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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企业家”选拔方式的经济学思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1:50:24
营企业的业务?谁来判断经理是否对公司资源运用得当?如果运用不当,谁有权决定替换这些经理?”(M.H.米勒:1996)。这些提问确实道出了国有“企业家”选择机制和过程的要害。说得更具体一点,在国有企业的“企业家”选拔制度上,选什么样的人是最重要的,而选什么样的人主要取决于如何选人——根据什么标准,按什么程序和采取什么方式去选择人。上述对国有企业“企业家”相关现象的探讨表明,问题并非出在个人身上,而是现行国有企业的“企业家”选择制度的运行逻辑之结果。因此,关键是要改革现行的选拔制度。



  从短期来看,①要切实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不能按行政级别从政府官员中选取国有企业领导,冲破用人制度的行政级别“围墙”,扩大选择的范围,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竞争上岗政策。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破除对企业国有制的僵化理解。行政委任制的观念基础是:既然是国有企业,作为股东或大股东(合资之情形),政府当然有权任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并用官位激励企业家。近年来,又强调党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即所谓“党管干部”),这就使企业家更进一步地纳入行政配置之中,使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市场化配置更难以实施。这种制度安排之初衷是控制国有资产之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从实践结果看,这种制度并没有扼制住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或掠夺性经营。从理论上看,这种制度安排的依据也是成问题的。按照企业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所有权依附状态”理论,企业的相关利益者,主要是股东、债权人、工人和企业家共享企业所有权;至于谁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处于支配地位,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态(AShion,Philippe and Bohon,Patrick, 1992)。再者说,“党管干部”原则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政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不要泛化到具体的企业单位。②要切断国有企业家向政府官员过渡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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