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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6:17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可见,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1)、(3)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2)类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目前在我国,以投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于风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三、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一级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会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在一组合同中,有的项目可能是盈利的,有的则可能发生亏损,加之各项目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履行,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会不相同。为了避免合同的不同组合对损益计算的人为影响,本准则对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凡是符合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处理。

  四、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

  1、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中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在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实现。当期实现的收入,为当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本准则分别给出了判断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由上可见,本准则与现行规定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是在承包方与发包主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额确认为合同收入,而本准则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会有一定的差别。本准则的规定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原则。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常见的有两种方法,一是完成合同法,二是完工百分比法。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工程全部完工或实质上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

  2、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

  有关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是本准则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变化较大的一项内容。本准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量及其有用性方面考虑的,这也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将开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在一起进行核算,开单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的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收到款项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样处理在提供信息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本准则将工程款结处和收入确认分开来处理。开出工程结算单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确认合同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工程施工——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工程款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按照本准则对开单结算进行会计处理,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至少有这样两个优点:(1)“生产成本”或“工程施工”账户余额在账上保持不变,从而可以提供工程自开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2)由于将开单结算单独加以处理,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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