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及上市的有关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经过的程序
1.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企业改组。
2.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决议终止原合同、章程。
3.订立发起人协议。
4.向原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对外经贸部门提交必要文件。
5.经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6.经批准后公告转制。
7.发起人缴足所认购股本(并增资情况下)并经验资。
8.筹办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办理变更登记,原企业一切权利义务转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改制的条件
1.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发起人不得超过50人)。
2.发起人过半数在国内有住所。
3.最近3年盈利记录。
4.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法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5.外国投资者拥有股权不低于25%。
(三)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时应采取的原则
1.配比原则。主要指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2.整体改制重组。主要指采取变更方式设立。
3.合并方应有盈利记录。指采取吸收合并设立拟上市公司。
(四)提出上市申请前独立运行期间应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1.存续分立、解散分立情况下独立运行期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2.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情况下独立运行期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改制重组涉及重大资产、股权、债务变化的情况下独立运行期间应为1~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24个月至36个月。
4.存在财务报表、税务、出资等方面违法违规的情况,规范运行期间为12个月。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问题
拟上市的企业应以现有的企业架构为基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编制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上截至改制基准日止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并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营业执照签发日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并于成立日按净资产折成“股本”入账。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当于公司净资产额。但是净资产折股时依据审计结果还是评估结果还尚不明朗。
关于改制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亏损),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有财政部在1995年以财工字29号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有相应的处理。具体处理是:净利润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专项用于今后国家股的配股;净亏损则转入股份公司的应付股利借方,今后用国家股应得的股利弥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照这个规定,也尚未明确。
(六)三年又一期会计报表重编及审计应按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
根据证监会计字(2001)14号《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三年又一期会计报表重编及审计应按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企业会计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有较大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影响财务报告的以下内容,具体包括(1)资产减值(2)坏账准备:(3)存货跌价准备;(4)长短期投资减值准备;(5)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7)开办费一次计入当期损益;(8)税务调整。
(七)申请设立股份公司所需材料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报送的材料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协议。
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及的主管或监管政府部门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及的主管或监管政府部门包括:证管办、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委)、国家外经贸部和国家财政部。有些地方还可能涉及到体改委和企业主管机关。
(九)辅导期及改制验收
按照规定,股份公司改制后需要一年的辅导期,辅导期届满后,应向主管机关提交改制验收申请。通过改制验收后(验收改制约需3个月),再完成招股申报材料。进入公开发行阶段。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及申请上市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应注意事项
(一)业务(资产)重组
拟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发生的重大资产或股权变化对发行上市申请时间的影响如下:
1.连续12个月内发生。按照规定累计50%或单次30%以上自变化之日起独立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累计80%或单次60%以上自变化之日起独立运行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
2.发生变化导致实质控股股东变更、主营业务变更或累计2/3管理层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自变化之日起独立运行24个月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债务重组(如以资抵债、债务转移等)的金额占净资产比例累计达50%或单次达3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应参照资产或股权变化的原则处理。
4.发生整体置换。在这种情况下需运行至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独立经营问题
独立经营应坚持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五分开”的原则。在检查独立经营时应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2.订单及生产技术受控于母公司(两头在外)。
3.采购及销售价格是否由控股公司决定。
4.未依法登记商标权或商标权为关联企业所有。
5.部分成本费用由境外吸收而未反映于拟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中。
(三)关联交易问题
关联方应定义为:
(1)控股股东及对其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2)持股5%以上股东直接控制企业;
(3)控股股东所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4)重要管理层及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与所直接控制的企业:
(5)其他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
1.50%以上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关联交易的,在没有制定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前,不得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2.单次RMB300万元以上或交易金额占净资产0.5%以上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同意。
3.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应不偏离市场价格。
(四)同业竞争问题
审计时应关注上市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应通过以下方式(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1.将竞争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