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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治的动因分析
由于法的特殊性,在强制规制中有着明显的优势:
1、法是形成于公共权利机构的,这是法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约束的主要区别之一,也是法治与其他治国方略的区别。这种公共权利机构本身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有普遍的管辖权的政权。就会计而言,《会计法》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
2、法具有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的效力和约束力。这是法与国家权力密切联系的必然结果。且这种普遍性是一种普遍的国家强制性。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形式上的公共性,始于国家权力的社会规范也具有了公共特征,获得了全体遵循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违反法律往往被视为冒犯了全社会,危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会计法规的成本大大超过作假账的成本。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法是以暴力手段为后盾的强制,是一种社会整体力量的强制。因此,法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此外,从会计发展史和法理学的角度,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会计行为逐渐从社会生活的一般行为中游离出来,具备了法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目的、动机和效果等要素,成为一种法行为,客观上成为法律规范应当予以调整的对象。会计生成的信息最终又将对社会多方面产生广泛的影响,并涉及社会利益分配和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首先必须是明确的。但是计划经济和转轨过程中会计主体的模糊以及法律责任主体无法得以具体落实又构成了会计法治化的一大障碍。完善会计法制,实施会计法治的战略因其高度性、立体性、全面性可使这一弊端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会计信息市场的建设与完善,只有遵循会计法治化的道路,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只有依托法治的权威性与强制性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维持市场经济的公平。法治的有效性是会计法治化的外部动因,内部动因只有通过外部动因才能更好体现特性及维持其良好的属性。外部动因也是为了内部动因的更好完善而必须存在的客观实在。
三、产权改革的现实迫切性
(一)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的会计法治化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首先是要确定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组织或单位,旨在明确会计核算的应用范围,界定提供会计信息的边界从而解决会计的服务对象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宏观上制定企业财政财务政策及会计制度,控制企业征集资金、审批、计划、调配、审计企业财务报表、年度预算和资产重组计划,核销企业呆坏帐、核实批复报损金额等,形成高度集中统管的财会模式;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未完全分离,国家以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和所得税征收。在这种体制下,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为一体,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实际上是在国家直接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国家和企业共同参与分割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权限和会计的独立核算权。会计核算的范围可视为国家国民经济管理核算体制的一部分,企业的会计核算实际上是国家按照要求和指标来归集会计信息,是对计划经济予以局部的反映。会计信息提供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企业基于一定的管理目的,对会计信息也有所要求。因此,企业会计具有很强的宏观属性,国家在宏观上成为企业会计核算的会计主体,企业作为会计主体的观念趋于淡化和模糊。
而会计法治作为会计行为规制的理想状态,是希望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并最终与会计法治的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一种稳定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状态。改革使利益主体变得模糊,政策倾向亦不明显,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与会计主体资格的恢复与会计法制及最终的会计法治之间形成了严重的瓶颈,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及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严重不满,国家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者的双重身份,在体制的转变中也受到极大的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就是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过大,没有能够在低震荡中实现制度的变迁。其中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的制度变迁尚未成功是个很现实的原因。由于会计法制解决的是会计工作无法可依状态,而会计法治更多的是对既定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行为的认可与安排,而对于不确定的事项则无法发挥效力。由于会计除了是一种法定制度安排外,它也有技术性的特征,即会计技术指标上的可调整性。在会计法制约束下,只要不违法的即是对的,而不必顾及国家利益、私人利益诸利益主体的关系问题;而在会计法治状态下,由于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所以就能在总体上控制会计的技术性特征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二)产权经济改革与会计法治化的关系
经济学理论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同时认为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物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从抽象的意义上,产权可以理解为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发生的与该物品使用有关的关系。这是产权的本质内涵。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消灭“稀缺”,实现物质资源的共享。进一步可以理解为产权与其主体的关系具有唯一性,这种唯一性由立法予以保障;同时产权的存在方式有其量的规模,会计中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均是产权的基本元素。可以说产权反映了一种“稀缺”的社会关系,这种稀缺的程度和产权的数量化形式则是产权与会计的结合点。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时期的会计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产权关系上的;而任何一种类型的会计规制都是为了维护特定的产权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目的就在于要建立产权与其主体关系的对应性和唯一性,即所谓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求,从而形成利益主体鲜明的格局。这是市场主体诞生和发展的前提,也是企业实施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和内在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先导。按照这一要求“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按实际出资划清出资者的界限,明确所有权、经营权的归属,明确出资者,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所以,产权清晰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基本层面,即产权数量的清晰。主要是利用会计上特有的方法对产权界定、变更、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运动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这是产权清晰量的规定性。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就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质的规定性,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跟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如何进一步将产权清晰至产权主体,则是会计在“法治”框架内予以完成的,这牵涉到上一部分所述利益主体的分析确认问题,会计工作的道德状态问题。这些都是会计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
所以,在宏观上,国家在不断深入经济体制产权改革过程中;微观上,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