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个具体问题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未来修订
自1997年5月至今,我国已经陆续颁布实施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并对其中的5项进行了适时修订。在这16项具体会计准则中,有7项在所有企业执行,其他9项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并同时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会计准则的实施,为我国资本市场信息规范化和会计国际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但由于客观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有些准则所规定的方法显得不适应了,需要进一步修订。本文针对企业会计准则需要修订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了四点框架性改进建议。
一、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中对宏观管理信息需求的考虑
如何从微观角度满足会计信息需求者的需要,是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考虑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宏观经济决策比微观经济决策更重要,因为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远大于微观经济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宏观经济决策所需信息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会计信息,要保证宏观经济管理所需信息的准确性,必然要求微观会计信息的高质量。为方便起见,我们可将宏观经济分为两大层次,一是国家宏观经济,二是企业集团中观经济。笔者认为,现有的会计准则内容和方法存在导致宏观经济信息失真(尽管宏观经济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的可能性,其根源之一就是微观主体依会计准则对交易事项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非对称性。
(一)会计对称性的基本解释
笔者认为,会计对称包括静态对称和动态对称两种。静态对称主要是某一会计主体(含微观会计主体和宏观会计主体)在某一时点,依资金平衡原理而表现的会计平衡关系。为达到这种平衡关系,会计主体采用复式记账法对企业的各项业务进行记录。就复式记账法而言,它至少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全面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二是实现了会计系统内部的牵制,大大减少了会计内部“造假”的可能性。动态对称是指一项交易发生后,在交易双方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对等性。依据物理学中的能量守恒理论,在经济环境中,一项交易所产生的一方资源流出,必然就是对应方的资源流入,这种资源的流入或流出凡是能用会计方法进行表达的,均应在会计上反映为交易双方对同一事项确认和计量的对称性。按照现代会计理论,这种对称性主要表现为:对外投资——接受投资,债权——债务,收入——成本或费用,等等。就企业会计的初次确认和计量而言,这些对称内容应表现为交易主体双方应满足依据相同、时间(期间)一致、项目对应和金额相等四个基本条件。
(二)初次确认和计量的非对称性引起的直接后果
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由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相关会计主体进行初次确认和计量后对有关项目进行再次确认和重新计量,如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应付项目估计或有金额等,此类内容显然不属于会计初次确认和计量的范围,也就谈不上需要在会计主体间进行对称反映。但是,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对于某些交易在交易双方进行初次确认和计量采用非对称的确认和计量方式,情况就不同了。它将导致同一交易事项在交易双方的会计反映不对等,进而导致宏观经济信息的失实。典型的例子有:非货币性投资、非货币性交易等。
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企业间竞争的焦点逐渐从国家资源转向国际资源,竞争主体正在从企业(含跨国企业)转向国家(含地区联盟),宏观经济决策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因而各国政府、国际性机构(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私营企业和经济分析人士,对宏观经济决策信息数据准确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更加准确生成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各种主要指标,已成为他们关注的难点问题之一。多年来,许多经济学者和宏观经济分析部门在研究宏观经济核算方法的同时,普遍认为作为宏观经济信息主要来源的企业会计数据不能充分满足宏观经济管理与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有必要在现有会计惯例基础上建立企业会计与社会会计的信息接口,使企业会计报告信息能够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笔者认为,充分运用会计对称性理论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三)会计对称性应用的基本思路
国民经济核算结果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企业按照现有会计准则进行初次确认和计量的不对称性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减少乃至消除由此产生的宏观数据失实现象,应是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会计对称性原则运用于会计实践。其基本思路是:首先,应将对称性理论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原则加以对待;其次,应将会计对称性原则在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上予以充分体现;第三,应在现行会计报告基础上细化报告的项目、内容和数据生成方法,解决好宏观经济管理信息需要与微观经济管理信息需要的矛盾,建立企业会计报告与国民经济核算的接口;第四,条件成熟时,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及其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供相关改进建议,完善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相关理论。
二、会计计量中公允价值的运用
在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几乎所有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都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进行了规定。从其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看,公允价值在我国采用了适度限制的运用方式,主要理由是公允价值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难以获取合理的证据,而且目前上市公司股票主要依据企业每股收益(EPS)的大小进行定价,投资者也主要依据市盈率大小判断股票价格高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可能通过公允价值的运用进行利润操纵(如渝太白)。事实上,尽管我国限制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和运用方式能够适当减小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为规范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较好的会计计量基础,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现象仍无法根治。比如,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一次接受几种非现金资产时,按各自公允价值的大小分摊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那么企业仍可以通过公允价值来调整不同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而达到调整各期利润的目的;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企业也同样可以采用类似方法调整收到的各项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而达到调整各期利润的目的;等等。笔者认为,就某一阶段来看,我国对公允价值应用进行适度的限制,对于约束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讲,公允价值得不到充分的运用,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
在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资产至少在下列三类业务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以非现金股权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由此导致的主要问题有:(1)以非现金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时,由于对外投资与接受投资在会计上反映为不对称,除导致宏观经济信息数据偏差外,还会因此而掩盖很多问题。比如,当公司账面资产严重低估,以该资产对外投资并以成本法进行计价核算时,对外投资成本远低于受资方的接受投资价值(如以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即使受资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解散,收回的资产价值远低于投资当初的公允价值,也会因收回资产的价值高于投资时的资产账面价值而误认为该投资产生了高额回报,从而歪曲了企业投资业绩。(2)在非货币性交易中,由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大小取决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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