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治理结构的共时多样性与历时多样性
最后,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的互动形成总体的社会秩序。一方面,一些人为秩序是在自发秩序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将自发秩序法律化和条文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人为秩序也会影响到自发秩序的演进,某种自发秩序的形成完全依赖于人为设定的规则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哈耶克,1988)。随着环境的变化,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之间不断发生互动,可能相互耦合,也可能相互冲突,最终达成一种多重均衡状态。至于收敛于那一均衡状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往往由互动开始时的状态、互动的路径及互动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 三、企业治理结构共时多样性的根源
按照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企业首先表现为一种人为秩序,它是由生产要素所有者互动形成的一种生产性和交易性组织。为了克服个人认知方面的不足,它以命令的方式把特定的任务、目标或职能赋予组织中特定的个人,从而可以支配组织成员的行动,权威、奖励、认可和协调形成了企业的组织特征(西蒙1991)。但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是嵌入在社会之中的,本质上是一个社会行动者,其特殊之处就在于他是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者,其行动就必然是社会化的、要受到人为秩序约束的。这样,我们可以认为企业是在人为秩序下由企业参与人互动形成的一种自发秩序,是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的统一。由此,我们就不难得出“企业的治理结构是由自发秩序、人为秩序共同决定的关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企业参与者之间配置的状态”的结论。由于从企业的现实运行看,企业不过是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履行过程(谢德仁,2002),这样,具体企业的治理结构就是在给定人为秩序条件下,参与企业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谈判的结果。给定的人为秩序往往给出了谈判的初始规则、要素所有者初始的权利设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要素所有者的目标、偏好、非正式组织状况等等。比如有的国家特别重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德国公司法便明确规定,企业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等。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参与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状况由该参与人的谈判能力决定。在企业设立时,生产要素所有者谈判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要素所有者所提供给企业的生产要素可能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一般来说,发挥的作用越大,该要素所有者获得权利就越大、责任越大,反之,则反是。比如拥有高专有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其谈判能力就相对较高,所谓“专有性”(exclusive)生产要素就是指这样一些生产要素,一旦它们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企业团队生产力下降、组织租金减少甚至企业组织的解体,生产要素专有性程度是决定生产要素所有者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杨瑞龙、杨其静,2001)。
2、生产要素所有者对其生产要素不进入企业生产过程而闲置所产生的机会成本的承受能力。承受能力越大,谈判能力越强。比如在那些资本短缺、劳动力供给过剩的发展中国家,拥有资本的人的谈判能力就强,而那些只能提供简单操作劳动的人的谈判能力就弱。
3、生产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通用性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由于稀缺,该生产要素的可替代性就低;由于通用,他就不怕闲置,因此生产要素通用性越强、稀缺程度越高,他的谈判能力就越强。比如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一些高级技工严重缺乏,他们的收入甚至比部门经理的收入都高,有些企业为了留住他们甚至给他们股票期权。
在企业存续阶段影响参与企业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谈判能力的因素,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包括:对该生产要素绩效衡量的难度和监督生产要素所有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难度越大,成本越高,该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谈判能力越强。
在外部环境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上述谈判结果的主要特征就会被当作企业的惯例稳定下来成为组织的记忆,使企业参与者休战而进入合作状态(纳尔逊、温特,1997)。企业参与者按照上述惯例强化自己的技能、认知、倾向等,使得企业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得到强化,从而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当的稳定性,直到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参与者的构成发生重大变化时将之破坏为止。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同一时段内,不同国家、地区,不同的企业面临的人为秩序不同,也就是所嵌入的社会结构不同;加之,同样人为秩序下,由于不同企业内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谈判的结果不同,因此,同一时段内,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千差万别的。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从技术层面上(产业领域、企业规模、各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看大致相同的美国企业和日本企业,企业的治理结构会差别很大,根源在于其背后的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不同。
四、企业治理结构历时多样性的一个粗略机制
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人们的有限理性,企业运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肯定难以消除,这样在一定的人为秩序下,企业作为一个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之履行过程,就是参与企业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不断再谈判的过程。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及其交互作用,其治理结构就必然会处于不断的演化过程之中。其演化遵循这样一个粗略的机制,鉴于篇幅的原因,本文只给出该机制的主要内容以求抛砖引玉,而不用企业史资料加以印证:
1、企业运营绩效差异的持续性。在某一时期、一定市场范围内,即使是面临相同或类似外部环境的企业,由于参与企业的生产要素和其所有者的异质性以及由此决定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差异,在竞争过程中企业的运营绩效会出现差异。另外,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如生产技术的重大突破、市场的扩大或人为秩序发生较大变化时,所引起的不同企业自发秩序的变化是不同的。有的企业可能通过创新形成新的更适应新环境的自发秩序,当然适应的程度有大、有小;有的企业则可能由于路径依赖作用而锁定在旧的自发秩序之中,而难以从外部环境中获取物质和能量等;这也会带来企业运营绩效的差异。尽管企业间的模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企业运营绩效的差异,但是由于关键资源缺乏弹性和企业组织惯性等原因,产生了一种模仿的阻隔机制,单凭简单、机械的模仿是难以消除这种差异的。结果是企业运营绩效的差异就具有了一定的持续性(邸强、唐元虎,2004)。
2、适应性学习。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在企业之间多次竞争过程中,企业经营绩效的差异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一些企业因经营绩效太差不能从外部环境获取能量、资源等而被淘汰,竞争过程中始终保持优良绩效的那些企业就会成为企业“明星”。那些绩效较差的企业在生存压力的推动下,启动了适应性学习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搜寻,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在企业已知的明星企业治理模式中寻找自己所需要的,然后加以引进、模仿;一是创新,就是经过成员互动创造崭新的企业治理模式。经过适应性学习,一些原先绩效较差的企业可能通过创造性模仿或创新脱颖而出成为后来居上的企业明星。经过一定时间的市场竞争和适应性学习,与明星企业治理结构有关的一些显性知识便会在一定市场范围内扩散开来,成为公共知识。在这个过程中,竞争起到了“获致知识的途径和程序”的作用(冯兴元,2002)。
3、市场选择。经过多次竞争,市场上就会出现老牌明星企业和后来居上明星企业的若干种企业治理模式共存竞争的局面。哪种治理模式将为主流模式,将接受市场的选择。市场在选择的时候,往往遵循一个所谓的“战略互补性”的机制(青木昌彦,1999),即社会上的企业采用某治理方式的比率越是上升,对每个企业来说,采用该模式的战略优势就越大,该模式就会被当作一个惯例稳定下来。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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