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伦理守则现况:以社会层级及伦理议题分析
至于资讯专业伦理守则有何目标,Johnson 及 Snapper(1985)在其“电脑使用之伦理议题”一书中提到资讯伦理守则有下列目标:(1)激励(inspirational)-可以激励资讯人员的行为更伦理;(2)敏感(sensitivity)-改变资讯人员对工作之道德观念;(3)纪律(disciplinary)-强化专业守则于资讯人员上,并使他们有正直感;(4)忠告(advising)-提供资讯人员面临道德两难时的指引;及(5)察觉(awareness)-让资讯人员之客户察觉他们可或不可预期的服务。
三、MIS伦理文献
在资讯管理学术的研究上,关于资讯科技之伦理层面的研究可从1971年开始,Weinberg(1971)认为资料处理之管理者必须自己处理伦理两难问题,而不必理会其属下之专业人员(MIS)与其它专业人员在伦理议题的看法上有何不同。因此,资讯人员并不被认为与其它专业人员有何不同。直到1981年第四届国际企业伦理会议〔Hoffman 1981〕,上述的看法已有很大的改变,资讯人员已被认为是常会面临伦理议题的专业人员,且是伦理议题之决策者。此次会议讨论资讯科技与其相关之伦理议题,包括现有伦理守则如何应用至以电脑为基础环境中、哪些资讯产品本质上可能是不伦理行为的产生工具、及MIS人员较其它专业人员有那些潜在优势(potential domination)。
同年(1981),Parker以资讯科技之伦理情境为假设状况,探讨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管理者、伦理学家、律师等)对一些伦理情境之道德认知上的差异,结果发现,除了少数情境被认为非关伦理议题外,大部份的情境中,对于行动者(actor)的决策是否涉及不伦理行为,这些专业人员的看法并不相同。Parker的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的专业人员在面临同一个资讯伦理议题上,处理方式可能不同。
Johnson(1985)指出许多议题产生是由于电脑资讯系统的广泛使用,因此有必要将行为守则做适当的修正以符合现况的需要。Johnson以一个哲学家的立场指出因电脑使用所产生的伦理议题,资讯人员必须正视这些议题〔Johnson 1984,1985〕。她将一些伦理理论重新审视过,并用来检视当时电脑产业的伦理守则是否能解决这些伦理议题。
Masson(1986)提出资讯时代四个主要的伦理议题:资讯隐私权(Privacy)、资讯产权(Property)、资讯错误之责任归属(Accuracy)及资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Masson强调个人对于其拥有之资讯,具有(1)确保隐私,(2)拥有,(3)保证正确,及(4)存取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常因资讯科技的不当应用而受害。
Vitell及Davis(1990)对MIS专业人员作一项伦理信念的调查,以了解MIS人员可能从事不伦理行为机会的多寡及实际做出不伦理行为频率的高低,这个研究也试图了解高阶主管的伦理立场是否会对MIS人员的伦理表现有影响,以及MIS人员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个人对既存伦理守则的观感是否会影响不伦理的机会及频率。结果显示伦理守则可以减少专业人员的不伦理行为。
Dejoie(1991)以更广泛的角度来探讨资讯系统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他将资讯系统与伦理相关的研究做一整理,归纳出三个研究范畴,包括(1)企业与资讯系统之伦理议题;(2)资讯系统与传统伦理议题之关系;及(3)人工智慧与资讯伦理。
Susan Athey(1933)以电脑专家及资讯相关科系的学生为对象,分别调查他们的伦理信念,发现有相当大的歧异。这个研究让我们了解到新进的资讯人员与多年经验的专家对伦理的信念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推行伦理守则时,若没有做好适当的沟通或教育,很难将守则套到-一个人的身上。Anderson等人(1993)则分析伦理守则如何应用至伦理决策上(ethical decision making),他们以ACM之伦理守则为例,说明资讯人员在面临不同的伦理议题时,如何套用伦理守则于议题的决策上。Collin(1994)以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之分析方式,探讨软体设计、交易与使用等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伦理议题。Collin从伦理理论(ethic theory)为基础来订定伦理守则,让软体设计、交易及使用有关之资讯人员在面对伦理议题时,能了解他们应尽之义务。
Huff及Martin(1995)提出的伦理、社会、科技关系的分析架构,探讨目前资讯科技所涉及的社会层面及伦理议题,希望能藉此强化有关资讯科技之伦理课程的设计。Huff及Martin认为资讯伦理课程对于伦理行为的重要,而资讯伦理课程的设计必须兼顾伦理议题、社会层级、及科技之间的关系。其中社会层面包括个人、社团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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