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改革
2. 社会性负担。改革之前,我国实行了低工资政策,工人在就业时所领到的工资基本上只够当前的消费,工资应有的其他组成部分由国家直接掌握作为投资,工人的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由国家在工人需要时才以财政拨款的方式直接支付。在1979年的改革以后,对老工人的上述费用逐渐转由企业自己负担,增加了国有企业的成本。由于非国有企业没有这部分负担,国有企业在和其竞争时,也就处于不利地位。另外,改革前推行的是资金密集型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投资很多,创造的就业机会却很少,为了解决城市新增就业的需要,国有企业的一个工作岗位经常分给好几个工人来就业,而有许多冗员,改革后放弃了统收统支制度,冗员对国有企业就成了一种由国家过去的政策造成的一种额外负担。
三、 债转股的国有企业的转产转制。
“拔改贷”并不增加国有企业的资金成本。因此,也就不能指望通过拔改贷的逆向操作来降低国有企业的资金成本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债转股的作用应该放在解决国有企业由政策性负担造成的预算软约束的问题,以硬化预算约束,改善经营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盈利和竞争能力。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负担部分,可以根据企业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特性分为三类区别对待。第一类是技术、产品过时,在国内已没有市场的企业,如一些老军工企业,对这类型的企业,提高这类企业盈利能力的唯一办法是转产,利用债转股所提供的一段软时间约束,在市场上重新寻找能够利用其较好的工程设计能力而又符合我国要素秉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的产品。转产成功后,产品符合我国的比较优势,企业的自生和盈利能力提高,也就有办法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应有的股本回报。第二类是产品在企业的所在地已不符合当地的比较优势,如上海的纺织业,因为劳动力成本在上海远比在国内的其它地区高,因此,无法和其它地区的纺织业竞争,解决的办法和第一类一样是转产,这类企业通常位于城内,地产的价值很高,适合经营商业和其他附加价值高的产业,债转股以后,也可以给这类企业的转产创造条件。第三类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很大的国内市场,但由于生产所需的技术,资金密集程度太高,不符合我国的比较优势,在失去市场垄断以后,如果不克服我国资金相对稀缺、相对贵的比较劣势,这类企业的产品无法和国外企业和国内合资企业的同类产品竞争,电信和化工即属这类型企业。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利用市场换资金,让这类企业和国外的企业合资,或是到国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债转股也可以给这类企业和国外企业合资或是到国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最后,还有少数一些企业,其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很高,为国防安全所需要,既不适合转产也不适合外资参股,这类型企业不管国有或是民营,其生存只能靠国家的支持,债转股可以使银行解套,将支持这类型企业的责任归还给财政,但债转股并不能提高这类型企业的盈利和自生能力。
对于社会性政策负担部分,应由政府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将企业冗员、职工养老、医疗等负担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框架已初具雏形,对于支付现有在职职工所需的流量资金,已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进行提取。难点在于以往把本应该用于社会保障的基金积累,已用于生产建设投资,形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历史欠帐。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可行办法是变现一部分国有企业资产,以弥补历史欠帐。债转股给变现国有资产提供了一个较为便利的方式,所以,也可以为社会性政策负担的剥离,创造所需的资金条件。
四、 结论
国有企业盈利和竞争能力低的根源是政策性负担,债转股本身并不能消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但可以给消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提供一段较为宽松的软时间约束和一个有利的实现形式。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治本之道是消除政策性负担。对这一点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在债转股以后,国有企业归还资金使用成本的时间约束变软,很可能放松了剥离政策性负担的压力,软预算约束的源头依然如故,不良负债还会再生。债转股将会成为许多人担心的又一次免费午餐。
当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消除,只要国有企业正产经营,就应该获得市场上的正常利润,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经由用企业所获得的实际利润作为充分信息指标来克服,有了充分信息指标以后,就可以进而改善公司治理,设计合适的经理人员的任用、奖惩制度,以使经理人员的激励和所有者的激励变成相容。如此,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由债务转来的企业股份,可获得应有的资金回报,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继续持有这些股份,也可以向海内外投资机构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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