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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治的动因分析
一、会计信息的特殊
(一)需求主体多样性
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任何人掌握了某种信息,不会减少他人了解这一信息的可能性。作为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会计是企业与社会的主要连接点,这就决定了会计信息也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其质量的高低和可信度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流向与配比结构,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和运行效率。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一般特征,每个人可以机会均等地获取财务报表所传递的同样的信息内容并据此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然而,由于会计信息的需求主体范围很广,包括了企业组织以及与之有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等,因此会计信息这一公共产品的生产及公布受到越来越多利益主体的关注。
1、企业的决策者
管理者利用会计信息为企业制定经营目标,评价为实施目标而付出的努力,并在必要时采取改进措施。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决策包括:购买哪一种不动产,保持多少库存货物,借人多少现金等。
2、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投资人为企业提供开始营运的资金,并考虑是否值得保持对企业的投资。潜在的投资人为了决定是否对某个企业投资,需要评估其投资的预期回报。他们都需要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通过财务报表掌握企业的营运状况。
3、债权人
债权人在作出贷款或者融资决策时,要评估企业到期偿还债务能力,这种评估主要是了解企业的资本结构,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4、政府
从分散的基层单位取得会计信息是国家掌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态势,有效行使征税、宏观调控等政府职能的前提。政府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来自于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税额是根据相关的会计信息计算出来的;实现政府职能管理作用,由于外部性和搭便车的存在,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公共产品总是供应不足的,会计信息是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外部性,可能导致供应不足,如果在确定的规制理念下,政府就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生产供应,如主管证券市场的政府部门就可以运用强制力要求会计信息的有效生产。
(二)会计信息公共物品性
会计信息的消费群体范围广泛,又每个群体在会计信息的消费过程中不会有损其他任何目标群体的消费,这是公共物品的一般属性。“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又与其他“公共品”有一定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一般公共物品是有形的,一般表现为具体的实物,如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等;而作为“公共品”的会计信息是无形资产,它是在既定规则下产生出来的,反映着一定的利益取向的公共选择。即不同的使用者从不同的使用角度出发,会收到不同的效益。
第二,一般公共物品不具有排他性,作为“公共品”的会计信息,一定时期内可能具有排他性。如对大多数利益集团有益的“会计信息”可能对少数利益群体并不利。因为产生会计信息的规则本身体现的利益原则就是有偏向的。
但是这些特殊性,并不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相反,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作为会计法治的原因之一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内生的原因。
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会计信息的核算,传递不仅给利害关系人在经济决策时提供依据,更为重要的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还会带来经济后果;而单位和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通常拥有会计信息的优势,正是利用这种信息优势的不对称性,信息生产者向外界披露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使自己获利,或进行舞弊、欺诈和违法。于是在政府、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等利害关系人与信息生产者之间形成了博弈。但在双方和多方之间明显缺乏适应市场要求的游戏规则。通过法律对信息供给的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的规则予以规范,矫正这种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终结双方的博弈过程,从而为会计信息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形成法律保护。所以我们必须对这种产品的加工生产在法治化的要求下完成。
同时这些不同的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是市场经济不同利益主体的反映者。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构成了我国会计法制由传统转向现代,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现代化-法治化重要的历史动力。它们追求利益的行,在既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除了有民商法、刑法等予以调整外,还应建立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市场信息及市场信号的基础保障机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降低市场风险。在会计法治的理念下,会计制度(广义的)可以以经济法的形式兼具两种机制的作用,适应现代化社会的需要,对现代社会复杂的社会经济的关系给予社会制度上的调整,并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既包含了会计制度(广义的)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同时也包含了会计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有效性和有用性。
二、法治变迁的强制有效性
(一)制度的变迁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安排就是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会计作为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的技术方法,首先是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己的经济活动的辅助手段,是资金所有人对自有资金的运用进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从会计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计量、记录经济活动是特定主体自己的事情,只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及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才使会计发展成一套行为规则,即制度。长期以来会计规制的目标一直是“会计法制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背景制度的变化,我们认为会计规制的目标状态由“会计法制”转为“会计法治”应属必然。
在此涉及到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制度变迁。深刻理解了制度变迁的内涵,就能解释为何会计规制要依据“法治”这种外围制度。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会计结果作为联结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纽带,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尤其在产权归属问题上举足轻重,制度变迁主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会计法制在特定时期特定的历史情况下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则不能从根本上,具体地解决会计规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差、相关性低,严重失真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另一制度安排-“会计法治”重构我国会计诚信体制。
(二)强制性变迁
以上解决的是由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变迁的原因,那么为何变迁的方式始终没有离开“法”呢,为何没有选择“德治”、“理治”或其他。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称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