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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与国家政权建设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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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把这种制度运用于政权建设,在国家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写进了党章,载入了宪法,具有党纪国法的崇高地位。邓小平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①。在当前,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并把这一制度和原则全面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以巩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改善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现代民主国家,都实行政党政治,由政党领导或控制国家政权。当代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唯一执政党的共产党,对国家政权拥有全面的领导权。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是共产党按照什么原则、采用什么方式来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


  共产党组织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具有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它不能代替国家政权机关直接从事国家管理工作。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主要是一种政治路线、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决策的领导以及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党对重大问题的意见、主张、决定等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管理各个领域全面贯彻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这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各级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反映他们的意愿,充分尊重国家机关法定的权力和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独立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把人民的意愿、利益和智慧整合、凝聚起来,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变成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在行动中高度一致地贯彻执行之。实行这样一种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有利于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有利于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发生失误也能较快得到有效的纠正;也有利于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在共产党领导国家政权问题上,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一是要牢固树立党必须领导国家政权的观念。执政党就是执掌国家政权的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就是通过对国家政权的全而领导体现和发挥出来的。在这里,党的权力、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力是融为一体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二是要坚持实行“党政分开”。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关键。因为政党组织和国家组织所涉及的权力并非是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权力,一个是政党的权力,一个是国家机构的权力,这两种权力是紧密相联系的,但又是不可混淆的。由于权力系统不问,它们所承担的职能也是不一样的,一个是以自己正确的理论和路线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和管理国家权力,另一个是按照党的理论和路线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组织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这两种职能是紧密相联系的,但又是不能等同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实质上就是混淆两种权力,把两种不问的职能等同起来,其结果造成小平同志反复讲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而“权力过分集中”正是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和结果。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


  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和权力制约机制


  共产党在中国执政后,就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建问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这种权力结构根本不同于“三权分立”体制,而是由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掌握行使国家权力,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并对它们实行监督“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不能反过来监督、制约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见,我国国家权力结构的最大特点是“权力合一”,即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大会把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权力统一掌管起来,在此前提下,政府、法院 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依照人大赋予的职权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人大的监督。


  在国家权力结构问题上,进一步完善主集中制,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它们成为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工作机关。这里的关键在于选举制度的完善;而完善选举制度的关键在于全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无论是人民代表的选举还是常委会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充分体现民。在此基础上集中出人民的权力机关。我国选举制度几经改革,在这方而已有不少进步,如将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实行差额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选民或代表有权按规定推荐候选人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某些具体的选举办法、选举程序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已有的一些比较好的制度和规定也没有得到全而有效的贯彻,候选人的‘对指定性”过强,选举人选择余地偏少,候选人介绍方法过于简单,选民盲目投票现象还比较突出。这些都得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继续加以改革和完善。 第二,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组织其它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职权,同样是人民的权力的委托行为,所以也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和意志,保证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法院、检察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检察院。比较而言,我们对人民代表的选举比较重视,选举的民主程度也有较大提高,而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两院”领导人,重视不够,研究甚少,透明度差,存在着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比如怎样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候选人酝酿、产生的办法以及操作程序,要不要及如何实行候选人“述职制”和对领导人实行弹劾制等等。这些也都得从符合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高度来思考和获得正确答案。


  第三,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有力监督,完善国家权力制约机制。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司法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是一种“以权制权”的监督,在整个监督系统中应该是最有权威性的。但实际情况同法律上的规定有较大的距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人大监督组织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有不少同志建议设置或强化宪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任免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完善一些具体的监督制度和办法,这对加强人大的权力监督,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举措。但我认为,最重要的可能还是在国家生活中真正确立起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使人大的实际地位和它的法律地位相一致。要达到这一点,根本的办法是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法律的威严,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组织国家管理,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建起来的国家机关,在其全部管理活动中,同样也要贯彻这一


  原则。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1)国家行政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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