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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合一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5:32
产的使用而减少,而且以其历史成本为限,以收入为依据计提修购基金并不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损价值,因而也就无法提供关于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情况。其次,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无法提供关于固定资产是否受到出资人限制的情况。再者,依照现行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付清最后一笔租金之前,实际上把固定资产的价值分别反映在负债和净资产中了,负债部分反映应付而未付租金,净资产中的固定基金反映实际已经支付的租金,从而使得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这一命题失去了存在价值。我们认为,随着非盈利组织从现金收付管理向资源运用管理转变,出资人和管理者都需要掌握关于非盈利组织资源及其运用情况,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因而客观上要求比照企业的处理方法进行核算和报告。随着权责发生制会计在非盈利组织中运用范围的日益扩大,与固定资产修理有关的会计处理,也完全可以仿效企业的处理方法。非盈利组织固定资产及折旧问题,可以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93号准则(非盈利组织折旧的确认)的规定,拟定我国非盈利组织折旧问题的会计准则。

  2.关于支出核算问题

  支出核算和列报是非盈利组织区别于企业的又一大特点。按照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主要表现是:无论是事业支出还是经营支出,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核算和列报。这一要求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无论在自制资产方面,还是在成本费用方面,都要把与未来支出相联系的各具体要素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果说,事业单位的全部资金都来自于财政拨款,这种处理是合理的,因为资金提供者需要这方面的信息;然而大多数事业单位除了财政拨款外,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经营方面的收入或其他收入,用这部分资金安排支出无须按财政要求的列报项目进行报告。我们认为,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从某种意义上讲同企业的经营收支没有本质区别,对这类业务应从满足事业单位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比照企业的核算和报告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硬性要求事业单位的所有支出都按现行规定列报,由于实务处理上的困难而会计主体难免“编造”数据,这种数据的有用性必然大打折扣。可行的办法是,将事业支出按出资者要求进行列报,将经营性支出比照企业支出办法进行列报。

  3.关于会计报表问题

  与企业会计报表相比,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两个最大的特点是:(1)从会计报表体系上看,事业单位不编制现金流量表;(2)从具体会计报表的结构上看,资产负债表采用“科目余额表”的结构形式。我们认为这种“特色”表现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会计报表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1)现金流量表所表现出的特殊作用是其他任何一张会计报表都不能替代的,这一点无须论述。现在的问题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规范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时,却忽视了这一重要内容。我们认为,以现金流量表难度大和事业单位不向出资者分配利润为由而否定现金流量表在非盈利组织中编制的必要性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现金流量表已经成为与会计主体有利益关系的各方了解其现金变动及支付能力的重要报表。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要是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收支调整为以现金收付为基础的收支,所以相对来说难度较大,但事业单位有很多业务就是以现金收付为基础确定收支的,因而其编制相对比较容易;再说有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作参考,使得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更为简单、方便。其次,事业单位尤其是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和有经营性业务的事业单位,由于对一部分业务采用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处理,使得其收支表中的收支不能反映现金收支的真实情况,而出资者及管理部门了解事业单位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可支用现金额,从这个角度看,事业单位编制现金流量表显得非常重要,况且会计实务中大量的事业单位自行编制现金流量表已是客观事实。我们认为,非盈利组织编制现金流量表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而且我们可喜地看到财政部会计司拟订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已经将现金流量表作为主要报表内容了。可以预见,事业单位不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特色”将不复存在。

  (2)事业单位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格式采用的是“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平衡原理,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它实际上是会计科目余额平衡表,这种报表结构沿袭了我国传统预算管理体制下的资金表格式,不仅报表内容与其名称不吻合,而且与收支表的关系显得重复累赘,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如银行)进行分析。因此这种格式的资产负债表需要改进,使之符合惯例要求。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事业单位会计现存的问题进行纠正以后,现行的两套会计准则体系合一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三)国有非盈利组织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是否应具一致性

  要回答这一问题,应首先从信息使用者需求角度分析。作为非盈利组织,其信息需求方主要是出资人和管理层。无论是国有非盈利组织还是民间及私立非盈利组织,出资人需要掌握关于其所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通过资金使用所产生的效果等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非盈利组织营运情况、发展能力及项目效率等;管理层需要掌握营运状况、营运效果及发展潜力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中有很大一部分需要通过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生成的会计信息得到反映,诸如财务状况、资源获得及耗费、现金流量等。我们认为,国有非盈利组织与民间及私立非盈利组织的区别仅在于由其主要资金提供者的身份不同而决定的其服务领域和服务目标的不同,从信息需求者角度看,对其信息的质量要求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有非盈利组织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应具一致性。另外,在一个具体的非盈利组织,其资金提供者中既可能有政府部门,也可能同时有非政府部门,当资金提供者未具体规定其资金限定的用途时,严格分清其支出中哪些是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源,哪些是非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源很难做到。这说明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将国有非盈利组织与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会计规范分开制定,应将两类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合并制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的结论是,应将企业会计准则同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制定,而且非盈利组织既包括国有非盈利组织又包括民间及私立非盈利组织。

  三、几点建议

  1.充分吸收和借鉴预算会计改革的国际经验和改革趋势,尽快修改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使其更趋完善、科学和国际化;建立我国非盈利组织概念,改变非国有的组织、团体、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无会计标准可遵守的局面。

  2.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组织下,归并企业会计规范和事业单位会计规范制定机构的权限,将政府会计准则和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定权限加以区分。由现有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和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并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成立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各司其职。

  3.抓紧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理论结构,用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将用于指导企业和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理论概念进行统一规范,结合非盈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国际趋势,对非盈利组织的报表要素、报告格式和内容以及净资产分类进行重新定义和解释,提供资本(净资产)保全的确定标准,为会计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提供理论指导。

  4.加强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为建立适应我国政府机构和预算体制改革后的财务报告体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为分行业、分系统的财务报告提供企业和非盈利组织报表合并的指南,以满足行业和系统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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