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维护公平,保护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我国成为一个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是有其背景的,这主要是与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有关。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简单地谈论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抽象的,是非科学的。它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解,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对两者关系作具体的、历史的考察,并做出相应的回答。
一、效率的含义是比较单一的,而公平而是一个复杂的东西
效率一般是在经济学意义上被使用的。经济效率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术语,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即生产中耗费的经济资源与生产出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的对比关系,简单的说,就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在经济学著作中,一般以帕累托原则作为经济效率的标准。萨谬尔森认为对经济学来说,效率“也许是唯一的中心问题”。萨谬尔森对帕累托效率的解释是:“在一个经济的资源和技术为既定的条件下,如果该经济组织能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种商品组合,那么,这个经济就是有效率的。”但是,公平概念要复杂许多。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将公平划分为法律公平,政治公平,道德公平等。公平理论的发展在现代西方跃上了一个新台阶,人们对公平概念的理解主要是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天赋人权三个方面展开。罗尔斯十分推崇公平与正义,认为社会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概括起来,公平有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指社会成员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平等,相当于起点的平等;二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三是指分配结果的均等。
二、效率与机会平等这种公平统一于市场经济
从上面的分析看,谈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明确是指何种意义上的平等。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里的平等应该是指机会均等。这种机会均等是摆脱了封建的政治、道德和法律上的种种不平等而获得的。一切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即所谓等价交换的原则。历史和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它也是天生的平等派,主要指机会均等。因此,我们可以说,效率与机会均等已内在统一于市场经济。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实际上就已从整体上和制度上选择了“效率优先”,同时也选择了与其相联系的机会均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机会均等是效率的内在要求,但它并不能导致结果均等,而且,一般来说,强调机会均等的自由竞争一般会引起结果的不均等的扩大。
三、分配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则复杂得多,如何选择,存在一个价值取向问题
分配平等是一种结果平等,这种结果平等与效率的关系要复杂一些。这方面研究成果最有名的要数库兹涅茨1955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一文中提出的“倒U假设”。 库兹涅茨认为,从长期趋势来看,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变化规律可以假设为:在前工业社会向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增长早期,收入分配的差距迅速扩大,随后保持短暂的稳定,然后在增长的后期逐渐缩小。这就是说,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效率与结果公平基本上是一致的,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也即效率的提高,它与公平的矛盾也加大了,但经济发展到高水平后,两者又趋向于一致。近半个世纪以来,对收入分配长期趋势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库兹涅茨倒U假设的争论展开的。各国经济学家用他们所掌握的历史数据去验证或证伪库兹涅茨的倒U假设。至今为止,这种争论还远未结束。这也说明,分配结果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
由于人类的历史整体上处于中等发展阶段,因此,公平与效率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矛盾对立。正如人们所讲的,差别越大,越不公平,对人们的刺激作用就越大,人们的积极性就越高,效率也就越高;反之,则效率越低,平均主义,绝对的公平,人人都偷懒,就毫无效率可言。因此,效率与公平相互之间存在一种替代关系,要追求效率,就得牺牲公平,而要求得公平,又得牺牲效率。
四、三种平等的联系及与效率的关系
我们知道,收入分配的过度不平等必须导致起点的不平等,而起点的不平等也会损害机会均等,从而最终损害效率。这说明,我们不仅要创造机会均等的体制,还应该对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有所控制,才能保证效率。现代经济学还证明,只要有一个公平的竞争起点,然后通过市场运作就可以达到既有效又公平的社会结果。这就是说,如果能保证起点平等、机会均等,也会保证效率,结果也是平等的。但这个结论是从市场均衡理论中得出的,现实的市场是常常处于不均衡条件下,因此,实际上就很难保持三种平等与效率的统一。但它给我们的重大启示是:要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尽可能多地实现机会均等,在此前提下,积极维护起点的公平,也就能更好地实现结果公平,也保证高的效率。如让所有的人享受最基本的教育和社会保障,提高他们的脱贫致富的能力。
因此,我认为,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存在一个价值选择问题。由谁来选择,为谁选择,结果可能大不一样。如台湾,经济的快速增长并没有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相反,美国虽然经济达到很高的水平,但其收入差距并没有缩小,相反仍在不断扩大。
五、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起来的条件下,政府在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上所作的选择应该是“维护公平,保护效率”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机会均等的经济体制或制度,并为效率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但是,无控制的市场机制最终会导致收入分配的过分拉大,起点的过分悬殊会损害机会均等,最终又损害效率。这正是市场的缺陷所在,也是政府要干预的理由所在。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或在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的过程中,旧有的体制还取支配作用,它不能保证效率,所以,政府必须注重效率,而且是亲自抓经济效率,在这种条件下,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历史规律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已从整体下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政府的职能就必须有一个根本转变,效率的事就交给市场了,政府就不能插手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再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不合适了,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了。即使改为“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同样不恰当,它反映了落后的政府职能意识,没有清醒地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到以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中心上。当然,其他一些说明也是令人费解的,如“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因为初次分配是市场做的,不是政府做的,政府主要是二次分配领域。它恰好说明,政府应该是“公平优先”。
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我们是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来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谁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如果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来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其结论就不可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者“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而应该是“维护公平,保护效率”。因为市场是效率的基础,但无控制的市场会导致两极分化损害效率,因此,要保护效率,就必须维护公平。这里,不需要区分谁优先的问题,而是政府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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