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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比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7:08
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公司和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按要求,不确认合并中出现的商誉,而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并逐年摊销。

  (八)关于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收益

  中外准则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列示要求几乎是相同的,即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与负债和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分开列示。集团收益内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分别列示。我国会计准则还规定在子公司发行有优先股的情况下,计算少数股东损益时应当以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我国准则对少数股东损益的界定是将之作为企业集团总利润的减项,在合并损益表中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根据少数股东持有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子公司本期净损益计算确定。并规定少数股东增加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作为融资活动家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理;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作为营业活动所在地的现金流量处理;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作为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理。

  与我国准则相比,日本准则指出子公司的资本账户中不属于母公司权益的部分,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表示。但是子公司的亏损等的分担额超过少数股东权益金额的场合,其超过额应由母公司的权益负担,不使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为负数。与此相对应,国际会计准则中还规定在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中,少数股东应占的亏损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附属公司的权益。超过的部分以及应归属少数股东的亏损,除了少数股东有约定义务并能够弥补的亏损外,应冲减多数权益。如附属公司以后报告利润,所有这些利润均应分配给多数股东,直至以前由多数股东承担的少数股东的亏损额全部收回为止。

  (九)关于合并报表的附注(披露)

  我国准则指出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除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化情况;

  (3)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

  (4)未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其他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

  (5)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未进行调整的情况;

  (6)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与母公司经营业务相差很大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国际会计准则中除了上述我国准则中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还要求披露购买或外置附属公司,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期经营成果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日本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说明事项有:规定为合并的方针、决算日的差异、会计处理的原则及手续、利润分配的处理方法、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项目的换算方法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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