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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权力制衡机制与企业治理模式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20:04
的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企业法人财产引致的权益理应归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所有,他们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自身的利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衡。因此,在现代企业中,利益相关者通过合约给定企业经营者特定控制权的使用空间,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企业经营者对企业主宰的程度。由此,可以认为现代企业的制度安排不是成功地寻找到了不确定风险的承担者,而是成功的达成了某种“契约”,在这一契约中,利益相关者给予企业经营者主导和支配地位,让他通过创新去减少不确定风险,并使利益相关者顺利地规避了风险,从而实现其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三、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缺陷与企业家行为扭曲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主要是以政府为中心,由政府任命主要经营者,决定企业领导体制。进行公司制改革以后,希望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清、企业动力机制和风险约束缺乏,国有资本不能流动等问题。然而自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进行试点以来,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问题尤其严重,企业家“败德”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校正,我们认为,根源就在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上存在着严重缺陷。
3.1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关系
从理论上讲,公司制在解决资本主义私有企业两权分离问题上是成功,并且公司制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能够使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初衷来分析,希望通过公司制改造来实现“两权”分离,让企业享有独立的产权,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把所有者和经营者划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使经营者不能凭借手中的经营权侵吞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然而事实上这种愿望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其一,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代表仍然很不明确。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政企分开。按照宪法规定,中国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要求所有者不管自己的企业是不可能的。从另一角度看,企业可作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一个企业不能没有所有者。没有所有者或没有所有权,经营权就不存在。这里具体到现实中表现出两个现实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怎样产生;二是政府部门能否撤换由它任命的国有企业董事长。这里存在着一个悖论不能解决,即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国家是企业唯一的股东,在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是最大的股东,根据现行的企业制度,对这两类国有企业,国家机关都有权委派董事长,如果不委派就无法体现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有的学者提出可以不委派,由企业职工选举董事长,这是违反现行公司理论的,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把国有制度变成了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制,并且,由于企业职工是流动的,还会引起复杂的所有权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政府机关能不能撤换董事长的问题。由于国家不是自然人,它只能由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派出一个自然人担任国有企业董事长,而这个董事长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如果不能撤换,那就等于把国有资产送给了这位董事长,他可以以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身份,任意处置国有资产,如果可以撤换,董事长就无法摆脱政府机关的干预,这就使政企不分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政企不分的后果,则是政府干预企业经营,企业不能享有“法人财产权”,不能自主经营。
在没有所有者意志存在的企业,是不可能对经营者有效地制衡和约束的,最终的企业治理只能由经营者说了算。如果在没有所有者约束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风险制造者是企业的经营决策者,而风险的承担者却是财产所有者,在这种风险和责任不对称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经营者行为的扭曲。
其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在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至少处于控股地位。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治理逻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的成员大部分都应当由政府这一大股东指派、推荐或任命,服从政府这一大股东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成为独立自主、自担责任的决策主体,如果这些代表都不能成为责任自负的决策主体,又怎么期望他们相互监督呢。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厂长(经理)都有“官本位”色彩很浓的行政级别,甚至还有的厂长是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长官兼任(如机械局的副局长兼任某厂的厂长),在这种体制下,低级别的人又如何去监督高级别或同级别的人呢。因此,当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的主要成员均由政府组织部门考察任命,并且只代表政府这大股东利益时,在企业设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是毫无意义的。
其三,国有企业缺乏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治理结构难以有效运转。国有企业自然是国家或政府这一大股东说了算的企业,由于是国有股东主导,期望在国有企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相互制衡的机制是不现实的。纵观世界上各国的治理结构,都不是随意设立,其治理结构模式的形成,与特定时期、特定区域,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及法律背景相适应。在国有股东占绝对优势或是唯一股东的情况下,照搬别国人模式,建立“新三会”,同时还必须保留“老三会”,在成员之间由于权责界限不清,常常发生矛盾,如此不切实际的套用公司法怎么可能提高企业的组织运作效率。
从理论上讲,任何企业治理结构类型的选择都必须首先服从所有制结构的安排。如果从所有制性质的基本规定上讲,某些企业如果不是以市场竞争目标为主要行为目标,那么就不可能真正接受市场规则的硬约束,而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又要求这些领域的企业不必也不可能根据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征去设计和安排,对这些企业如果以独资方式最有效率,不需要投资者采取资产委托--代理制,那么就不必按照委托--代理制去安排企业治理结构。
3.2.国有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扭曲
现行的企业治理模式由于存在着前文提及的制度上的严重缺陷,由此对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校正是失灵的,具体表现在:
一是监督者缺乏监督的动力。在国有企业资产属国家所有,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政府部门的官员和在企业的代表(厂长、经理)应该成为监督的主体。然而事实上,国有企业厂长的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代表国家,一方面代表企业,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行为是十分可笑的。(如第五章图5-12)对于厂长个人而言,由于不是真正的所有者,企业经营的好坏,并不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收益和损害,由自己监督自己意味着没有监督,相反给企业的厂长(经理)提供了侵害所有者利益的机会。
二是经营者选择渠道狭窄。国有企业经营大多数由政府部门任命,选择范围小,通常封闭在部门的系统内,公平性差,常常由主管部门说了算。在缺乏职业经理市场的情况下,这种单一的选拔方式既不利于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职位竞争意识,也不利于具有管理才能的经理人具有施展才能的实践机会。并且现状的经营者报酬待遇往往与行政级别挂钩。而与经营者业绩脱钩,异地为官现象暴露出国有企业经营者责任风险意识的弱化,这种状况导致“企业家偷懒”的不可避免。
三是对经营者激励不足。目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的考评无论从价值标准还是应用手段来看,都是十分混乱的,这一点我们在前文已经讨论。
3.3关于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问题
从企业制度的发展趋势看,现代企业的主体是股份公司,由于不同的股份其生产要素的组合不同和赖以发展的技术特点,作为功能分配基本依据的边际生产率,对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决定了个人分配即各经济主体对应的收入的索取权,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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