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 努力选择 多赢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围绕“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目标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因此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国有企业依然没有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原因有二:1,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2,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大量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的安置。
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角度,对现代产权理论创新运用,提出一种国有资产改革的新方案,以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由于国家控股与法人控股,其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的根源相似,解决思路也无很大差别。本文将不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并以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
一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出资比例,国家因为占有相对股权优势而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组织,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国有企业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1,自负盈亏难。自负盈亏使企业内存动力,外有压力。国有企业既然作为一种企业,自负盈亏,合理合法。但是,谁来负盈亏,谁有能力、有责任来负这个盈亏?很难回答。是企业自身吗?不是。企业是一个集体概念,它自身是不能负担起任何责任的。企业盈亏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对自己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程度,特别是对所有者的利益保护。从这个角度讲,企业自负盈亏是指所有者自负盈亏。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能负企业的盈亏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国家,或者说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级行政权力机构,它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如果让国家,或者政府来负担企业的盈亏,必然会出现各级政府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保护自身利益,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基本法则将荡然无存。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虽然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国有企业盈亏的重担,但它不能。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公民应该担负这个责任吗?回答依然否定。虽然说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全民所有。但是,由于公民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多,公民作为初始所有者的控制须经历政治和经济两个程序,市场和非市场两个领域,其行为能力大大减弱,代理成本也相应升高。即使有微弱的行为能力到达经营者,也会因为公民的所有对象不明确而变得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虽然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但让他们来负企业的盈亏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国有企业无法成为能真正自负盈亏的企业。
2,目标定位难。企业的产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要求。那么,企业的目标也应成为各利益相关方目标的集中体现,特别是所有者目标的体现,是所有者目标的外化。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它的所有者是国家,因此它的目标也必然体现国家或政府的意志。就目前的情况概括而言,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盈利目标。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在这点上与非国有企业是一致的。它为了养活本企业职工,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国有企业必须具有盈利意识,事实也是如此。
(2)社会目标。国有企业既然是国家所有,它最终要受到政府机构的控制,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肩负众多的社会目标,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如在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失业压力、调整产业结构、提供福利性产品和服务方面,国有企业都义不容辞。
所以说,目前的国有企业肩负着政治与经济双重目标,这显然是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是不适应的。那么企业的目标究竟如何定位?如果说合理的定位是企业放弃社会目标而专司盈利目标,那又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可以限制政府不把自己的目标强加给企业呢?
3,股东权力行使难。股东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了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达到最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参会的各位股东,特别是拥有控股权的股东或大股东拥有充分的企业内部信息、行业信息和市场信息。(2)具备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股东努力工作,正确决策。
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地虽有不同,但基本的思路是一致的。即政府成立一个类似于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机构,代表政府管理国有资产。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设计出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满足上述两个基本条件。
(1)股东(这里主要指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力的国有资产管理者)获取信息难。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要想获得决策所需的各种企业内部信息,比如财务状况、研发信息等必须由企业汇报。问题是企业会不会如实汇报?会不会顾忌商业秘密或其它因素而不完全汇报?更何况还有一些企业内部信息并不是能通过汇报这种方式获得。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大量的国有资产,涉及各行各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状况,不可能全面而准确的掌握各类市场信息。如此以来,由于缺乏足够的可用于决策的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难以在股东大会上有效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必然的结论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力方面成为一个虚设或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2)缺乏有效的机制激励和约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官员与企业的领导者一样,同为政府所任命。在大家公认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者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又有什么机制能促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官员努力工作,为企业负责呢?
上述分析发现,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无法找到,也不可能找到能代表国家行使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力的人或者机构。即无人代表“国”行使“有”的权力。
(二)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及其有效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股东、债权人、职工、关联企业等企业权益人之间有关经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涉及到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是以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为基础, 在此基础上,以委托——代理形式实真正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高度分离。其核心是通过决策者之间相互制约,消除单个决策者的决策缺陷,最终使决策达到最优。关于该理论,其它文献已有深入分析,笔者不在赘述。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种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但是,它的有效是有条件的。最基本的就是:资本的所有者是对资本充满关爱的,为了追求资本利益而存在的私人。也就是说: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在私有产权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而有效的配置各种权利。因为只有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资本的所有者才有充分的理由和动力去关爱资本,对经营者才能起到真正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因此,在我们这样的以国有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度,为了搞活国有企业,就有必要在认识到法人治理结构效性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使目前最优的企业治理机制---法人治理结构与国有企业相互融合,改革国有企业,解决国有企业制度缺陷的问题。 二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可能性
(一)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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