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角色的定位
通过控股方式来管理国有企业,是发达国家处理政企关系的一个主要特点。在政府中设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控股公司对企业产生影响。如意大利政府中的“国家参与部“,其权力就是指导和监督控股公司逐级控制,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政府目标相一致。在组织管理体系上分为三个层次:上层:中央政府部门即国家参与部,负责向几家大的控股公司发布总的方针政策,以保障政府经济政策的实施和政府各种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层,即各种按行业组成的控股公司。下层是由控股公司控制的各种企业。在法国则是由财政经济和预算部代表国家对企业间接控股。瑞典政府在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家股权一般均占企业总股权的51%,表现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紧抓不放,以此来保证政府对企业及经济的调节与干预。
西方各国政府虽然在政企关系中的角色有所差别;但共同点都是政企分开,政府在企业之外实施宏观管理,既保证企业活力,又强调加强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这些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我国新政企关系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总体要求是政企分开,政府管行业不管企业。政府角色总体定位为:国有资产的拥有者和监督者、宏观经济目标的设计和调控者、市场规划者、产业政策和行业法规的制定者、市场执法和监督者、对外贸易开拓者、社会保障维护者。
管行业有政府部门管行业与自律组织管行业之分。政府管行业的规划、政策、法规,即发展方向、产业政策、行政法规,面向各种企业、包括大企业和小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成分企业。行业组织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与桥梁,是企业志愿参加的自律组织,是处理企业之间内部矛盾(不致于付诸法律的矛盾)的场所。
政企分开,企业是市场的法人主体,依法经营。通俗地说,政企分开就是政企脱钩,企业不再在行政上隶属于专业部门。各级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一是政府只对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二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追求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三是企业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政府监督企业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
政府与国有企业这种资产关系的实现方式,主要是政府向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特派员不干预企业的决策、投入、经营的过程,只监督决策、投入、经营的结果。
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实施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改革力度很大,作为配套改革,解除企业与职工后顾之忧,必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以统筹考虑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对企业可实施两类管理,一类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也可称为产权管理;另一类是以行政权为基础的企业行为管理,也称为政权管理或行政管理。
产权管理是政府管理企业的特殊形式,以政府拥有企业的资产的产权为基础,这种管理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传统体制下,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就属于这种管理。政权管理或行政管理,它是政府管理企业的一般形式,以政府拥有国家行政权力为基础。政权管理适用于社会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即社会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
在传统体制下,我国政府同时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众多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这正是使政府自身职责不分的原因。这种政府自身职责的矛盾所造成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即不象一位宏观经济管理者那样去公正合理地管理整个国民经济,又不可能象一位资产所有者那样去有效地经营和管理自己所拥有的那部分庞大的资产,造成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和混乱,国有资产效益不佳。
在具体处理我国政府与企业关系时,政府要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宏观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充当深谋远虑的战略家,预测未来变化,但不宜充当指战员。政府所要做的是企业和市场自身力所不及或操作不好的工作。政府对经济管理的途径应是间接控制法,即利用税收、价格和信贷等工具,通过市场来迂回地作用于企业活动,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来直接指挥企业的运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活而不乱,政府管而不死。目前,我国政府所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比如,政府要制定和实施正确的产业政策,使经济稳定运行和高速发展;政府要加强立法和执法,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保障市场达到正常运行;政府要反对垄断,保护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鼓励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从而建立良好的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竞争最终免不了会使企业破产、倒闭,随之而来的就是失业问题,另外现代经济活动越来越依赖于各种标准化服务,如信息市场、人才市场、金融市场等等,因此,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2、政府需要帮助企业拓展对外业务。国际自由贸易有利于国际分工,可以促进自由竞争,从而刺激一国经济发展。但是,这一结论的正确性是有条件限制的,因为,那些经济比较落后国家的新兴工业,在国外优势产业的竞争压力下会有灭顶之灾,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和政治的自主,政府可以实行贸易保护措施,利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打起国内新兴产业的保护伞,帮助其发展成长。一旦这些产业成熟了,可以与国外企业展开竞争时,则应及时取消贸易保护措施,利用国际自由竞争来促进企业发展。因此,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贸易政策及进出口政策,根据国内产业的成熟情况,给予适当的保护,对不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则引入国际自由竞争,否则不利于激发企业效益的提高。此外,政府要提供帮助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设施,如运输、邮电、通讯、能源等等;并为人力资源的发展提供必需的物品和服务,如教育、职业培训等等,来增强国家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3、政府对企业要实施监督检查。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政府需要通过一系列经济立法,如控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税收法,银行法,广告法,反垄断法,劳动保护法等等,从而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企业行为规范。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领域实施严厉控制。培养市场法制很重要,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偷税漏税现象很严重,还有环境不断恶化,以及企业领导贪污腐败问题都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加以解决。政府在这方面应发挥强有力的监督职能。
主要参考书目:
《理论与现代化》
《中国行政管理》
《理论与改革》
《特区理论与实践》
《中国机构改革》
《理论月刊》
《求是学刊》
《宏观经济学原理》
《西方经济学原理》
肖耿:《产权与中国经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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