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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后的八大变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3:11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摘要」IASC改组为IASB后,两个机构及它们的准则到底在哪些方面有所不同?本文从八个方面详细分析了IASC改组后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同时也披露了IASB的一些最新发展动态。

  「关键词」IASC;IASB;IAS;IFRS;发展;变化

  2001年,根据会计国际协调工作的需要,作为国际商务和投资活动会计游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IASC)正式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随着IASB的成立以及三年来的初步运转,已经开始在新一轮的会计国际协调格局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大力推进会计国际化协调进程的今天,比较研究IASC与IASB在机构性质、组织架构、准则目标、制定基础以及国际影响等方面所发生的变化,具有重要的借鉴与指导意义。本文拟围绕这一主题做些讨论。

  变化之一:准则的组织架构

  IASC是在1973年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美国等9个国家的16个主要会计职业团体发起成立的。1982年,根据IASC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一份协议的安排,IFAC所有会员都可以自动成为IASC的会员。此后,IASC会员数目发展得很快,至2000年底IASC正式改组前,它的会员已包括112个国家的153个会计职业团体。IASC原设有“理事会”(the IASC Board)、“咨询小组”(the Consulting Group)和“筹划小组”(the Steering Committees)等下属机构;1994年成立“顾问委员会”(The Advisory Council);1998年成立“常设解释委员会”(the Standing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SIC)。其中,IASC理事会负责制定和发布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简称IAS)。IASC理事会成员由两方面的代表组成:一是最多不超过13个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的代表;二是由IASC理事会增选的、最多不超过4个对财务报告感兴趣的其他组织的代表。制定一份IAS,首先需要进行项目立项,成立“筹划小组”;然后按照所谓的“国际充分程序”(International Due Process)起草和制定准则;准则草案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以及“咨询小组”和“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准则的正式发布则须经过IASC理事会3/4以上的代表通过。IASC的组织架构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缺陷:首先,从性质上说,IASC属于会计职业界的国际组织,与IFAC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其经费也主要由理事会单位和IFAC提供,其准则自然就更多地代表了会计职业团体的利益,因此IASC貌似独立实质并非完全独立;其次,IASC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缺乏直接和密切的联系,即使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只能作为观察员出席IASC的理事会议;最后,IASC理事会主要由兼职人员组成,并且缺少会计与财务方面具有公认胜任能力的专家,难以保证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由于以上原因,加上美国这一强势国家没有在IASC理事会中担任“主发言人”的地位,在美国的积极参与下,IASC的改组就势在必行了。

  IASC改组时,在组织架构方面基本仿照了美国的模式。首先,在最高层次设立了独立的IASC基金会,由“受托人”(Trustee)负责日常管理。在基金会下,设置了IASB、“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和“准则咨询委员会”(SAC)三个机构,它们的成员由“受托人”任命。其中,IASB代替IASC理事会履行制定和发布国际准则的职能。IFRIC相当于IASC的SIC,SAC则相当于IASC的“咨询小组”。IASB从性质及构成上来说,已完全不同于IASC.它不属于任何会计职业组织,活动经费由IASC基金会提供,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IASB由14位理事组成,除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前主席大卫·特迪爵士担任主席、最后一任IASC理事会主席Thomas E.Jones担任副主席外,其他12位成员则分别来自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IASB的组织架构方面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IASB成员全部由具有高度胜任能力的财务会计与报告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且绝大数是专职人员,从而保证他们有良好的技术能力和充足时间来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第二,IASB尤其加强了与各主要国家准则制定机构的联系,分别确定了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准则制定机构的联系人,从而有利于进一步促进IASB准则在这些国家的应用;第三,首届IASB成员主要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不存在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平衡和代表性,因此可以预见,IASB准则将更多地体现发达国家的利益,而相对忽视发展中国家及落后国家的利益;第四,在IASB的14位成员中,美国就占了5个席位,其中包括曾担任FASB副主席长达10年之久的James J.Leisenring和从2003年起担任FASB新任主席的Robert H. Herz,这说明,在改组后的IASB中,美国实际上已担当了“主发言人”的角色。

  变化之二:准则的基本目标

  改组前的IASC在1982年修订的章程中,将其基本目标确定为:(1)为了公众的利益,制定和发布编制财务报表应遵守的会计准则,并推动这些准则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得到遵守;(2)为改进和协调与编制财务报表有关的规定、会计准则和程序开展广泛的工作。这一目标实际上体现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制定可以在全世界通用的会计准则;二是推动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多年来,IASC的所有工作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这一目标展开的。在1987年之前,IASC重点考虑的问题是,在借鉴各国会计准则和会计惯例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一批国际会计准则,并努力使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使用。1987年以后,IASC开始实施“可比性与改进计划”,因此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改进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与各国会计准则的协调上,通过制定概念框架、明确会计基准方法和减少会计备选方法等手段,尽可能缩小国际会计准则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的差异,以便使国际会计准则在全世界有更好的应用前景。

  IASC改组后,IASC基金会对IASB明确了新的工作目标:(1)为了公众的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的、可理解的,并具有实施效力的全球会计准则,该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提供高质量的、透明的和可比的信息,以帮助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2)促使这些准则得到使用和严格的应用;(3)促使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达到高质量解决方法的趋同。新的目标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新要求:第一,强调制定具有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第二,更加重视国际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的使用与严格应用;第三,竭力提倡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趋同”(Convergence)。IASB新目标的提出,实际上已将IASC原先作为各国会计准则“协调者”的身份转变成IASB作为“全球会计准则”的“制定者”的身份,并将致力于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变化之三:准则的称谓范畴

  在IASC改组前,IASC制定的IAS实际上包括了国际会计准则本身(共发布41项,目前仍然有效的为34项)以及“常设解释委员会”(SIC)发布的解释公告(共33项,目前仍然有效的为30项)两项内容。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第11段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与SIC解释公告具有相同的使用效力。

  IASB正式运作后不久,随即在2001年4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了有关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的决议。“根据以前的章程发布的所有准则和解释公告将继续适用,除非它们被修改或撤消。IASB可以修改或撤消根据IASC以前的章程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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