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准则的伦理基础
⑾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⑿在提倡以法治国的今天,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地运用和制约公共权力,如何合理的为公共权力制定界限。会计准则监督委员会对财政部和证监会享有的会计准则制定权的监督,不仅在理论上符合“三权分力”的思想,而且在实践中,还可以对财政部和证监会在运用会计准则制定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的无为”和“权力的滥用”现象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一方面,由于政府本身不能直接获得准则制定的现实收益,导致准则制定不能对政府产生足够的激励,从而诱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或某些特殊会计准则领域内,缩小其法定权力范围(权力的不作为),表现为准则的延误供给或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准则制定权是一种资源的再配置权,准则制定权能直接或间接增加政府控制的资源和财富,因此政府具有在广度上和深度上扩张准则制定权的冲动(权力的过分作为或滥用),表现为准则供给过量。因此,我们推断财政部和证监会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权力的无为”和“权力过分作为”共存的局面。
⒀当然,我国的证监会也享有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应当遵循标准的制定权,即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权属于横向配置。由于财政部和证监会在利益动机和知识存量方面存在着差异,在两者缺乏足够协调和沟通情况下,容易造成上市公司同时受相互冲突规范的约束。因此,我们建议会计准则监督委员会可以增加与两者协调和沟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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