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的比较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在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段中还规范了税率变动时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中分应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两个方面论述。在应税暂时性差异段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段中,列举了一些例子,并明确提到企业合并时所作的公允价值调整,因为这些调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准则要求企业确认由该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按确认的可能性标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要求企业确认对商誉或员商誉金额的确定产生的相应影响,但禁止确认商誉本身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商誉的摊销额在计税时不能予以抵扣)以及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负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美国将临时性差额分成九种类型:
(1)列入纳税所得前列入财务所得的收入和收益。
(2)列入纳税所得后列入财务所得的收入和收益。
(3)列入纳税所得前列入财务所得的支出的损失。
(4)列入纳税所得后列入财务所得的支出和损失。
(5)因税款减免减少资产计税基数。
(6)按照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号采用投资税款减免的递延法。
(7)当报告货币就是功能货币时国外业务的影响。
(8)通货膨胀指数导致了资产纳税基的增加。
(9)按购买方式核算的企业合并,在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基数与纳税基数间可能会产生差额。
美国准则中还针对这九种类型分别举了例子。
(三)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和分析方法的选择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从我国情况看,1994年6月29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刮中》,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中任意选择,如果企业选择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规定》中建议采用递延法,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采用债务法。由于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付的所得税,这种方法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不再采用这种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以及被考察的国家,基本上是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而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大部分国家建议采用债务法,或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中选择。
1996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由原来要求企业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有时称作损益表债务法)换算递延所得税改为禁止采用递延法,要求采用另一种债务法(有时也称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由于债务法相对于递延法更科学,按照债务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更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但是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核算较为复杂。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所得税率基本是稳定的,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递延法和债务法对时间性差额的计算基本一致,核算复杂问题在我国不太突出。因此,我国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建议采用债务法。
在采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对于时间性差额(或暂时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可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分析。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额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额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损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注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它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可在随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期间内转回。暂时性差异提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指计税时应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各种时间性差异均为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情况下产生暂时性差异、不产生时间性差异。1996年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亦选择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首先,目前大多数企业还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过渡到损益表债务法,已经存在着某些不适应,如果再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际执行时将会产生较大的困难;其次,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只是分析方法不同,在通常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相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产生差异;第三,已经发布执行的《规定》中规定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已逐渐被广大财会人员所接受;第四,尽管国际会计准则修改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身也存在着某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所以,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建议仍采用损益表债务法。
(四)关于计量1、税率问题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指出:在采用债务法时,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因此,当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1)在计算时间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按企业本期实际执行的税率计算确定;
(2)如果在未来转销时间性差额的期间内,将要采用已公布、但在时间性差额产生时尚未执行的税率,应按已公布尚未执行的税率计算确定;
(3)如果在时间性差额发生不存在已公布将要执行的税率,应按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待税率变更时,再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调整;
(4)如果以前各期已经确认的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未考虑开征新税的因素,应对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
(1)本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应按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算预期付给税务部门(从税务部门返还)的金额计量。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以到资产负债表日已执行的或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按预期适用于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量。
(3)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通常用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量。
但是,在某些税收管辖权内,政府宣布的税率(和税法)具有实际执行的实质性效果,实际执行可能在宣布后几个月以后。在这些管辖区,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采用已宣布的税率(和税法)计量。
(4)当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水平的应税收益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以预期适用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的期间的应税利润(纳税亏损)的平均税率计量。
美国准则中规定,由于递延税未资产和递延交纳税金是依据现行税法计算的,税法或法定税率的变化将对递延税款资产和负债的计算发生影响。递延税款资产和负债将因税法或税率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调整的影响应作为新税则通过时会计期间持续经营的收益组成部分。除了因税法或税率的变动对递延税款的影响,递延税款也可能因企业的纳税身份的变化而受影响。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变成合伙或合伙变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与递延税款计算有关的《公告》第96号规定:当企业的纳税身份变化时,递延税资产和负债应相加或相减。增加或减少的影响将计入持续经营的收益中。
2、折现问题国际会计准第12号-所得税(1996年修订)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折现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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