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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时期中国政治权力的改革与发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3:55
政府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权;五是将国家政治舞台由执政党内转向国家权力机关,并为此探索一条实现顺利转轨的路径。


  近期而言,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切断政府与垄断性行业的关系,以加入 WTO 为契机,全面引入竞争与市场机制,实现行业改造;坚决整顿公检法等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而与政府形象直接相关)的部门,这是遏制政府权力商品化的有效措施。


  限制“公权”(publicpower)、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的平衡,给公民个人与社会以更多的自治权和更有力的监督权。在限制“公权”的同时,也规范社会与公民个人的行为,创造一个秩序良好的公民社会,这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在“公权”不受限制的“强国家”模式下,一定不可能产生一个充满活力、秩序良好、健康发育的公民社会;但是,在“公权”不被重视的“弱国家”模式下,也不一定必然生成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换句话说,在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公权”的收缩和受到限制,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相反,在社会和个人行为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的国家,“公权”的收缩,则极有可能为社会不良势力留下乘虚而入的机会。


  在国家作为历史现象还继续存在的社会条件下,一方面,没有国家公共权力就没有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已建立的社会秩序也难以维持;另一方面,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又要受到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与制约,使这种权力的行使形成公正、公开等行使方式。特别是在现代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条件下,这种权力的行使还应借助现代科学技术的手段,推进政府机构的调整和行政业务的再造,推行电子政务 (E-government) 和政府在线服务 (gov-ernment services online)。


  总而言之,我国在明确界定“公权”范围、减少国家权力对社会和公民个人行为干预的同时,还必须确立规范社会与公民个人行为的各种机制。在这方面,一种公正、有力的法治权威的树立和社会公共责任制的确立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公正有力的法治权威和社会公共责任机制的确立,有赖于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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