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游戏企业的“中国式困境”
2007年3月《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篇报道披露,从去年10月起,EA拖欠合作伙伴广东天悦的各项运营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导致双方的合作出现危机。广东天悦方面称:“我们已经发出最后通函,如果仍得不到回复,天悦将停止‘POGO中国’的运营。”
一年前,2006年4月,EA将其在中国大陆网络游戏业务的独家运营权交给广东天悦,由后者负责运营EA的休闲网游平台——POGO.然而不到一年,双方的合作就产生了严重的裂痕。这仅仅是因为EA中国高层的变动吗?如果是,新任总裁为何要改变EA的在华策略?当初EA又为何要承担起广东天悦的运营费用,甚至员工工资?
中国游戏业发轫之初,来自欧美、日本和港台地区的外资企业曾经占据重要地位,从育碧到EA,从智冠到大宇,从华彩到华义。2002年后,随着网络游戏在中国的高歌猛进,越来越多的国外游戏巨头开始关注中国这块市场。2002年,任天堂以美日对等方式注资成立神游科技有限公司,后者于2003年9月在中国大陆推出基于N64主机技术的神游机。2004年1月,索尼的PS2在上海和广州两地正式发售。2004年8月,世嘉携三款网游而来,吹响了进军中国的号角。两个月后,美国艺电(EA)也宣布成立中国工作室,目标直指网游市场。
然而奇怪的是,虽然汇聚中国的国外游戏公司越来越多,外资游戏企业在中国的影响力却日渐式微。从最初的高调进入到今天的默默无闻,它们仿佛一簇簇烟花,在短暂的绽放后便消失在了茫茫夜空中。仅仅是因为水土不服?或是过于自信?“泯然众人”背后是否还有其它原因?本刊记者采访了部分外资企业及相关协会的业内人士。
三个号,一个都不能少
陈朝勋的穿着朴素到不能再朴素,上身白衬衫,下身牛仔裤。在街上碰到他,你会把他当成一个发福的普通中年人。和他交谈,你更会觉得这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北京人,“忒”、“倍儿”、“哥几个”、“海了去了”……各种儿化音和俚语脱口而出,你不会想到他是史克威尔艾尼克斯中国(SEC)的总经理,更不会想到他在台湾生长了30年。“不管在哪儿,你都得照当地人的方式去办事。”他笑着说。
1998年2月,陈朝勋被台湾光谱资讯派驻到北京管理北京分公司,从蹬三轮给软件店送货的那段日子起,他就开始学习中国游戏业的形形色色的规则。对于外资游戏企业在中国的难处,他深有体会:“外商投资企业到底困难在哪儿?首先肯定是准入——怎么进来?怎么合法地进来?想进中国的往往是家大业大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可能作违法的事,它们必须先弄清中国的法律法规。可是,在对中国的法律环境作了深入调查后,这些国外公司会发现——它们根本进不来。”
在中国大陆运营一款网络游戏通常需要具备“三证”,在“广东天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的底部,我们可以看到这三个证号:“新出音管号”、“文网文号”和“ICP证号”。“ISBN及新出音管字号”是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的书号和批准文号,“文网文号”是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ICP证号即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为什么需要这些“证”?这是由网络游戏在中国的多重身份所决定的。首先,网络游戏及其网站的运营属于互联网内容服务,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任何企业要从事互联网内容服务,必须申请ICP牌照。而ICP牌照对外资企业的发放是极为严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无法取得,合资企业要想申请ICP牌照,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即便如此,拿到ICP牌照的合资企业也是凤毛麟角。其次,网络游戏同单机游戏一样属于电子出版物,同时也是互联网出版物,要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出版,就必须取得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而目前来看,主管部门对于境外游戏产品的引入是有总量控制的。另外,网络游戏及其网站还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需要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2004年9月,上海育碧电脑软件有限公司因“非法提供游戏《无尽的任务》”而被文化部查处,即是因为《无尽的任务》虽然拿到了新闻出版总署的版号,却未持有文化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中国大陆合法运营网络游戏,这三个证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三个证对于外资企业都有严格限制,怎么办?就此打道回府?且慢,为什么那些公司可以在中国运营网络游戏?
