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制定及其“经济后果”浅探
反观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制定机构的代表性与制定程序的公开性等方面,与美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我国国有企业在公有制经济中占有绝对的优势,由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来制定会计准则,在经济利益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与合理性。但经过深入探究,仍会发现有其不合理之处:第一,我国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改革至今,公有制以外的经济成分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壮大,成为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中没有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显然有失偏颇;第二,就国有企业的代表性而言,财政部可视为契约中的委托方。但契约中的代理方———企业经理人员的利益却未予考虑。而经理人员是作为最直接的影响对象,也有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经理人员又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程序的技术性影响与改革需要最有发言权,所以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中理应有经理人员的代表。
在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方面,其公开性与充分参与性亦不足。第一,没有类似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这样一个具有广泛利益代表性的机构协助立项;第二,会计准则起草组只与德勤专家组研究、讨论报告亦不向外公布,缺少公开征集意见的程序;第三,在基层单位征求意见未充分吸收工商界、金融界人士参与。整个过程显得比较“隐蔽”,各方利益的协调和权衡有所不足。
三、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考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对会计准则经济影响考虑不足,有其深层次的体制原因,但造成的社会影响却是相当不利的。一方面,由于会计准则并未充分考虑实际可能影响到的相关方的利益,必然会造成会计准则颁布的初衷与实际运行效果相去甚远。社会各界对会计准则的发布没有太大的反响,多把会计准则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规定来执行,作为财会人员技术学习任务来完成,并未从经济意义层面来理解会计准则制定、变更的意义,会计准则实施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利益受损方又无法通过介入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利益要求不能在会计准则中得到足够的重视与考虑,就有可能通过违法的方式来实施利益目的。以上问题从企业微观层面拓展到宏观经济层面,就表现为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与经济决策的相关性不足,以及信息提供中的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程序混乱。会计准则本身协调各方的经济利益、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职能未能实现。
据此笔者建议:在制定机构中广泛吸收来自工商界、金融界、职业界的代表,包括各种经济性质与组织形式的代表,或设立一个广泛代表各方利益的日常咨询机构;第二,进一步增强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公开性与各方参与性,制定程序中征求意见的范围、深度,广度也应扩大,由职业界、学术界、政府部门扩展到企业界、金融界。同时,各方意见的反馈与会计准则修订之间的联系应进一步加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权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利益相关人利益动机的逐渐明朗化,会计准则“经济后果”这一性质也将得到充分重视。笔者建议,在制定机构中广泛吸收来自工商界、金融界的职业代表,设立一个广泛代表各方利益的日常咨询机构,协助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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