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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化我国现行税制一些问题的研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14:09
格中不含流转环节的税收,也未必就具有完全相同的比较基础。所以,不同国别的商品是不存在“公平税负”这样一种交易原则的。出口商品的价格组成包括成本和附加税费两部分,税的有无和多少的确会影响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为此,国家应该尽可能减少直至取消商品中所含之税。但是,认为只有消除价格中所含之税才是提高出口商品竞争力的唯一途径的观点则是不全面的。

(二)对外贸政策的检讨

1.创汇不应是外贸企业的唯一指标

对外贸易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政府鼓励对外贸易,是因为外贸可以调剂资源的余缺,扩大产品市场,解决本国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对我国来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外贸企业的重要任务则是创汇。特别是为了增强国力而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时,需要有充足的外汇。为了换取更多的外汇,一些外贸企业往往不顾成本约束,甚至相互压价,导致换汇成本越来越高,甚至出现严重的亏损。就一定时期而言,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高额换汇并非不可。但是长此以往,把创汇作为唯一指标,则有违对外贸易的基本准则。一般而言,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仍是从事对外贸易的基本准则,换句话说,外贸企业同市场经济中的其他企业一样,盈利是其首要的目标。不能盈利的出口,等于是资源外流,是不符合国家利益的。不仅不应鼓励,而且应该加以限制。

2.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不是外贸企业亏损的根本原因

1996年上半年,外贸企业出现了全行业亏损。有些同志把亏损的原因归咎于财政不及时退税。我们认为,退税不及时、不足额对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是有影响的,但若把外贸企业的亏损完全归结为财政的退税政策则是不容观的。外贸企业亏损的根本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体制问题。长期以来,外贸企业由国家统负盈亏,盈利上缴,亏损由国家补贴,缺乏自身的财务约束。出口商品的采购和外销往往不计成本。外贸体制改革后,外贸企业被推入市场,实行自负盈亏。但是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积弊尚未根除,因而在决策、营销和管理等许多方面都表现出种种不适应。吃惯了补贴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一旦补贴没有了或补贴不及时便承受不了,其结果就是亏损的出现。二是商品结构的问题。在以往的出口商品中,原料、粮油、一般日用品等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占很大的比例,这些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已很接近,从比较成本的角度看,出口并不合算。硬性出口的结果必然导致亏损。

可喜的是,上述问题目前已大为改观。1997年广大外贸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以市场为导向,努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全年外贸出口额达到182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9%。同时,企业的亏损额和亏损户数都有了一定的缩减。而外贸企业取得这一成就的同时,财政的退税政策与1996年相比并没有什么变化,这进一步说明了财政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不是外贸企业亏损的根本原因。

(三)差别退税政策的可行性

以上对财政政策和外贸政策的检讨并不否定出口退税的必要性。特别是在周边国家普遍降低汇率,而我国的人民币汇率不能做相应调整的情况下,1998年的出口形势比较严峻。在这种情况下,适当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提高退税率,对缓解出口企业的压力,巩固我国商品在国际上的现有市场份额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目前的财政状况,完全恢复全额退税是有困难的,只能逐步提高退税的幅度。基本的思路是:在保持现行差额退税率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高退税率,即对一般商品出口仍维持3%、6%、9%的退税率,同时,对国内积压的商品和鼓励出口的商品提高退税率,比如可按5%、8%、11%的税率退税,即实行差别退税政策。这样,出口退税不仅是一项普惠性的政策,而且可以成为出口结构导向的手段。

五、开征新税:理想与现实

(一)遗产税:社会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冲突

1.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间分配的悬殊差别,有利于平衡公众对社会财富占有不均的不满心态,有利于倡导社会捐赠和相互救助,因此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开征遗产税。我国在建国初期曾有开征遗产税的设想,但后来在“一大二公”、全民所有的思想指导下,私有经济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私有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加上人们的收入差距较小,遗产税缺乏开征的社会基础,故开征此税的设想一直未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配主体的多元化,分配渠道的多样化,特别是随着对私有经济的开禁和认同,一部分人手中积聚了相当数量的个人财富,已经出现了相当一部分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这与尚处于贫困线下的几千万人口形成强烈的反差。如何引导这部分财富的使用,避免食利阶层的激增,提倡劳动致富,节制不劳而获,缩小收入差距,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种形势下,开征遗产税不仅成为舆论上的普遍呼声,从发配结构的现实来看,开征此税的时机也已经基本成熟。

2.困境与选择

对课税而言,必要性并不等于可能性,两者之间存在着差距。就遗产税而言尤其如此。遗产税的开征往往事倍而功半,因为第一,遗产税在各国都是针对少数人的税,其税收收入的比重甚小,因而其社会意义要远远大于其财政意义。对这一点,我们应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如果仅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遗产税,那么征收的结果可能会令人失望。第二,开征遗产税,必须建立公民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因而征收成本较高。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很不完备,政府职能部门对居民个人财产状况甚至易于识别的不动产状况也知之甚少,此税开征后不仅成本高,工作难度也较大。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由于遗产税属于涉及少数人的税,特别就某一地区而言,目前能列入遗产税的纳税人为数不多,税源情况还是比较容易掌握的。因此在开征的初期,纳税对象相对比较集中,征管力量也可以集中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又降低了开征的难度,增加了开征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严格的、规范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制度也很不健全,因此遗产税制宜采用相对简便的模式,即采用总遗产税制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较佳选择。这种总遗产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只对遗产总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课征;起征点为20万元,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大小暂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扣除项目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债务、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可以实行减免;列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的时间。

遗产税的开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有关家庭私人财产方面的明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确认、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建立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三是建立权威性的财产评估机构;四是为防止遗产的生前转移,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应开征财产转移税;五是为配合遗产税的征收,应以法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六是加强对遗产税征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二)社会保障税:一个躲不开的情结

当今各国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市场机制本身带来的分配不均和贫困现象等缺陷,人们对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一般来说,为达到社会保障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必须由政府出面来进行监督和调控,通行的做法便是通过政府财政的专项收支活动来反映,即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实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刚刚起步,目前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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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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