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与我国会计准则
3.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演进,看准则制定的博弈发展过程。美国会计准则(规则)制定的历史演进可以划分为三阶段:1906年以前为经营者独享会计规则制定权时期。由于当时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众多的企业股东与人数很少的经营者就会计规则的制定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太高,为了获得合作剩余,博弈的结果是:股东们只好放弃参与会计规则的制定权,让经营者独享之。但由于经营者滥用会计规则的制定权,典型的是铁路公司经营者对会计规则制定权的滥用,将资本直接转化为剩余方式发放“自杀性”巨额股利,而股东却将此资本回收作为资本报酬,于是股票上扬,公司又筹集到更多的资本。但这个循环最终被打破,给进行长期投资股东带来了巨大损失,这样引起了长期投资者的愤怒,同时,对收费率管制的呼声触发了会计准则制定博弈变迁,于是形成了第二个阶段,即1906~1933年政府与经营者共享会计准则制定时期。1909年美国开征了公司所得税,进一步促使美国政府介入会计准则的制定。1917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叫做“统一会计”的文件来规范企业向银行贷款时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它标志统一会计准则的形成。第三阶段是从1933年至今。政府享有一般会计准则的最终表决权,准则的制定表现为多种势力博弈的结果。如果说在上述第二阶段的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政府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话,那么,1929年由于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助长了纽约股票市场的崩溃及随后长达数年之久的大萧条的来临,使得美国政府走上了会计准则制定的前台。现在我们来具体审查美国会计准则博弈的演进。1933年《证券法》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统一会计准则,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一新机构取代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后就是否由其自己来制定会计准则展开了激烈的论争,最终于1938年作出决定把制定权转授给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后又转授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ASB由四个委员会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准则制定要经过系列的博弈程序充分的博弈。但证券交易委员会保留了监督权和最终否决权。
从以上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演进过程可以发现,尽管其历史演进是曲折的,但其总趋势是由私人非经博弈的安排演变为公共契约充分博弈的合约安排,是基于现代企业发展而织的一张庞大无比的社会经济关系网博弈的必然结果。现在这张网伴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已经并在继续跨越国界,由区域而全球化。欧盟已在协调活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及其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影响力增大,并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已直接用它作为本国(地区)的会计准则。且现在该委员会又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这一管理国际资本市场的官方组织携手合作。但另一方面保护主义和国家民族主义的声音也从未停歇过……这一切似乎都在暗示:会计准则的制定、演进是多种势力博弈暂时均衡的结果。但我们现在唯一能确知的是根据历史发展趋势,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将会朝国际协调化方向演进。
4.借鉴与启示。从会计准则的属性而言,既然会计准则有较强的技术性,因此准则制定应尽可能有序、系统、内在一致,要通过准则的实施有效地促进完善会计实务。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因此,最完美的会计准则,并不一定代表了最公允的经济后果。事实上,由于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和一些强有力利益集团的存在,现实生活中被采纳的往往也不是具有最公正经济后果的经济行为。强调会计准则的政治化意义必然将会计准则纳入政府的宏观管理制度中去,这样一来,准则在一定意义上就会成为政府的法规、制度的一部分,成为实现宏观政治目的一种手段。从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而言,机构上要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人员上要有广泛性和多层次性;程序上要具有科学规范性以保障准则制定充分博弈。从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演进过程而言,其博弈过程是逐渐演进的,是由不充分博弈发展到更充分博弈,直至更接近纳什均衡条件,博弈次数越多,完善程度越高,局中人之间的关系便越接近“纳什均衡条件”。
三、从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看我国会计准则
我国会计准则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在借鉴和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体现了中国特色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相结合的思想,本着高起点、快速度、低费用、重质量的态势,作出了国外同行们需要几十年时间才能完成的事情。由于我们起步晚,准则形成会计环境和社会环境尚不健全,准则制定尚有许多弊端,重新修订与完善势在必行,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
1.博弈的动因不强烈。从准则的技术属性而言,从事实务工作的会计人员普遍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充分博弈的能力,缺乏参与博弈的意识。从经济后果属性而言,由于国有股大股东缺位,关联方利用内幕信息获得暴利,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内部缺乏制约机制,会计信息失真盛行,违反准则司空见惯,使得会计准则本身的经济后果属性大打折扣。从政治化程序的属性而言,我国准则体现政府的目的更多,“强权博弈”表现突出,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现形准则是政府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未经博弈的选择。这样大大约束了准则制定的充分博弈,不利于准则的健康发展。
2.博弈的机制不健全。(1)准则的制定者-博弈人员代表性不足。会计准则是会计理论通往会计实务的桥梁,这就决定了准则的制定既要有理论界的代表又要有实务界的代表参与。会计准则既有许多方法、程序和技术性的评价与选择问题,又有各种利益的协调问题,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准则的制定人员应是各种利益群体代表。我国准则制定人员代表性的缺乏,主要体现在其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的单一性,因为会计实务人员是结合在组织的利益主体之中的。从目前来看,无论是起草小组还是核心小组的成员,几乎全是技术型的政府官员,他们仅仅是政府机构以及基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代表。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多元经济利益并存的经济,目前已存在大量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这部门集团的利益必须得到相应肯定。另外就股份制企业而言,作为投资者,国有资本所有者仅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一,且与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及债权人等处于平等的地位。还有随着公司制改造的深入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的社会化程度得到提高,出现了数量可观的公众持股人,这些人的利益同样需要法律和法规给予均等的重视和保护。如果他们的利益要求在准则中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考虑,那么企业就有可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去实现它们的利益目的。近年来出现的较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准则制定中的代表性不足的必然结果。(2)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博弈机制缺乏独立性。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制定人员先是会计司会计准则组成员,后来扩大到会计司专业技术人员。虽然制定机构不是问题的关键,但一定形式是内容的保证。准则制定机构的这种官方身份可能产生对各方利益顾及不周全等弊端。事实上,现在我国准则表现的这种官方安排未经博弈的结果,很难说与这种博弈机制无关,在这种博弈机制下,准则的博弈程序流于形式,征求意见往往难以得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