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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与政府自觉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4:44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摘 要: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源头,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此,政府信用的提高对于提升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信用失范是政府信用缺失、信用贫困、信用滥用、信用危机的统称,政府信用失范将会造成政府失效乃至政府失败。要提高政府信用,必须重视政府的信用意识,做到依法行政,言出有据、言而有信。同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在目前政府主导形态下,政府信用的提高和信用危机的克服主要仰赖于政府的行为自主性——政府自觉。从一定程度上说,政府自觉的程度决定政府的信用水平。

关键词:政府信用  信用失范  政府自觉  政府文明

信用(credit),从一般意义上讲,指的是信守规则、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孔子特别强调“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认为“人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于是信用作为公共伦理范式成为安身立命之本、社会交往准则、国家治理指南。而政府信用(governmental credit)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主要内容也同样强调言行的客观后果,考量政府行为对公众和社会的影响,同时又不得不顾及公众和社会对其看法和态度。政府信用需要政府的自觉,政府的良知与行为自主性能够提高政府能力、克服信任危机和提升政府形象。

关于什么是政府信用,目前学术界尚无明确的定义。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相比,其内涵和外延都有不同。但政府信用的主体是政府,因此,就其主体本身而言,政府信用就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实践践约。同时,就政府的客体或对象来说,政府信用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1]政府信用体现的是政府的德性,是政府的“言”与政府的“行”的有机统一,是政府的“自利性”屈从于“公共性”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的“主观”言行与社会的“客观”评价的和谐一致。
政府信用具有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示范意识,这些意识反映了政府信用具有公共性、规则性、责任性和示范性的特点。
——公共性。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者,必须为公众着想、为公众服务,必须体现公正、维护公平、服务公开,必须立足于公共领域基础之上反应公意、“公而忘私”。政府信用体现在公共事务管理当中就要求抛开政府官员的自利动机,一心一意为公众服务,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信用体现的就是一种公共意识。
——规则性。政府作为公共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他首先必须身体力行,遵守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恪守规则的愿望和意志,因为规则对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一视同仁。政府信用要求公共行为规则制定明确,特别是合乎规则的行为与违背规则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必须明确,同时也必须明确外在的道德制裁机制,使得诚信之德产生约束力,因此,政府信用意识就是一种规则意识。
——责任性。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要勇于承担责任、要善于维护责任,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是懦弱的政府、是无所作为的政府。政府信用要求有能力、有责任为公众谋求福祉,兑现承诺,敢于对公共决策失误负责,因此,政府信用意识就是一种责任意识。
——示范性。政府作为社会公众观念与行为的指导者,作为国家管理的实体存在,其言行对于全社会来说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符号意义,“上梁不正下梁歪”,政府守信程度影响公众的守信程度,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要量标,因此,政府信用意识就是一种示范意识。
政府信用强调处理好与公众、企业、市场、社会等若干公共关系,建立良佳的行政生态或政治生态,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同时,政府的公信力也体现于这些公共关系当中,并由这些公共关系反映出来。
——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政府是公众的代言人、公众利益的分配者和维护者,公众是政府政策的动员者和实践者,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是“舟水”关系、“鱼水”关系还是“油水”关系、“水火”关系将说明政府的合法性程度[2](P82),政府公共政策的供给和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状况将反映政府的信用水平和公众的满意程度。由此可知,政府及其官员是公众的“勤务员”,政府信用状况影响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平等主体,他们在经济领域的分工体现为间接生产领域和直接生产领域、垄断型领域和非垄断型领域、公共型领域和非公共型领域的分工,政府表现为宏观经济领域的主体地位,企业表现为微观经济领域的主体地位,政府为企业安排经济运行制度和引导企业发展方向,企业为政府提供有利的财政支持和微观经济运行状况。由此可知,政府是企业的“引航员”,政府的信用水平影响企业的信用程度,企业的信用状况反映政府的信用质量。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切经济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配置生产要素和分配经济利益的基本运行机制,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或公共服务的提供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市场,同时,政府既可以抑制或代替市场的功能,也可以扩张或补充市场的作用,也就是说,政府对于市场起着宏观调控的功用,如果说市场是交通要道,那么政府就是红绿灯。由此可知,政府是市场的“掌舵者”,政府的信用程度决定市场的信用水平。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社会其他要素的关系诸如政府与社区、政府与媒介、政府与国际关系等等,这些关系无不体现信用关系在他们之间的作用,比如政府信用影响社区公共服务的质量,政府信用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和测度的,政府信用影响国际形象……由此可知,政府是社会的“中流柱”,政府的信用效应能够创造社会信用环境。
综上所述,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源头,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府信用的水平决定着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程度,政府信用是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社会信用的灵魂和核心。政府信用是政治文明的要求和反映,是政府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主要维度。  二
无可否认,由于政府在社会生活当中居于强势和支配地位,政府的政治强权、经济强势、信息优势不可避免地存在,因而政府的主观随意性自然而然地出现,偏好行政、随意行政、政府不可治理性随之产生,信用缺失、信用贫困、信用滥用、信用危机也就伴生了。这些现象我们可以谓之为政府的“信用失范”(credit anomie)。我们认为,政府信用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国家法律的践踏。某些政府官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致使社会当中弥漫着一种十分浓重的不信任法律倾向。虽然法律制定当中存在着前瞻性不足、操作性不强、规范性不够等弊端,但是立法机制比较健全、立法形式较为完备,主要的问题是当前的执法基础相当脆弱,因而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后果,政府的法律信用大打折扣,司法公正遭到质疑;
——公共政策的扭曲。在公共政策的执行当中存在大量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策博弈现象,诸如“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替换性执行、“曲解政策、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软拖硬抗、据不服从”——象征性执行、“搞土政策”——附加性执行等[3](P298-299)。于是,在执行过程中公共政策低信任度运行,需要高昂的交易成本去维系,执行责任的不明确性和隐匿性,使得公共政策归于失效或失败,公众对于公共政策缺乏信任度;
——政府职能的滥用。一些政府机构不恰当地介入经济活动,搞不清哪些是政府部门的“有所为”,哪些是政府部门的“有所不为”,该管的没管,不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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