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权力制衡机制与企业治理模式
现代企业理论中,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在发展趋势上强调更多的是人力资本拥有企业的全部剩余控制权,考虑到生产要素所有权公布的不同情况,未来的企业治理结构可能是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完全的内部人控制,即全部生产要素归企业内部职工所有;
第二种类型是纯租赁企业,其全部非人力资本均来自于企业外部(资本市场)。相当于所谓的“劳动雇佣资本”或劳动者管理型企业。
第三种类型混合型。企业的部分非人力资本来自内部人,其余来自于资本市场。
目前国际上企业共同治理的模式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股东和治理人员共同治理(SM型);第二类是:经理人员、工人、股东共同治理(MNS型);第三类是:控股职工和外部股东共同治理(CES型)。
就我国目前企业的性质进行分类,我们认为应针对企业及所属治理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美国、日本、德国的模式对中国都很难适用,我认为不可能直接搬用它们的业已形成的模式。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而言,通过委托人有效监督代理人来提高企业治理绩效,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国外治理模式对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选择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美国模式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发达的资本市场对于公司治理绩效的提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这个资本市场中,人力资本市场对于加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至关重要。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经理市场,对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评定还处于空白,强化职业经理市场对于造就企业家阶层,提高企业运作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日本模式的启示在于,大股东的合理行为对于经理人员的约束作用是相当大的。因此,我们强调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是和产权多元化改革,股权的适当集中应该是合理的。当然企业的三大股东不是指国家股东,而是指法人股东,所以,适当增加法人在公司制企业的控股比重,这当是改进公司治理绩效的有效措施。也就是说,对企业家的监督和约束应当“手脚并用”。
第三,对于竞争性大中型国有企业,由于竞争性的存在,基本上不存在进入或退出障碍,产品基本上具有同质性和可分性。这类企业主要分布在加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应该进行公司制改造,使其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市场竞争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改造成股票上市公司,股票不上市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由政府提供产品的国有企业,由于要求对象具有高度专用性,寻找潜在供给者的成本非常高,所以要求者容易受到供给者的机会主义侵害,这类企业如国防、社会治安、路灯、城市绿化、环保等企业,应采用国有国营模式。由国家在接控制。对于一些具有报酬递增,并处于垄断地位的基础企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受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免检产品和基础设施企业宜采取国有国控模式。
四、结语
产权结构多元化为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提供了产权制度基础。相对于传统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安排,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更有助于公司治理绩效的提高。
就企业家的权力配置而言,所有者就是经营者的逻辑,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人力资本价值得到社会充分肯定的社会化趋势中或为过去。在未来的企业制度中,经营者变为所有者已成为不可阻碍的历史潮流,当企业演变为所有者便是最好的经营者,最好的经营者也是拥有最好的资产所有者时,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配置也就实现了最优化。 参考书目
1、杨瑞龙,周业安《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张和生《知识经济学》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2年。
3、张金昌《21世纪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组织变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4、陈佳贵《现代大中型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版。
5、宋利芳《日本企业制度的特点分析》《现代日本经济》1994年第4期。
6、《改革内参》2000年第1期。
7、李源山,黄忠河《日本国有财产管理和监控的启示》《外国经济与管理》198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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