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型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问题
一、当前我国大型企业面对的环境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第一,国家宏观管理由计划体制逐步转向市场体制,目标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基础性作用。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第二,长期的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卖主与买主在市场中的主、被动地位发生变化。由生产能力决定企业兴衰转向由企业的订单、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决定企业的生死。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企业间的竞争真正开始了,优者胜劣者汰已成为严酷的现实。第三,我国市场的对外开放格局进一步形成,正逐步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我国企业必须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即便在国内市场,我国企业也将面对世界最强对手的竞争。
与此同时,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冲破市场壁垒的先锋,有迅猛发展的信息通讯为主导的科技进步推波助澜,经济全球化的形势迅速发展。世界各大公司为适应和利用这一形势,纷纷调整战略,采取措施,争夺竞争的主动权,抢占竞争的制高点。世界级大企业迅速大规模跨国重组,巨型跨国公司以全球为版图,利用各地比较优势,进行全球性产业重新布局。全球性生产和研发的分工、调整。这一势头来势迅猛,席卷全世界。
对于长期局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封闭于国内市场的中国企业,在体制转轨尚未到位、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就要面对国内国际环境如此迅速的巨变,确实是极大的挑战。
二、大型企业的改革
国内国际企业环境的巨变,使我国大型企业正经受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自主自立走向市场的考验。企业改革面临结构调整和体制转轨两大任务。市场约束增强后,我国经济和企业的结构性矛盾充分暴露,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国际范围的产业分工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与挑战,必须通过资产整合实现产业升级,通过企业重组增强竞争实力,使我国经济在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过程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当前的结构调整应着手解决五个问题:(1)推动产业升级,培育一批新的高增长产业;(2)增强国际竞争力,在加入WTO背景下发挥比较优势;(3)实现技术升级,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4)国有资本有进有退,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改善所有制结构;(5)形成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随市场变化而自行调整的机制。
近年来,国家直接操作的石油、石化、军工。有色金属、电讯、纺织、煤炭等大型国有企业的重组取得了成效,主要是通过行政力量关闭了某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生产能力过剩的企业,从而使产业和企业结构有所改善。但是,通过市场实现大规模企业重组的形势并未如愿形成。最典型的现象是,家电领域的恶性竞争几乎达到自相残杀的程度,但并未导致通常应出现的企业间的购并、联合和重组。这说明通过市场实现企业重组遇到了极大障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就位,也说明企业结构调整与体制转换相辅相成、密切关联。
体制转换的关键是政企分开,通过公司制改制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现在的问题是,从形式上看,经过公司制改制的企业已经不少,但从实质上看,机制转换大多并没有到位。由于体制转换涉及诸多深层次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权力利益关系的调整,有极大的难度。从政府到企业,往往都希望绕过这些困难,在基本不触动旧体制和权力利益格局的情况下建立新的企业制度。结果新制度是在被扭曲的情况下建立的,当然也就很难实现建立新制度的初衷。为解决这个问题,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缺定》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指导原则:(1)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咄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2)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必须规范进行。仔细研究这些指导原则,我们可以从中找出解决当前企业制度创新中的基本问题和解决转制难点的途径。
三、大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政企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授权经营机构行使所有者职能。这样,政府和一般拥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不再有资产关系,那些企业原有的国有资本已经转成了授权经营机构的“国有法人资本”,依松司法》由授权经营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由此,那些企业从产权制度上就实现了政企分开。
目前,许多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被政府认定为授权经营机构。现在的问题是,这些授权经营机构(有的称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与政府应该建立怎样的关系?它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能,如何才能胜任应有的职能?
授权经营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本的机构,在未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对授权经营机构的设计和定位,是理顺政企关系。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的关键。根据目前的认识和实践,似乎可以这样认定这一机构:(1)政府将边界清晰的经营性国有资本委托给授权经营机构经营,授权经营机构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独立运作;(2)授权经营机构按委托协议,对被委托的国有资产拥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重大问题和事项向政府报告;(3)授权经营机构属特殊企业法人,政府为其出资人,是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公司。授权经营机构按政府批准的章程,比照公司运作;(4)授权经营机构不具有政府职能,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国有法人股东”的身份行使出资人权利;(5)政府通过一定的程序对授权经营机构进行监管,最重要的是管好三件事:一是向授权经营机构派出董事(含董事长);二是每年与授权经营机构签定业绩合同;三是以业绩合同为准,对授权经营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和业绩评价。
体现政府意志的某些特殊要求,应在政府与授权经营机构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列入业绩合同,除此之外,政府对授权经营机构的经营运作不应再干预。在业绩合同范围内,授权经营机构有充分的自主权独立运作;超出业绩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政府报告。无论哪一方,如要修改业绩合同,须经必要的程序,以体现业绩合同的严肃性。
政府根据审计、监督和业绩评价结果,决定董事的报酬和去留。如果政府对董事会的经营业绩不满意,可以提出警示,甚至更换董事会,但不能越沉代疱替董事会进行决策。否则,内部科学。合理的责权体制一旦被打破,就会造成巨额资产无人负责的严重后果。
由此看来,“授权经营”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承担着全新职能,应当具有全新的运作机制。目前,一些授权经营企业为了上市将核心业务和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分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将非核心业务和余留人员组成存续公司,两公司在人员任职、资产和财务等方面广泛交叉。存续公司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另一方面负责消化和处理沉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即质量较差的非核心资产和大量余留人员。存续公司的多重目标,使它很难成为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合格股东,非正常行为时常发生。实践证明,原国有大型企业并非一经国家授权、认定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授权经营机构”。这些企业面临极为深刻的重组、转制、改造的过程。
大型企业要摆脱对政府的依赖、自主自立的走向市场,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机制和不断改善企业结构,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大型企业要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抓紧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是:(1)改善企业的经营结构,甩掉近期无效益、长远无前景的业务的分支机构,突出主业,通过企业重组和技术升级形成经济规模,培育新的生长点。(2)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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