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
但是企业家要想将理想中的企业变成现实,首先必须筹集到足够的资本。由于那些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家的才能或创意所包含的实际商业价值很难被普通资本家充分识别和认同,结果这些资本家要么根本就不愿投资,要么就是要求获得高额的包含风险佣金的保留资本收益,以至于超过了该项目潜在的价值而不被企业家接受。所以创业阶段,企业家很难利用资本市场低成本融资——但这并非因为市场上资本短缺。这时,那些能够识别企业家才能并能够提供资本的风险投资家就成为创造组织租金的另一种“专有性”的资源。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将构成企业建立的两种最为重要的“专有性”资源,相互依赖,相互合作,共同分享创业利润。同时,如果资本家没有廉价的退出机制,企业资产的形式就是资本家财富的存在形式,这使得资本家的财富具有高度的专用性而缺乏流动性,因此资本家要求获得足够高的风险佣金和控制权,以至于一般的企业家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只好将包含所有组织租金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交给资本家,独立的企业家难以存在。这就意味着,只有那些盈利潜力巨大的创业项目才会得到(风险)资本家的资助,并且只有这些企业家才会在谈判中占有优势地位。因此,对于那些有资本的企业家来说,他们的优势并不是由于“资本是显示他们才能的信号”(张维迎,1995),而是他们不需要向资本家证明自己的才能和创意,因此可以独享组织租金。当然,如果组建或经营团队的知识近似公共信息,所要求的企业家才能很低时,那么资本就将成为组建和维系该团队生产的惟一“专有性”资源,此时富有的资本家将独享组织租金。
当企业度过创业期,企业的商业前景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公共信息,投资风险大大下降,此时普通资本家所要求的参与条件大大弱化。如果资本市场比较发达,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尤其是后者)就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出售部分股权将未来的组织租金收入流资本化或变现,企业家也可以实现扩股增资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此时,虽然资本仍然为企业生存发展所必需,但是特定的(尤其是中小)资本家却丧失了“专有性”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已不再是企业必需依赖的对象,因为他们的参与或退出对企业的存在和发展都没有太大影响。同时,虽然企业的财务风险仍然由特定时点上资本家的集体共同承担,但是单个资本家的资产专用性已经不再等同于企业非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这使得单个资本家要求获得资本服务的保留报酬和控制权大大下降[11]。发达的资本市场也使得资本家在竞价购买企业股权的过程中自动显示自己对该股权的保留报酬信息,结果资本家表面上获得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但是实际上却只是一个不包含组织租金的保留收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被雇用者”。
当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家的历史使命就大致完成了,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任务就交给了企业经营管理者。虽然经营管理者的才能和努力程度对企业十分重要,但是他们当中除少数人有较强的专有性外,大多数人都具有相当的可替代性,特别是随着管理科学日益成熟,经营管理越来越具有工程性质和科学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重要的企业经营者仍然具有一定的专用性并因此获得不少的组织租金,但是却没有实力将大比例的组织租金归为己有;同时分散而缺乏“专有性”地位的股东也难以获得余下的组织租金,结果大量的组织租金就更多地以维护股东长远利益的名义被“企业法人”所拥有。不过在现有法律框架中,如果企业的大量股权掌握在少数几个资本家手中,那么这些资本家将对企业经营者有很强控制力,从而迫使企业经营者把相当部分的企业组织租金分配给资本家。
企业的发展、知识的扩张和市场竞争的发展,企业家人力资本(或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人力资本两分法将越来越脱离现实,因为前者不再垄断地拥有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知识,许多中高级员工掌握了和企业组织租金密切相关的专有性且具有通用性的技术和知识,使得这一部分人有实力要求分享组织租金。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掌握着核心技术的人有实力获得大量的组织租金,各个企业都试图将他们制度化为本团队的专用性资源。
总之,当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市场和技术条件下,各种企业合约的参与者在企业中的地位也将不同;同时也正是上述条件决定了企业制度及其演变。可以肯定的是,现实中的企业往往拥有多个相互依赖的合约成员,那种只有一个(种)专有性资源,所有者独享组织租金的企业十分少见。最后我们有必要指出一点,在任何社会中,构成企业团队生产的其他所有要素都可能不具有“专有性”,但是企业家才能却永远具有“专有性”,是最稀缺的资源。
五、结论
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强调了企业在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各方,尤其是专用性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使交易费用最小化方面的功能。不可否认这是企业制度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这些研究大大深化了我们对企业及相关制度的认识,但是我们认为作为市场中的一种经济组织的企业并不是一个按社会福利最大化标准组建的组织,其根本目的在于创造和分配组织租金。单纯的资产“专用性”仅仅可以证明为了吸引这些资产所有者参与团队必须给予适当的控制权和风险佣金,但是这并不构成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而且恰恰相反:“专用性”在事后往往削弱当事人的谈判力,因为其退出威胁不可信。事实上,只有那些拥有“专有性”资产的所有者才真正有实力分享组织租金,因为他们是团队生产所必需且难以被替代,即被其他团队成员所依赖。此外,虽然组织租金必需通过特定团队才能生产出来,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就断定组织租金是“集体产品”,应该由所有团队成员共同拥有,因为那些能够产生某种集体生产力或组织租金的团队并不是一个公共信息或天然存在物,而是被企业家发现并被实施的结果。也就是说,企业家才能是企业团队生产最为关键的“专有性”资源,是组织租金最有力的要求者,从企业发生的这个角度,企业的本质可能应该是企业家才能及其劳动的“计价装置”。不过在现实中,一个企业中“专有性”的要素所有者往往不止一个,他们之间构成相互依赖的关系,因此组织租金被某一团队成员独占的企业制度十分少见。但是总的来说,那些对团队组织租金的大小最有影响力、最难以替代,而且最具通用性资源的当事人的谈判力最强。同时,任何一种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力都是随着技术条件和市场状况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因此企业制度也会变化,这使得现实中的企业制度在时空上呈现出极大的多样性。
总之,最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就是最能吸引关键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企业制度,而不是那些理论上能够创造最大组织租金或最小交易费用的企业制度。
注释:
1 不完全合约理论是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强调那种源于非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剩余控制权才是企业所有权的根本。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这种方法解释力还很有限(Williamson,2000),并且Hart本人也不得不承认这种产权理论的缺陷是“没有考虑到大股份公司存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Hart,1989)。
2 “stakeholder”多被译作“利益相关者”,但是我们认为“利益相关者”所表达的含义太宽泛且模糊,并在相当程度上把“共同治理理论”变成了一个不可证伪的命题,所以我们建议将“stakeho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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