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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后的八大变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3:11
作为“原则”或“准则”段落,后者作为“实施指南”段落,但它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IASB的IFRS沿用了IAS的新格式,但发生了以下一些变化:(1)在“原则”段落中,IAS使用“应当”(should)一词,IFRS使用“必须”(shall)一词,而在“实施指南”段落中不再使用“should”或“shall”的用词;(2)对于“原则”段落,IAS采用“粗斜体字”标示,IFRS采用“粗体字”标示。经过以上处理,IFRS更加突出了“原则”的地位,用词语气也明显加强。第二,是IFRS取消了“基准处理法”和“备选处理法”同时并存的做法,以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于一些相似的交易和事项,部分IAS允许采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IAS中将首选的方法称为“基准处理法”,将首选方法之外的方法称为“备选处理法”。IASB认为,对于相似的交易和事项,同时允许采用“基准处理法”和“备选处理法”是不恰当的,因此主张采用单一的处理方法。为了贯彻这一主张,IASB在2002年5月发布的关于“对现有国际会计准则的改进”的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出对12项IAS加以改进的重点就是要减少或消除备选处理方法以及各项准则之间的冲突。

  变化之七:准则的适用范围

  相对于IASC所制定的IAS,IASB所制定的IFRS的应用范围将有所扩大,它拟应用于所有营利实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目前,不少国家的会计准则只要求应用于上市公司,即使是IASC制定的IAS,有些准则(如IAS14“分部报告”、IAS33“每股收益”和IAS34“中期报告”等)也只是要求适用于某些实体。此外,IASB所制定的IFRS虽然不打算应用于私人部门、公共部门或政府的非营利活动,但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公共部门委员会”还是强烈支持以IFRS为基础,制定“一整套内在一致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

  变化之八:准则的国际影响

  在IASC改组前,IAS就已经获得了一些国际组织、地区组织、行业组织、有关国家和跨国公司的广泛重视,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能够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公开抗衡的国际性会计准则。按照2000年IASC网站当时的宣传,IAS主要被应用在以下五个方面:(1)许多国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对本国会计准则提出新的要求;(3)一些国家将国际会计准则作为制定本国会计准则的样板;(3)一些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管理机构允许外国或本国的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4)一些国家间政府机构,如欧盟宣布支持国际会计准则,以满足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5)越来越多的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开始使用国际会计准则。

  IASC改组后,由于IASB增强了与国际社会尤其是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联系,IFRS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它们正在获得越来越广泛的使用。IASB主席大卫·特迪爵士曾声称,至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58个国家和地区允许或要求采用IFRS,至2005年全世界累计将会有91个国家和地区允许或要求采用IFRS.作为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两大势力集团——欧盟和美国均先后表态支持IASB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做出的努力,英国、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或者承诺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努力消除本国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并收到了初步的效果。

  欧盟(EU)是世界上最早积极表态支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早在1999年,欧盟就采取了一项“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 Action Plan,FSAP),旨在建立欧盟的管制架构,以适应建立欧洲统一资本市场和引入欧元的需要。2000年6月,欧洲委员会(EC)发表了一份题为“欧盟财务报告策略前瞻”(EU Financial Reporting Strategy:The Way Forward)的政策文件,提出欧洲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应当随意选择采用本国会计准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这份文件不久就获得了欧盟经济和财政部长会议的强烈支持。2001年2月,EC向欧洲议会和欧洲部长理事会正式递交了一项立法草案,建议所有已在欧盟国家上市的约7000家公司(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最迟不超过2005年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建议在2007年前将这种要求扩展到所有拟在欧洲上市的公司。此外,还允许欧盟成员国自主决定是否要求本国的非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单独的财务报表。2003年3月,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上述立法草案,因此该草案现已成为欧洲法律,要求在各成员国中执行。

  在IASC改组前和改组后,美国尤其是F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在IASC改组前,FASB只是作为IASC理事会的观察员参加会议,它并不支持IAS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应用,也不热衷于美国GAAP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IASC改组后,美国在IASB及其他机构中占据了“主发言人”的地位,可以按照美国人的意愿制定或改造IFRS.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开始积极支持美国GAAP与IFRS的趋同。FASB在几年前先是开展了一项关于国际活动的计划,然后又从事了关于“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的研究项目,并出具了一份“美国GAAP与IASC准则的异同的报告”。2002年9月18日,代表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两套会计准则的制定者IASB和FASB终于携起手来,为美国GAAP与IFRS的趋同化开展合作,最终目标是制定一套具有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2002年10月29日,IASB与FASB正式签订了协议,并共同发布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从此,双方开始履行它们对制定高质量和可比的会计准则各自应承担的职责。IASB和FASB保证尽它们最大的努力,尽可能使现有的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完全可比,并合作制定未来的工作计划,以保持未来准则的可比性。为此,双方同意开展以下工作:(1)开展短期合作项目,目的是消除美国GAAP与IFRS之间的各种个别的差异;(2)通过未来工作计划的合作,共同开展一些双方认为是具有实质性项目的研究,消除到2005年1月1日为止仍然存在的其他差异;(3)继续推进目前正在联合开展的项目;(4)为完成主要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IASB与FASB共同开展的“趋同性项目”(Convergence Projects)将划分为短期趋同性项目和长期研究项目两个部分。短期项目因为涉及的范围较小,美国与国际准则之间的个别差异比较容易解决,因此计划在短期内。由于一些需要做出全面考虑的项目所产生的差异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因此作为长期研究项目推迟到以后再考虑。目前,IASB与FASB正在合作进行的项目包括购买法程序、财务业绩和收入的确认等。IASB与FASB的合作受到了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从而也极大地推进了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化进程。

  由于IASC和IASB的总部一直设立在英国伦敦,IASC理事会的秘书长又长期由英国人担任,IASC和IASB的第一任主席也都是英国人,因此英国对IFRS的支持态度向来要比美国积极,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还与IASC合作开发了几项会计准则。IASC改组后,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和IASB的会员国,理所当然地支持本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趋同化。至2001年底,ASB已发布了19项“财务报告准则”(FRS),而在IASB正式运作后不久,ASB即宣称不再制定和发布新的准则,而只发布将IFRS用于英国的相关指南。同时,英国积极协助IASB对现有的IAS加以改进。

  受欧盟在2002年6月决定采纳IFRS的影响,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在2002年7月3日立即发布一份公告,宣布从2005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的报告主体将采纳IFRS.同时,为了支持IFRS的制定,FRC还决定在2002年至2003年向IASC基金会提供财务支持。FRC将本来自己可以用于准则制定的资金“慷慨地”提供给IASB制定准则,其动机不排除为在IASB的全球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争取更多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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