借壳上市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请问,盛大是外商吗?是的。九城是外商吗?是的。网易是吗?是的。它们哪一个不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哪一个不是对美国发行存托凭证?哪一个不拥有外国股东?统统都有。久游网也一样,背后是境外资本,可有谁把久游当外商来看?真正纯粹由国内资本经营的公司有没有?有,但非常少。”
我们所熟悉的“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而纳斯达克上市的“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是境外公司,它于2003年11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陈天桥家族通过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地平线媒体有限公司持有其57%的股份,其余股份来自公众募集。正在酝酿海外上市的久游网也是如此,润星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开曼群岛,它的前三大股东分别为中科英华(香港)商贸有限公司、科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润星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其余股份为美国凯雷集团等风险投资商所持有。
无论是海外上市的公司、有风险投资的公司,还是“纯粹”的国外公司,只要在境外注册,依照法律都属于境外公司,都不能在中国从事互联网内容的运营业务。既然盛大互动娱乐和润星国际是境外公司,为什么它们可以在中国大陆运营网络游戏?其实回顾一下以往中国内地许多互联网公司的海外上市历程,我们就会明白。为了满足政府对互联网业的监管条件,这些互联网公司在海外上市之前首先会剥离其国内的ICP业务,与ICP业务相关的资产、人员、域名、商标、经营权和用户关系等,以协议的方式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一家纯内资公司,然后再通过商业合作的方式,间接地将这家内资公司的收益转移过去。我们看到,盛大的网游运营实体是“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久游网的运营实体是“上海润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内资企业。它们的大部分成本和收益,分别通过“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久之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盛大互动娱乐和润星国际这两家境外企业所接纳。
盛大2005年度财务报告对“盛大网络”和“盛趣”之间的关系有着清晰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章目前限定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包括网络游戏运营,的外资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而且,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无法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网络游戏所需的牌照。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开曼群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盛趣相应地被认为是一家外资企业。为了遵守对外资的限制,本集团通过盛大网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网络游戏。盛大网络由陈天桥和陈大年全资拥有,他们两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盛大网络持有运营网络游戏和在盛大网页销售网络广告所需的牌照和许可,盛趣拥有运营网络游戏所需的大部分实物资产。盛趣与盛大网络、南京盛大和杭州边锋签有一系列协议,根据协议,盛趣为盛大网络、南京盛大和杭州边锋提供服务、软件授权和设备,以此交换酬金。盛趣还为盛大网络、南京盛大和杭州边锋提供运营所需的财务支持。此外,盛趣与盛大网络及其股东签有协议,该协议保证盛趣对盛大网络享有实际控制能力。”
借壳落地
已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盛大和九城,必须通过一家内资企业去持有运营网游所需的互联网内容服务许可、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以及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正在酝酿海外上市的公司,如久游和天联世纪,也需要作类似的重组。
