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三)该设想可以使国家、非国有资本所有者、企业、职工等多方共赢
在这种设想下,国家爱把国有资本交给了对资本有天生关爱的非国有资本所有者运营。将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转换为正常情况下的现金流和“非常情况”下的控制权。在国家对资产所有权并未虚置的前提下,盘活了国有资产,并可能获得利润,为社会保障资金寻找到了可靠的现金流入来源。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利用转让国有股权所得安置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保持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活力的恢复,为整个宏观经济创造了良好的微观基础,对于资本市场等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使整个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非国有资本所有者则因为资本运营而获得利润。企业因为政府放弃了在日常情况下的表决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为了追求利润而独立存在的实体,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对于职工来说,虽然部分人员可能会在非国有资本注入后的改革过程中失业,但政府可以用转让国有股权所得给予资助,使他们找到更合适的发展空间。
五 结论
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到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但20多年的努力尚未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取得根本成功,原因在于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没有真正找到关爱资本,能为其负责的所有者代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虽然在我国涌现了一批非常成功的国有企业,如海尔、长虹等,但他们的内部治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企业的长期发展依然没有制度保证。
按照本文的分析逻辑,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有必要而且有可能融合。但是,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产生的基础和条件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融合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局限于已有法人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和原则,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而应对法人治理机构理论再认识,把握其理论精髓,有所坚持、有所突破。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坚持了法人治理理论中“只有存在相互约束与斗争的民主决策过程,才能产生最优决策”的理论核心。但笔者同时突破了“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管理并控制企业的股东应该是能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发展而工作的股东,不应当仅仅以出资比例作为判断标准,让出资最多者控制企业。在公有与私有的不同条件下,所有者对资本的关爱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我们无法证明对企业尽最大努力工作的股东与出资最多的股东不是同一主体,但在公有制条件下,这一命题很容易被证明。因此,在公司的权利配置中,仅仅按照私有制基础上的模式进行是不合理的,突破“同股同权”原则成为必要。同样,突破“同股同利”原则也是必要的。
本文得出的另外一个重要结论就是:股东对企业工作的努力程度并不与其持股比例成严格正相关关系,存在着一个来自主体本身的界限,越过此界限,股东为企业工作的努力程度将达到最大,不会再因为其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正是因为这一点,笔者在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设想中,主张并不一定要持股最多的股东来控制企业,“同股异权”。本文还提出了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具体设想。
当然,文中所提到的国有企业改革设想主要是从公司治理机制的角度得出的。制度的完善只是企业成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制度完善之后,还需要国家的其它配套措施改革的推进,留给企业发展良好的制度环境,企业也需要不断根据市场的供给、需求、产品、技术竞争的状况改进管理水平,灵活应对,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取胜。 -参考文献:
①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
②张维迎:《现代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1999年版
③杨瑞龙:《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④张维迎:《西方企业理论制度的演进与最新进展》,《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
⑤杨瑞龙:《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理论思考》,《经济研究》1995年第2期
⑥于良春:《刍议国有企业的职能定位与规模定位》,《经济研究》1998年第5期
⑦林毅夫等:《自生能力与国企改革》,《经济研究》2001年第9期
⑧杨灿明:《产权特性与产业定位》,《经济研究》2001年第9期
⑨樊钢:《论国有资产的退与进》,《参考文选》2001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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