的利益时,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制止;但是由于其财务治理结构的缺陷,使得当经营者的个体理性违背集体理性时,经营者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制止。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安排是获取集体行动收益的手段。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财务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应该有利于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个人理性尽量能服从集体理性。对于制度和制度安排这两个概念,新制度经济学并未加以严格的区别。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对应的是一套行为规则,这套行为规则的作用就在于能对特定的行动产生约束作用。财务治理机构作为一个制度安排,它能够对企业的财务行为,对参与企业财务活动的各方产生约束作用。财务治理结构的参与主体有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人员和财务经理。
三、完善财务治理结构的条件
我们对财务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正如舒尔茨所说的那样“分析的任务是要说明它们的功能,衡量它们的影响,并决定它们在什么时候是有效的”。我们认为,财务治理结构只有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时,才可能发挥作用。这些条件主要有:
(一)政企分开。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要想使这个微观主体真正起到作用要满足这样两个条件:(1)企业必须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2)企业必须是自由的。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自由的企业才能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找到最有效的途径。也正是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整个社会的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所谓自由并不是无法无天,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而是在“不侵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和范围内,使外界的强制和干预减到最小”(张曙光先生语),并且自由总是和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政府的角色是整个市场经济的管理者,它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而不是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管理)来推进整个经济的平稳运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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