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一、债转股从财务角度的理解
“债转股”简单地说就是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此时的债权人就变成了股东。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可以看出,债转股(即准则中所称的债务转为股本)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转股中的债务人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两类。目前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转股本实际较少,并且还受到《证券法》的较大限制,而非股份制企业对债转股的实际需求更大,也更为迫切,而且不受《证券法》的增股限制,这就是我们应重点关注和讨论的。
首先,债转股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尤其是债权人面临债权遭受损失的现实风险被迫采取的妥协行动,其核心是债权人作出的利益饶让,目的是希望以短期的利益损失来换取长期的有可能弥补短期损失的潜在收益。从债权人角度讲,是被迫将短期借贷行为转化为长期投资行为,将现实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同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现实债务重组损失,这明显有悖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初衷,是银行不得已采取的下策。从债务人角度讲,是获得了即时的债务重组收益,在短期内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责任,企业是得到了“免费的午餐”;但从长期看,企业能否持续盈利,不在于财务负担的高低,而在于对资金的运作效率。而且债权人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必然会要求企业改变其内部治理结构,以求经营盈利并最终收回投资退出企业。
另外,虽然企业对股权投资不需要还本付息,但股本融资最后所期望的回报率实际上比债务融资所期望的回报率更高。这就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内外压力并分流了企业原有股东的未来潜在收益,而且企业在经营、财务、人事等各方面要作出严厉的调整。因此,“免费的午餐”实质还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并不一定廉价。当然,如果企业最终重组成功,走上良性发展之路,这种代价是值得付出的。
此外,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的法律现实看,银行不能直接把对企业的债权转为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只有再成立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购买承接银行的债权并负责转达为对企业的投资。这种制度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风险但又加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实际上风险是被转移而未化解。同时,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又会产生不负责任的道德风险。但对债务人来说,债权人的变更关系不大,其风险依然是如何走出经营和财务困境,实现盈利。
再者,债转股还要基于这样的前提,就是从会计角度看债务人还是处于持续经营状况,而不是即将破产或清算。只有债务人持续经营,债权人变为股东后才有可能使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有利的变化,最终扭亏为盈。换句话说,债务人在财务和经营上还有挽救的余地,债转股才成为可能,才适用债务重组会计。否则,只有债务人破产清算,债权人承受损失,此时只适用破产清算会计。因此,要正确判断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能够持续经营,还是将破产清算;然后我们才能确定其能否进行债务重组以及应适用什么样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
二、债转股中的财务问题
(一)从债转股的财务风险角度分析。债转股本身是一项财务行为,根据财务学的一般原理,在正常情况下,股权投资的回报应高于债权投资。
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对称。通常债权的风险要低于股权,因此其回报(利率)也低于股权(资本收益率)。债转股实际是借贷资本“异化”为产业资本(不良贷款虽有账面价值,但已不同程度失去流动性,事实上也已成为被国有企业长期占用的资本金),于是信用风险就转化为资本风险。是所谓的“税盾效应(TAXSHIELD)”,即债务成本(利息)在税前支付,而股权成本(利润)在税后支付,因此企业如果要向债权人和股东支付相同的回报,实际需要生产更多的利润。
例如,设企业所得税率30%,利率10%,企业为向债权人支付100元利息,由于利息在税前支付,则企业只需产生100元税前利润即可(企业完全是贷款投资);但如果要向股东支付100元投资回报,则需产生100,(1一30%)=143元的税前利润(设企业完全为股权投资,因此“税盾作用”使企业贷款融资相比股权融资更为便宜。
表1日本、美国和我国制造业平均负债率(%)
1998 1989 1990 1991 1992
中国65.5(1995)65.1(1996)65.4(1997)65.5(1998)
日本65.2 63.7 63.6 63.0 62.4
美国58.0 59.5 59.8 59.5 63.0
表2制造业单位资产销售收入比较
1998 1989 1990 1991 1992
日本1.01 0.96 0.98 0.97 0.94
美国1.11 1.09 1.07 1.03 1.03
1994 1995 1996 1997
国有企业0.57 0.55 0.51 0.47
外投企业0.72 0.77 0.73 0.73
根据以上分析,是否对一个企业实施债转股,是存在一个财务界限的。当企业纳税付息前的收益与企业的有偿资本(即企业运用的资本中需要支付利息或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使用的无成本资金,如各种应付款等)之比大于贷款利率时,企业的负债经营方能取得工的财务效应,即企业在支付利息后还能向股东分配利润。反之,则须用股东权益去支付利息。
以上分析表明:
第一,如果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无力支付债权人正常的利息回报(即不是不合理的高利贷),它就更无法满足股权投资者所需求的投资回报;
第二,减少利息将降低企业的费用,只要企业纳税付息前的收益大于零,减息必然会使企业扭亏为盈或增加利润,但这种利润的增加只是同一笔资金在不同会计科目的体现,并非企业资产盈利能力的实际增强,如因产品竞争力提高而引起‘的附加值上升。由此可知,债转股固然可能使企业短期扭亏为盈,但并不意味着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提高。相反,由于企业现行的“工效挂钩政策”,通过债转股扭亏为盈后,企业的工资费用反而会相应增加,成为企业新的增支减收“契机”。
通过表1和表2的实证分析,不难发现债转股所蕴含的财务风险。
单从上表简单的数字对比中,我们还不能得出我国国有企业亏损主要源于负债率过高的结论,当然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负债率要高于账面负债率,即使考虑这一因素,并不改变上述结论。
表2以单位资产销售收入表示企业的盈利能力,由此不难看出国有企业亏损的真正原因是资产运营的低效率。负债率过高可能加重了企业短期的财务风险,甚至造成企业短期亏损(利润不足以支付利息,但企业长期亏损的决定性因素则必然是资产运营效率的低下,换言之,所谓“企业为银行打工”,是指相对于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而言,其负债率过高。进而言之,负债率只是一个从属和相对于企业盈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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