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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与政治符号产品的质量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1:51
封建主义”(“feudalism”)语义场的检验,因为它不仅已经将西方文献中构成“封建主义”语义场的一些基本的语义场意义排除在外,而且大大加深了“封建主义”语义场的歧义与混乱。


  其三,让语词/概念接受经验和历史的检验。


  如果说通过语义场检验语词/概念的定义是从语言系统内部来避免任意定义所引起的意义混乱,那么,让语词/概念接受经验的检验则是从外部入手来减少语词/概念的混乱与欺骗性。所谓“从外部入手”具体说是指诉诸经验、诉诸历史:让经验与历史成为检验语词/概念的试金石。这是因为语言首先是以往经验和知识的宝库,是经验积累的保管者;另一方面,“检验我们的观念的是历史,这是一种反映了概念发展史的检验。” 只有参照经验与历史,才能揭破政治语词/概念的歧义性与欺骗性。


  在此我们不妨以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诉诸经验和民主的实际运作以拒斥“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概念为例来进行说明。根据熊彼特的分析,古代民主理论有两根支柱———人民的意志和共同的福利,前者被视为是政府权威的来源,后者则被归结为政府权威的目的,据此民主概念的内涵被确定为实现共同福利作出政治决定、通过选举集合人民意志的制度安排。在熊彼特看来,这种古典民主理论得不到经验分析的支持,因为事实上不存在全体人民一致同意的共同福利。而且,古典民主理论的致命缺陷在于根本颠倒了两件事情: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选民,这成为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而人民选举代表反而成为第二位的事情。但是,如果从民主实践的经验事实来看,民主的关键恰好在于把二者的优先顺序倒转过来:“把选民决定政治问题放在第二位,把选举作出政治决定的人作为最初的目标。” 这意味着,人民的实际作用不过在于产生一个政府,选出社会的精英来治理国家。基于此,熊彼特拒绝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概念,而把民主定义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 这样,熊彼特不仅依靠诉诸经验和民主的实际运作检验进而否弃了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概念,而且为建立一个经验的、程序性的民主概念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


  如果说在政治语词/概念的丛林中,散布引起迷惑的语词、制造概念混乱的知识分子确实存在,那么,分辨、识别他们也非难事。因为,他们不过“是这样一些人:有意无意地忽略一个事实,即词语是经验的容器,或者说是经验的载体。” 因此,对付他们的办法也很简单:像熊彼特那样,让他们的语词/概念接受经验和历史的检验。


  其四,在语词/概念之间进行区分。


  一种技术性的区分是划分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语词/概念:前者描述客观事实,涉及“是什么”;后者蕴涵价值规范,体现“应是什么”。 比如,“民主”一词虽然容易导致混乱,但由于它本身“不但有描述和指谓的功能,它也有规范和劝导的功能”, 因此,把民主是什么的描述同民主应是什么的规范加以区分,不仅大大有助于澄清民主之语词/概念的混乱,而且为形成比较完整的民主定义提供了可能:“界定民主的问题包含着双重内容,它本身要求一个描述性定义和一个规定性定义。没有其一,便不存在其二,同时它们也不能互相取代。” 尽管在描述和规范之间可能难以划出严格的界限,但这并不损害二者的区分对于澄清政治语词/概念混乱的重要性。


  另外一种区分则是透过语词/概念所指称的不同对象及其不同的性质,以展示语词/概念的区别。比如,根据哈耶克的分析,许多人所习惯使用的同一的“法律”(Law)这一语词/概念实际上是在指称两种完全不同的规则:一是内部规则,它是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划定了个人受保护的范围。” 这是社会在长期的演化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是自由的法律;二是外部规则,这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人或只为制定规则者目标服务的规则”, 是立法机关制定、通过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必须由那些受委托执行它的人来执行,但是它不能因此而成为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 正是由于人们实际上是在这两种不同的意义上共同使用着“法律”(Law)这个语词/概念,为了避免混淆,哈耶克主张采用两个古希腊的语词/概念来分别指称二者:用“Nomos”表示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用“Thesis”表示外部规则———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也许有人不赞同哈耶克对“法律”这一语词、概念的如此划分,但就避免语词/概念的歧义与混乱而言,其方法论的示范意义是不可否认的。


 


  ①③⑥[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1-2、3、2页。


  ②⑤⑦⑩ 参见爱德华·W·萨义德《知识分子论》,单德兴译,三联书店,2002年,第12、13-14、71、17、29页。


  ④⑧参见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第583页。


  ⑨[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邵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95页。


  哈耶克:《知识分子与社会主义》,载《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45、233页。


  金耀基:《知识分子在社会上的角色》,载王小波等著、祝勇编《知识分子应该干什么———一部关乎命运的争鸣录》,时事出版社,1999年,第164页。


  [英]戴维·米勒编《开放的思想和社会———波普尔思想精粹》,张之沧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88页。


  季红真:《世纪末的回顾》,载《知识分子应该干什么———一部关乎命运的争鸣录》,第301-302页。


  参见《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第233、234页。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之间》,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107、108页。


  钱永详:《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第100页。


  在某种意义上,波普尔主张政治理论需要从单纯关注“谁来统治”问题转向关注“如何统治”的问题,可以视为是对知识分子如何调整自己政治思维的一种忠告。参见波普尔《自由与知识分子的责任》,载《开放的思想和社会———波普尔思想精粹》,第482-483页。


  Heywood,A.(1999).PoliticalTheory:AnIntroduction.NewYork:St.Martin’sPrcss,Inc.P2.


  转引自[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3页。


  奥威尔(George0rwell):《政治与英语》,转引自萨义德:《知识分子论》,第30页。 据丁学良先生介绍,他曾于1992年冬和1996年末两次向两组西方比较历史学者和社会学家提问:“在各位的观察中,现代中国学术界对西方概念最走样、亦即最扭曲的理解,首当其谁?”这两组完全不同的西方学者均首推feudalism。


  参见丁学良:《华人社会里的西方社会科学:误解的三个根源》,《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10期。


  李慎之:《发现另一个中国》,《开放时代》1998年11、12月号,第46页。


  参见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三联书店,1996年,第2页。


  参见《嵇文甫文集》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43页。


  丁学良:《华人社会里的西方社会科学:误解的三个根源》,《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10期。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545、548页,序言第4页,第4、295、296、4、295、296、298、297、8、9页。


  参见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载《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


  [美]理查·罗蒂:《哈贝马斯与利奥塔德论后现代》,载王岳川等编《后现代主义文化与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71页。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95、396页。 Heywood,A.(2000).KeyConceptsinPolitics.NewYork:Palgrave.P5.


  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载《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第365页。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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