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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型企业:一个更为特别的合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5:37
者的控制,是非人力资本的产权主体拥有优势产权,而人力资本的产权主体拥有的是劣势产权。产权权重不同的根本原因是对资源或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及对生产、消费的重要程度,由此造成生产要素或对生产要素产权的相对价格的差异(黄少安,1998)。如果站在企业历史发展的高度看一下20世纪30年代的“经理革命“,实际上不是什么因非人力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的分离引起的非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弱化,而是因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与企业资财资本所有权的分离(周其仁,1996)引起的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强化。尽管普遍来看,现在非人力资本所有权还没有丧失其优势产权地位,人力资本所有权还没有表现为优势产权,但非人力资本产权权重的下降和人力资本产权权重的提高却是事实。这一方面因为,它是企业家(经理)的人力资本价格相对提高的直接后果;另一方面因为,它与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力资本在非人力资本的影子里还扮演着关键角色相联系,换句话说,人力资本家还是非人力资本家的代理人(牛德生,1999)。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里(例如美国的微软公司),有谁还怀疑企业合约中的人力资本是优势产权,以及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优势产权地位呢?在这样一个激励性的合约里,有谁还认为人力资本产权收益率低于非人力资本产权收益率呢? 

  三、知识型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自从“经理革命”使得“经理式企业”出现以来,为了描述这一经济现象,伯勒——米恩斯把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分工概括成所有与控制相分离的假说。在以后的经济学家中,威尔森(Wilson)、罗斯(Ross)、梅尔里斯(Mirrless)、詹森(Jensen)、赫姆斯特姆(Holmstrom)等,进一步又把这“两权分离”情况下的股东与经理的关系看成是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在他们所发展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加以处理。应该说,直到今天这一理论对以股份制为典型的现代控股企业合约仍有很强的解释力。但是,如果把它用来解释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合约,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是软弱无力。 

  回望于传统经济,前瞻于知识经济,以下假定是合乎逻辑的:(1)专业化经济内生于知识的累积过程本身,知识是知识经济的内生变量,而知识的重要性又体现在人的创新能力上,有知识的人比没有知识的人更有可能具有创新能力。因此,知识便成为检测个人创新能力的标准。(2)在知识型企业中,知识的创新成为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创新活动则成为知识型企业的日常活动。这样,专门从事创新活动的人将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得创新者成为知识型企业中最重要的人。(3)在知识型企业中,创新者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他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决定着企业的生产方向。这样,企业的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已经发生了分离,而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蜕变为单纯的管理者(洪智敏,1998)。在上述逻辑假定前提下,我们可以把知识型企业的所有参与者分为四类:创新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以及资本所有者。创新者对“做什么及如何去做”(奈特,1921)的问题作出决策,或“发现相关的价格”(科斯,1937);管理者则执行这些决策并组织生产;生产者专门从事生产活动;资本所有者筹措资金。 

  在上述四类人当中,谁应成为委托人?谁应成为代理人?换句话说,委托权如何进行分配?谁最具有委托人资格?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企业无非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委托权的实质是承担风险,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委托人被授予监督者的权威,这种权威使他可以在规定的限度内要求或强制代理人比在没有这种权威时工作得更多(张维迎,1996)。按照张维迎的结论——资本所有者是委托人。而无论是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委托人,还是生产成员作为委托人,或是他们作为合伙人相互监督并分担风险,可能都是契约安排的极端选择,因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这里我们感兴趣的是,资本(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也不具备委托人资格。首先,让我们看一下知识型企业初始合约的两种情况:一是拥有高科技知识和创新成果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寻找到商业机会,或者倾其全部私人储蓄,或者变卖全部家产,或者到银行抵押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内源融资,都是自己组织生产要素,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这里,人力资本所有者本身就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二是非人力资本(资财资本)所有者和拥有创新知识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市场上寻找到商业机会,二者达成共识,人力资本所有者提供知识和技术成果,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提供货币资本,二者共同组织生产要素,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上述第一种情况是个人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第二种情况是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无论哪种情况,都无法确立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监督的权威。其次,对于高新技术进入推广成熟阶段的知识型企业来说,是首发公募股融资,还是扩股融资,都不会改变人力资本所有者——创新者作为风险承担者的地位。原因是,它是高风险企业,股东只是作为风险投资者而存在,其风险资本(ventur capital)无论投资于哪个领域,也只是对自己的投资承担风险,而不可能去承担他人投资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不会因为它叫“风险投贫’的名字,就会主动支持知识和技术的创新活动。进一步看,当他不能承担他人的行动所带来的风险,在他规避风险投资时,反而只会给他人造成风险而成为“风险制造者”。因此,与其说他是风险投资,不如说他是风险投机。而且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也不过是为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提供了一个进入和退出的通道罢了。 

  因此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知识型企业合约不同于非知识型企业合约的关键,一开始就不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被授予委托人资格。在这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从企业已经退出直接经营者的地位,或者只是作为出资者为选择投资才存在,或者只是作为债权人为获取利息而存在。由此而来的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弱化和间接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强化和直接化(方竹兰,1998)。一个重要的结论是,既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具备委托人资格,那么知识型企业合约的安排,只能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创新者是委托人,或者他将决策权委托给经营者,或者他“自己”拥有决策权,最理想的形态是,人力资本家本身就是经营者。因为只有在创新者本身就是经营者时,才不存在代理问题,或者说代理成本是最低的。换句话说,知识和技术创新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于与市场不确定性有关的风险,而这只有当创新者本身就是经营者时,其风险程度才能控制在最低限度。当然,由于利己的动机和信息的不对称,也必然会出现道德风险(morality hazard)和“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因此,知识型企业的又一个关键性问题在于,创新者作为委托人要设计一种激励机制或监督机制,以诱导代理人——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为创新考——代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最佳利益而行动,以控制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从而增大代理效果和减少代理费用。 

  上述新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知识型企业合约的人力资本产权安排的一个制度解,人力资本产权的独立及其优势产权地位的实现,是这一合约——新委托代理关系的目标约束函数。进一步说,在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组成的合约里,风险承担的状况决定了企业产权结构(权重)的状况,企业产权结构的状况又决定了委托权的分配及其代理关系——是非人力资本家作为委托人?还是人力资本家作为委托人?是非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人力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继而,委托机的分配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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