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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型企业:一个更为特别的合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5:37
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又决定了企业所有权的安排会有不同的情况。 

  四、知识型企业中的 
  企业所有权安排 

  知识型企业合约象任何企业合约一样也是不完备的,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不仅意味着企业所有权问题的存在,而且意味着谁拥有企业所有权是重要的(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企业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或每个参与人行动的外部效应最小化的所有权安排。其安排的原则是,按照每类成员在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和对其监督的相对难易程度,即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企业所有权,从而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张维迎,1996)。毫无疑问,这一原则对于理解知识型企业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也是适用的。如果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或无法真正承担风险,他就不可能有积极性作出好的决策;即使他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形式上的对应,但因为他不可能真正承担风险,从而就不可能有正确的积极性实施控制权。这两种情况都违背了张维迎提出的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原则,因此这样的安排不可能是最优的。 

  那么在知识型企业中,谁是最重要、最难监督的人?我们先来看看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上述可知,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只是作为出资者而存在——无论是他作为内源出资者,还是作为外源出资者——无论是作为风险投资者选择投资而存在,或者作为债权人获取利息而存在,由此而来的缺点是投资视野问题和投资分散化问题(思技恩·埃格特森,1996)。一旦这两个问题发生,直接的结果就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逐步退出企业直接经营者的地位。显然他不可能是企业中最重要的人。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人力资本所有者。知识型企业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包括创新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由于创新活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日常活动,因此,知识型企业最重要的不是管理者,而是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者。创新者不仅要象孤注一掷的“赌徒”一样承担自己押出的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而且也要承担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引致投资的风险;同时还要承担因市场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其他风险等。由于知识型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创新者总是握有相当的“自然控制权”,因此,保证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尽可能对应的最理想状态是创新者自己又是一个经营者。显然,这个经营者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他不仅具有经营能力,也要有创新能力,从发展角度来看他还是一个资财资本的所有者。如果把这“三位一体”意义上的经营者叫做企业家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家是专家型企业家。创新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是,创新者不一定是经营者,但经营者一定是创新者。而作为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管理者成为单纯的管理者,他只负责组织生产和监督生产工人,确切地说,这个管理者只是管理生产者。这样,在知识型企业中,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获得合同工资,不过为激励管理者监督被监督者的积极性,管理者可以获取较高的合同工资;而创新者和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因此,企业的首要问题是要设计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有创新能力的人能够被选为创新者(洪智敏,1998),而既有创新能力又有经营能力的人能够被选为经营者。如果有人不满意创新者在企业中的地位,他就应该积极去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去在“干中学”,并努力做知识和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事情,而不是简单地去要求一部分企业所有权。这时也只有在这时,才会出现一个真正的激励性合约(incentivecontracts),在这个合约里才能保护人力资本投资,最大限度吸引非人力资本投资,从而才能带来“外部性”最小、企业价值最大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 

下面让我们再来看看知识型企业的所有权安排上的状态随机依存情况。企业所有权状态依存是指在不同的经营状态下对应着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也就是说,企业的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是随着企业效益的变化而变化的。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即当知识型企业处于“x≥w+r+π”时,既是创新者又是经营者的专家型企业家处于实际的支配地位,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自然倾向于对企业做出贡献最大并能够承担企业经营风险最大的人。在非正常经营状态下,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应按照风险承担度大小和未来能获得预期收益的高低反其道而行之。其分配的程序应是:首先获得保障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债权人的收益在企业盈利时不是随着企业收益的增加而增加,而企业亏损时却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当企业连债权人的利益都不能保障时,企业可通过破产这一极端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补偿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风险投资者或股东。在知识型企业合约里,虽然他们与创新者和经营者不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作为风险投资者只是对自己的投资承担风险,而股东以其投资额对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是其投资无论对投资的主体还是对投资的企业,应该说都是“风险资本”。再次是生产者和管理者。他们是作为知识型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而存在,其所得的合同工资,既可以随企业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也可以随企业收益的减少而减少,他们主要承担他们投资于职业型的专用性资产带来的特殊适应性的风险。最后是创新者和经营者。与此相对应的利益状态是:若为W≤x<r+w状态,债权人处于支配地位;若为w+r<x<w+r+π状态,则风险投资者或股东处于支配地位;若为X<w状态,则生产者和管理者处于支配地位。 

  五、结语 

  本文只是想从知识作为内生变量对其它经济变量的影响的分析,构建一个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作为一个更为特别的合约的分析框架,并通过这个分析框架逻辑地解释和预期企业制度结构演进的特征和方向。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张曙光教授首开历史之先河,虽然他在《企业理论创新及分析方法改造——兼评张维迎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文研究这个问题的篇幅不多,但他对后现代企业制度的预期是有先见之明的。为方便起见,这里借用他所得出的结论来概括表达本文对该理论问题的认识是基本适当的。“在后现代式企业和企业制度中,由于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应为创新者和经营者分享剩余——笔者注),从而也就具有了企业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表面来看,这与资本家出任管理者(企业作为初始的合约——笔者注)的情况没有什么差别,实际上,这里存在着一个反向的过程。不是委托人选择代理人,而是代理人变成委托人;不是委托权的初次分配,而是委托权的重新分配;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劳动雇佣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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