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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权威性质的博弈分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8:19
权力区分了开来。法约尔在《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中将权力划分为职务权力与个人权力(非职务权力)。法约尔认为,在一个领导者身上,应把属于职能规定的权力和由于自己的智慧、博学、经验、精神道德、指挥才能等决定的个人权力区分开来。作为一个出色的领导者,个人权力是规定权力的必要补充。由于存在强制性服从和自愿性服从两种类型,服从的效果就不同,权威是一种无抵抗或克服了抵抗的服从,而权力是一种包含着抵抗的服从。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科斯的企业权威观点是不严密的,权力与权威是模糊不清的。把企业家理解为权威,按照经济学对企业家的特殊界定,又超出了基本的权力范畴,包含了企业家的才能等个人权威因素;把“协调”、“命令”和“条令”理解为权威,又只有其权力属性,没有企业家能力因素又无法真正解释为什么能够节省交易费用及组织效率等问题。抵抗的服从中所包含的监督成本、偷懒、搭便车等费用可能要超过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而且,被强制的服从方有了适合的条件的话,就会出现反弹,阻力积累起来后一旦爆发,就会有巨大的破坏作用,企业就会陷入权力的政治斗争中。
    为什么权力变成权威以后,服从的效果就变好了呢?哈拉尔指出:“领导在被视为合法的时候最有效,这时被领导者们承认一位领导者的权力,因为他们相信这种权力是足够公正和恰当的,或者是心甘情愿地遵守时所必需的,而不是勉强地服从或反对这位领导者。”  
(3)权威的合法性
权威的自愿性服从,还因为权威的合法性。马克斯•韦伯较早从合法性的角度对权威进行系统研究和论述,韦伯的论述成了西方权威理论的经典性文献。韦伯把权威定义为:来自某个确定源泉的某些命令(或所在命令)被某个确定群体的人们服从的概率。韦伯对合法性的研究是建立在理性(目的理性和工具理性)和对合法性信仰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权威的本质在于合法性,合法性有三个来源:理性、传统和神授基础。权威的来源有三种类型,即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其中法理型权威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的;传统型权威是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的;魅力型权威是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的。魅力型权威的制度化过程,就是向法理型权威过渡的过程。
    从企业权威产生的实际情况看,韦伯的分析是有价值的。企业的权威由所有权或所有权的委托产生,或由个人能力与贡献为企业所认可产生,都在韦伯的权威概括之中。
(4)权威的秩序性
恩格斯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论证了权威存在的必然性。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看,无论是工业还是农业,都有一种分散活动逐步被联合活动代替的趋势。“联合活动就是组织起来,而没有权威能够组织起来吗?” “假如铁路员工对乘客先生们的权威被取消了,那么,随后开出的列车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最能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最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急关头,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 
权威的必然性沿于权威所揭示的秩序性。所谓秩序是指社会生活有序性的一个基本范畴。有序性意味着社会的可控制性、社会生活的稳定性、人们行为的互动性以及社会生活中存在可预测因素。秩序是社会的一个要素,一定的秩序需要由共同的权威来维持,秩序离不开权威,凡有秩序的地方总能发现维持秩序的某种权威形式。“我们只要考察一下作为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基础的那些经济关系,即工业关系和农业关系,就会发现,它们有一种使各个分散的活动愈来愈为人们的联合活动所代替的趋势。” 因此,恩格斯认为,权威对维持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统一性、有序性是绝对必要的,而且社会生产愈是发展,劳动的社会化程度愈是提高,权威就显得更为重要。
    从企业的角度看,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以及相关的科层制结构,本身就是理性的秩序结构,公司治理中的经理中心到股东会中心再到董事会中心的治理重心的转移,就是企业权威关系的转移。企业在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的海洋中航行,有赖于企业家这个船长的权威所带来的理性秩序。
(5)权威的制度性
T•帕森斯对权威与制度化的关系作了精彩的论述:权威是政治科学、社会科学和心理科学等若干人类行为科学之间的一个重要的汇合范畴。作为一种制度化权力的权威形式,为比较分化的社会行动脉络带来了价值“传播”并构成了社会系统整合的基本要点。只有凭制度化规范的力量,内部冲突才能控制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社会结构的不同单位才能形成沟通彼此相互支持的关系。在帕森斯那里,权威是一种用来界定组织利用某一资源的方式和范围的制度化模式。权威要有效地运作,制度化是必然的要求,因为 “权威制度化在组织之间的层次上和决策一样,都可以看作是组织自身的功能。权威决定决策角色的义务,它是角色相互关系的制度化表现”。 一个人一旦在组织中通过行使权威而履行其职责,他同时也就在这个组织的合法序列的界限内接受其他人的权威,也就是说,“权威制度化在比组织本身的活动与规章范围更广泛的基础上,决定任何既定的活动者、个人或集体可在既定的组织地位上通过个人决策来约束其他人的方式与界限。当组织的地位是建立在‘自由’合同基础上时,放弃权利是防止权威滥用的限制性保护,反过来说,即权威的行使由于失去控制人事活动的权力范围而在权威的运用上受到限制。”  
就企业组织而言,企业家的权威通过制度化活动的角色功能来体现,是组织本身的应有之意,即企业家的权威受团队成员和其他权威及组织的限制。同时,企业家的能力、有限理性和管理幅度等限制了权威的范围,需要以制度化来补充,制度化和权威是一对孪生姐妹。      
(6)权威的交易性
科尔曼从个体方法论的研究视角出发,认为权威意味着存在一种合法的支配关系,合法取决于共识。支配关系基于控制自身行动的权利之转让而形成,所以权威起源于权利的转让与分化。如果权威关系的建立不是以行动者自愿转让控制行动的权利为基础,权威的施行就必须依靠强制力。即使在依靠强制力量维持的权威关系中,也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交换,具有权威地位的一方必须保证服从命令的下级在各方面的状况越来越好,否则这种权威关系无法稳定。出让控制权,建立权威关系,使自己的处境变得更好符合个体理性行动者的交易原则。
权威关系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共同的权威关系。即被支配者转让控制权的前提是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支配者行使权威能使被支配者获益,但支配者并不直接用自己的资源换取控制权,而是通过承诺使被支配者预期到未来的利益而转让控制权。二是分离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的利益并不一致。支配者行使权威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被支配者服从权威是为了直接获得某些补偿。这两种权威关系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支配者超范围地行使权威,使被支配者失去过多的控制权而受损失,会导致被支配者由于未直接获得失去控制权的补偿或获得的利益比预期的要小而不服从权威。这就涉及如何监督支配者,使其在必要的范围内行使权威。这是一种复杂的权威结构。复杂的权威结构是由支配者或称权威委托人、代理人、被支配者三种角色构成。支配者将自己掌握的某些权利委托给代理人,由他们具体行使权威。委托人与代理人既有一定的共同利益,也有各自的特殊利益。委托-代理问题类似于分离的权威关系。    三、权威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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