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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化我国现行税制一些问题的研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14:09
。征税的结果可能与预期目标相反,税负集中落在老年人和低收入储户身上,结果是征税收入不多反而招致普遍的抱怨和骂娘,“套不着黄鼠狼反惹一身臊”。四是单从技术角度讲,由于存款额可大可小,累进税率是行不通的,只能采取比例税率。而比例税率的征收结果,大款小款的负担水平是一样的,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根本实行不了。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对储蓄利息征税弊大利小,望有关方面能慎重考虑。

5.关于扣除标准

一些观点认为,目前800元的扣除标准过低,应该适当提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一是扣除标准实际上决定着税基,提高扣除标准意味着缩小税基,这是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的。况且扣除标准嫌低,也可以通过降低税率或设计更为合理的税率级次和级距来进行调整。二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而存在着重复的扣除,如某人的收入若包含工资和劳务两类,则扣除总额至少可达1600元,应该说并不算低。有种意见主张将扣除标准与物价挂钩,实行指数化。我们认为与其这样,不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办法:每年公布一次税率和扣除标准。

我们认为,目前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不在于数额的高低,而在于单一的扣除标准难以适应各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制定扣除标准的初衷在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保证纳税人不因纳税而降低起码的生活水平。而各个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是不同的,除收入水平外,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因素都会影响负担水平。在当前的体制转轨时期,教育、医疗、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会对纳税人的生活费用发生影响而造成负担的不同。因此采用单一的扣除标准的弊端就在于不能适应不同的家庭负担状况。因此与其说当务之急是提高扣除标准,不如说是应该按照婚姻状况、家庭人口设计不同的扣除标准,对军人、烈军属和残疾人也应有特别的规定。

总而言之,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由分类制改为分类综合制,在继续加强代扣代缴源泉控制的同时,加大自行申报的比例。二是进一步扩大课税主体,通过调整税率、税负和应税项目提高纳税人总人口的比例。三是税率设计进一步简明合理,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提高征收效率。四是增加扣除标准,贯彻量能负担原则。

四、出口退税:相关政策的重新检讨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对出口商品退还其已征收的流转税,以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企业一直实行财政补贴的方式激励企业扩大出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政府补贴被视为倾销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而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和打击,因而各国政府转而采取出口退税的政策作为扶持外贸的主要措施。我国的出口退税始于1985年,1988年起实行“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基本原则。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1995年为缓解“征少退多”的矛盾,国家调整退税政策,实行非全额退税。1996年统一改按3%、6%、9%的税率退税。1997年国家又改革退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的新办法。1994年至1997年,国家对出口商品的退税总额达到2525亿元,平均每年为631亿多元。

对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各方面议论纷纷,尤其是外贸部门反应强烈,要求全额退税。我们认为目前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不得已的,是对过去政策失误的一种修补。解决此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必须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重新检讨相关的一些政策。

(一)对财政政策的检讨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鼓励出口的财政政策,各国政府都普遍采用,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差别在于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把握上。就我国而言,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得当与否,必须从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角度来评价。

1.出口退税政策的失误与调整

1994年的税制改革,继承了改革前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表面上看,政策是连续的、一致的。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此次税制调整对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产生了事先所没有料到的影响,即导致中央财政的负担陡然上升。其原因,一是税率上的差别。新增值税的税率是本着税负大体不变的原则来设计的,因此名义税率虽然提高到17%,但由于课税对象是增值额,因而每个企业的实际负担率远没有这么高。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测算也表明,改制前后,企业的平均负税率基本不变,且略有下降。但是对出口退税来说,由于是全额退税,税率的提高即意味着退税率的提高。据有关部门测算,出口商品的加权平均退税率从改制前的10.7%提高到改制后16.63%,单位商品的退税率提高了近70%!这使得财政的退税负担陡然上升,1993年财政对出口企业的退税额为320亿元, 1994年猛增到715亿元,比上年增长1.23倍。1995年的应退税额进一步增加到846亿元。出口退税的激增,打乱了国家的预算安排,造成大量退税无法兑现。二是税制上的差别。过去的产品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因而全额退税也是退不干净的。而目前的增值税由于税制链条的环环相扣,即使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增值税的退税额也要大于产品税的退税额。加上目前增值税税制上的漏洞和征管力量的缺陷,出现了“征少退多”的现象,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财政的退税负担。三是体制上的差别。过去的退税,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1994年后出口退税改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尽管通过体制调整地方仍然负担了原有的退税份额,但由于这几年外贸出口额增长迅速,出口增量的退税额则完全是由中央财政负担了。上述因素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当时的政策设计者未能预计到,直到新税制实行后,出口退税激增才暴露了政策失误之所在。增值税导致国家与企业分配比例的改变,使得企业退税后的价格大大降低,竞争力增强,出口迅速增长,应该说出口退税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财政紧张,特别是中央财政负担过重,长期实行这一政策实在是不堪退税的重负,必然会影响其他方面资金的安排。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决定调整退税政策,这实在是不得已之举。

2.我国税制结构的特点难以支撑全额退税政策

比较出口退税政策还必须看到各国税制的差别。西方各国的主体税种是所得税,流转税的比例很小,而且流转税的税率也比较低,一般在6-10%左右,因而出口退税对政府收入的影响不大。而我国则不同,我国的增值税是第一大税,是保财政吃饭的当家税,退税的多少对财政的影响极大。1994年全国出口商品的应退税额,才目当于当年全国增值税收入的30.7%、国内财政收入增加额的81.6%、中央财政收入增加额的132%,如此巨额的出口退税确实是财政无法承受的。据有关方面的估计,目前我国出口经济占全国经济总量的比重已经达到30%左右,如果今后进一步扩大到50%,并且对出口企业全额退税的话,那么一年增值税的退税额将达到3000亿元以上,即一半的增值税收入都将被退还,这是财政无法承受的,也是无法接受的。而目前实行的差额退税政策,退税率与多数国家是比较接近的,因而我们认为是可行的。

3.完全的不含税价格是很难做到的

有些观点认为,只有实行完全的不含税价格才有利于国际上的竞争。诚然,相同的商品,价格越低自然竞争力越强。但是否不含税价格就是最低价格则不一定,还要比较成本的高低。此外,所谓的完全不含税价格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国外对出口商品的退税也只是退流转环节附加的税(销售税、消费税等价外税),而成本中所含的税(如印花税、汽油税、土地税等)是不退的,因而不含税价格也是相对的,是指不含流转税而已,并非绝对地不含任何税。由于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税收在企业成本内外的分配比例是不同的,有的成本内的税大于成本外的税,有的则相反。因此,即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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