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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几个基本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3:38
中的生产性部分属于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可以在《固定资产》中加以规范。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都声明有关生物资产不在其规范的范围之内。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范围”中指出:本准则不适用于“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在“引言”中说明了该准则不涉及“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在这里,准则制定者同样为农业会计准则制定有关动植物类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留下了余地。动植物性固定资产虽然具有生产手段的属性,但由于这类固定资产是活的有机体,所以它们在使用中的“实物”形态变化和价值变动规律既不同于机器设备,也不同于房屋建筑物。例如,幼禽幼畜成龄作为生产手段投入生产过程时,它们的价值常常不是降低而是增加。这样对它们进行价值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更为复杂和困难。正是因为这种复杂性和困难性,才需要在农业会计准则中对这类资产价值变化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做出专门的规定。

    生长中的生物资产是否确认以及如何确认其收入或损失,是农业会计准则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也涉及到农业会计准则与收入会计准则的衔接。《国际会计准则18号——收入》中已明确不涉及: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的初始确认及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农产品的初始确认。这意味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生物资产的价值确认及相应利得或收入的价值确认交由农业会计准则加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中未提及生物资产的价值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生物资产自身的生长发育,尤其是自繁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等势必会引起价值的变化,因此,生物资产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是必须进行的会计处理。有关这种价值变化所导致的企业损益变化的会计处理,不宜在收入会计准则中规定,而应在农业会计准则中做出规范。但在收入会计准则“引言”中应该说明收入准则不涉及生物资产的价值确认和计量,这样可以明确收入会计准则与农业会计准则的对接。

    我们认为,对于农业所特有的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应该在农业会计准则中加以规范,其他非农业所特有的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则可以在政府补(援)助会计准则中规范。由于农业中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利技术等与其他行业中的无形资产并无明显的不同,所以,我们认为,这类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在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规范即可。同任何资产一样,生物资产也会在企业的持续经营过程中发生价值变动,而且这种价值变动具有自身特有的规律性。因此,生物资产发生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亦应该在农业会计准则中加以规范,不需在减值会计准则中涉及。

    总之,关于生物资产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会计处理应统一放在农业会计准则中单独规范为宜,这样有利于逻辑一致地规范生物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而提高有关农业活动的会计信息质量。

    三、农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等的关系

    1993年我国实施了包括《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内的13个行业的会计制度。基于当时的会计环境,《农业企业会计制度》是以“农业企业”这一会计实体作为自己的规范对象的。而从《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看,显然所要规范的是一个庞杂的企业,从农业到工、商、建、运及服务各业无所不含。这一点从会计科目的设置到会计报表项目的规定都可以清楚地看得出来。之所以这样做,是考虑了现实中农业企业经营的综合性。1996年,财政部、农业部又联合发布了《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规范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份制企业则先后执行的是《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年)和《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这样一来,作为行业性质会计制度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主要是在原国有农场及少数新创办的非上市农业企业实施。我国2001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是一个拟统一和替代行业会计制度的综合性会计制度。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在各种所有制、各行业、各类企业的全面实施,包括《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内的行业会计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综合以上现实情况,无论是现有农业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其业务特点,还是农业活动所固有的特殊性,都要求制定作为《企业会计制度》补充的农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且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已经在着手这项工作。

    对制定中的《农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与将要制定的农业会计准则如何进行合理的功能定位和分工衔接,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制定时必须预先予以明确的问题。

    我们认为,《农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尽管从其功能级次上可以作为《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但由于涉农企业的组织形式、经济结构和融资结构各异,规模大小不等,所以《农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也就不可能成为主要面向上市公司或大企业的会计制度,而应主要面向非上市且中小规模的涉农企业。基于这样的定位,《农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应主要考虑我国原农场及涉及农业活动的中小企业的经济业务特点,尤其是国有农场这一特有的企业组织的经济业务特点,而不必过分地强调在会计处理上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和趋同。这样,《农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要针对其规范的对象,除了规定生物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外,还要提出会计科目设置、财务报告列报等方面的指导性、规范性要求。从这一点讲,《农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显示出其面向企业“实体”的特征,而不单单是规范农业活动。

    农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会计准则首先要面向的是上市公司或对外筹资的大中型企业。同会计制度相比,会计准则在其逻辑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必须有更高的起点,也应与国际会计准则有更高程度的协调性。如果说,《农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既要规范农业活动又要考虑会计实体的组织结构和经济业务结构的话,农业会计准则则可以撇开会计实体农业之外的因素,而直接对农业活动的会计处理加以规范。也即,不管是什么行业性质的企业,只要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应该执行农业会计准则,其农业活动的会计处理就要按照农业准则的统一要求进行。

    四、农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农业会计准则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准则,它所要规范的应主要是农业所特有的活动及其结果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已有会计准则的框架结构,结合农业会计准则的特点,我们认为,农业会计准则主要内容包括:

    1.特有术语的定义。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必须首先对其所涉及的特有术语作出定义。农业会计准则应予以专门定义的术语有:农业活动、农产品、生物资产、生物转化、收获、活跃市场、公允价值等。以上术语中的活跃市场、公允价值的定义与其他会计准则的定义应保持含义上的一致性;其他术语则是农业会计准则所特有的,应作出简洁的定义。

    2.生物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由于生物资产是有生命的即“活”的资产,这便加大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复杂性。这里的关键是计量属性的选择及具体计价方法的运用。IAS 41已将公允价值作为农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计量属性。由于IAS 41刚刚生效,而实际上至今世界上并没有哪个国家已经采用该准则,因此,我国拟制定的农业会计准则在生物资产计量方面究竟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还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抑或是二者的结合,是农业会计准则制定中必须明确的基本问题。我们认为,农业会计准则计量属性的选择要服从于会计目标的要求,要受制于我国会计环境(尤其是农业会计环境)和整个会计准则体系对计量属性选择的制约,而不可能脱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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