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不仅单纯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众多,而且涉足农业的大中型企业也不少。目前我国涉农上市公司近百家,以农业为主业的农业类公司就有40多家,这些公司程度不同地从事了农业活动。而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投资农业的国内外企业或其他机构还会大大增加。因此,制定既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又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会计准则已经十分迫切,而IAS 41的发布和生效为我们制定出高质量的农业会计准则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一、农业会计准则特有基础概念内涵的界定
要制定一项高质量的会计准则,首先应对该准则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合理而明晰的定义。农业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会计要素的内涵应该依循基本会计准则或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界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主要是关于农业所特有概念。这些概念主要包括农业活动、生物资产及其分类、生物转化等等。而这些概念在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从没有结合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需要作出明晰的界定。
农业可以有狭义和广义的涵义。狭义的农业只包括动植物生产活动,而广义的农业可以延伸到农产品加工活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了狭义的农业定义,即IAS 41所指的农业是只包括动植物生产活动的农业。IAS 41将“农业活动”定义为“企业对将可售生物资产转化为农产品或其他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的管理。”这一定义强调了农业活动对生物转化过程进行管理的特性。我们认为,虽然说“管理”一词的涵义是广泛的,但为了增强这一定义的针对性,应突出“管理”一词中“强化”和“控制”的涵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反映农业活动的主要特征。基于这一考虑,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在我国农业会计准则中我们可将“农业活动”定义为:企业对将可售生物资产转化为农产品或其他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过程进行的强化、控制及其他管理。按照IAS 41的定义,生物资产是指活的动物或植物。这就意味着只要原有动植物一旦停止其生命活动就不能再算作“生物资产”。这一界线对农业活动的会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就可以明确地将“活着”的生物和停止生命的农产品进行区分。农产品是生物资产的收获品而不是“生物资产”本身。对“生物转化”和“收获”作出区分也是十分必要的。“生物转化”是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的生长、蜕变、生产、繁殖的过程;而“收获”则指农产品从生物资产上分离,或生物资产的生长过程的结束。可见,收获的结果是“农产品”的获得。生物资产是一种“活机器”,充当着劳动与产品之间的媒介,企业从事农业活动就是要增强生物转化的能力,最终获得更多的符合市场需要的农产品。
确立生物资产的概念对于农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而企业对生物资产按照其在农业生产中所起作用的不同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并披露这一信息,能够较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生物资产”的概念,也就不可能有对生物资产的进一步分类。IAS 41鼓励企业信息披露时,以恰当的方式对生物资产进一步区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或成熟生物资产和未成熟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如产畜、经济林木等;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将收获为农产品或准备出售的生物资产,如肉畜、养殖的水产动物、准备收获的玉米和小麦等庄稼、准备作为原木的树木等。从经济学意义上看,这实际上是按照生物资产经济性质和功能不同进行的分类,产畜、经济林木等动植物不仅是劳动的对象,同时又具有生产手段的属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只是近似地将产畜、经济林等列作固定资产,将肉畜、养殖的水产动物、种植的庄稼等列作流动资产。我国应参照IAS 41对生物资产的分类方法,将生物资产区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即使我们在拟制定的农业会计准则中仍然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列为固定资产,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列为流动资产,但考虑到生物资产无论作为流动资产,还是作为固定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在企业财务报告的表内或表外对列作流动资产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列作固定资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单独披露。这样做,有利于信息使用者更为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资产结构,并对企业的价值和价值创造能力做出合理的判断。
二、农业会计准则与存货等准则的关系
会计准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和约束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行为。然而,从各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具体对象看,各个具体会计准则又有不同的功能定位。纵观已经发布生效的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按其所规范的具体对象大致可以分为通用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准则和报表准则四类。通用业务准则是用来规范所有企业都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特殊业务准则用来规范并非所有企业都会发生而只有某些企业所特有的经济业务;特殊行业准则用来规范只有某类特殊行业才发生的经济业务;报表准则用来规范报表的基本项目及编制要求。通用业务准则、报表准则可以统称为共性准则,而特殊业务准则和特殊行业准则则可以统称作特殊准则。
作为一种会计规则,农业会计准则同其他会计准则一样,其基本功能在于规范企业有关农业活动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行为。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而这一行业之所以特殊,其原因就在于农业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农业会计准则实质上是关于农业这一特殊行业的特有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规则,是一种特殊行业准则。
既然农业会计准则是一种特殊行业准则,它就有可能与其他相关准则,尤其是一些共性准则在内容上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如何既做到将农业特有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全面的规范,又不与其他相关准则发生矛盾或者重复,是至关这一准则质量的重要问题。与农业会计准则相关的准则主要有:存货、固定资产、收入、政府补助、无形资产、资产减值等。
从性质上看,生物资产中的消耗性部分属于存货,从理论上讲其会计处理可以在存货会计准则中加以规范。但《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都声明有关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在存货准则规范的范围之内。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在适用“范围”中指出,该准则不适用于“按特定行业已经确立的惯例,以可变现净值计量的、生产者作为存货的牲畜、农林产品和矿产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也在“引言”中声明,该准则不涉及:“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可见,准则制定者已经为农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实际上,生长中的畜禽、树木和农作物等都有一个初始计价和再次计价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农业所特有的作为存货的生物资产在农业准则中加以集中处理是一种恰当的做法。
从性质上看,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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