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小企制度》)是根据小型企业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单一等特点,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和内容适度简化而制定的。因此,在对企业发生的某些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上,(小企制度)与《制度》相比,其具体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别。
《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和实施的相关要求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组织(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具体标准可见上述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二)《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会计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应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前提下执行《小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小企制度》总说明的第四款至第十款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假设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小企业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和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文件和《小企制度》的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小企制度》的总说明中末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但小企业在开始执行《小企制度》和颁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报送办法后,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做好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的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检查会计期间对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数据进行核实和核对,有关责任人员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均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应注意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九条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第十条对收入、费用、利润的定义和会计报表的列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分析判定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小企业应严格遵循会计核算基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十一条列示的十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十一条列示的十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在个别条款上根据《小企制度》的制定原则进行了修订和简化。其中:
(—)客观性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制度》要求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亦即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中不再规定必须提供“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
(二)相关性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差别在于《小企制度》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再要求“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必备的内容。现金流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是否对外提供。
(三)历史成本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而《制度》要求为“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另一项差别在于《制度》规定:“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即凡所有资产项目发生资产减值均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小企制度》仅规定“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两者有所不同(小企业仅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三项)。
《小企制度》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
截至目前的现行十六项企业会计准则,除《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由于公布时间晚于《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执行时间(2001年1月1日),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未能包括在《制度》之内,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和规定基本上已包含在《制度》之中。但根据财政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及有关的规定,执行《制度》的企业,在执行《制度》的同时必须执行相关的会计准则。因此,固定资产、存货和中期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制度》的企业已同时遵照准则的规定执行。
《小企制度》是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简化,因此实质上也是对现行十六项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建造合同两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执行,为此《小企制度》未对上述事项给予具体规定。
(二)现金流量表准则虽要求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但《小企制度》规定小企业是否对外提供现金流量会计信息,由小企业根据需要决定。因此,现金流量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含于《小企制度》之中属于选择执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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