除了实现海外上市的目的外,这种“借壳”的模式也会被境外资本用于曲线进入受政策法律限制的网游市场,例如在中国物色一家纯内资企业与之合作,由后者申请运营网游所需的牌照,或是利用后者已有的牌照。去年5月,《第一财经日报》一篇题为“文化部紧急叫停网游《街头篮球》 天联连喊误会”的报道中提到:“在网络游戏行业,类似天联这样通过收购或者合作来取得运营资质的例子并不鲜见。……更有一些拥有各类证件的中国企业认为奇货可居,即便公司已经不再有游戏产品在运营,也不会宣布关门,而是静悄悄地等待外资企业出高价与之合作,或者将其收购。”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外资对于这类合作伙伴的考察一般有三个标准:“第一,要干净。从资本、人员结构到债务,都要很干净。第二,要听话。听话,牌照才好用,严苛点的会要求对方把营业执照和公章都交出来。第三,要小。越小越好,小了才干净,小了才听话。”达成合作后,表面上看,外资企业只是为这家内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而实际运作中,内资企业的最大价值就是持有牌照,其资金来源和决策权往往控制在外资企业手中。这家内资企业甚至可以不雇用任何一名员工,而只是一个空壳。这就是所谓的“假内资”企业。
“假内资”企业在法律和经营管理上的风险显而易见。法律上,一旦被查出是“假内资”,营业执照就会面临被吊销的危险。经营管理上,由于外资企业的“真身”与内资企业这个“壳”之间的默契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今后双方如果产生矛盾,例如“真身”被“壳”反咬一口,或是在“亲兄弟明算帐”时出现利益上的纠纷,或是某一方的高层战略发生变动,问题就会变得复杂化。毕竟,“真身”的所有业务都要通过持有牌照的“壳”来完成,而“真身”却并不拥有“壳”的任何实际股份。这中间存在着无法预估的灰色风险。
即便是为海外上市而“借壳”的公司,也存在着类似的风险。很多人对六年前的“王志东事件”仍然记忆犹新,“借壳”模式最早被公开揭示出来即源于此。2001年6月,《南方周末》一篇题为“新浪不是经营报”的文章在评论“王志东去职事件”时将这一模式及其风险解释得很清楚:“北京新浪互动广告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王志东个人持有前者75%以及后者70%的股份。新浪广告是一家拥有国内广告经营执照的公司,在NASDAQ上市的新浪网的所有国内广告都必须通过它来完成;新浪信息是一家持有ICP执照的公司,新浪网国内部分的运营必须由它来进行。上市公司新浪网和这两家公司签定协议,通过协议,这两家公司的成本和收益都进入了新浪网。之所以让王志东个人持有这两家公司的股份并不是因为新浪网没钱了,需要王志东个人来投资,而是因为政策壁垒。……绕过中间的山山水水,我们看到,整个事件大致是这样的:外资的新浪网和中国籍的前CEO王志东合谋,由王志东个人出一个名义,要过来一个中国政府颁发的广告经营和ICP资格证,现在新浪网让王志东下课了,王就警告新浪道,别忘了,你之所以能在中国运营,是因为我的名义。”
回顾王志东与新浪之间的这段恩恩怨怨,我们很容易联想到EA与广东天悦之间正在进行着的这场风波。
八个法律规章
外经贸部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与何茂春撰写的《我国利用外资法律的修订及影响》一文对“假内资”企业做过总结,他们认为“假内资”企业的存在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有些限制措施也许本来就不必有;二是有些限制措施技术上很难限制;三是有些限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被腐化了。”
今年1月,美国市场咨询公司Niko Partners与权亚律师事务所(TransAsia Lawyers)共同发布了一份题为《中国游戏产业法规全景》(China's Videogame Industry Regulatory Landscape)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对单机游戏、网络游戏和电视游戏在中国所处的法律环境作了考察。Niko Partners执行董事丽莎。科斯马斯。汉森(Lisa Cosmas Hanson)认为:“复杂的法律环境是国外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壁垒,这主要是因为十个政府部门和机构都在为这个行业制定法律规章。”
在2004年7月9日举行的“国产游戏软件和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研讨会上,网游行业的三个主要管理部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的领导均到场并作了发言。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在会上指出,游戏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八个法律规章,他归纳为“一法、三条例、二决定、二规定”。“一法”即《著作权法》,“三条例”为《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二规定”包括《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二决定”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除了这八个法律规章外,文化部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也是各游戏公司必须了解的。而就在这次研讨会召开的一年前,2003年7月2日,即《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的第二天,新华网曾刊登过一篇题为《行政法规重复交叉 互联网出版企业困惑尴尬》的文章,该文作者认为多头管理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而且会贻误商机。
对于不熟悉中国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国外游戏公司,如果它们只是想把自己的游戏引入中国,而没有更大的野心的话,最理想最稳妥的方式无疑还是传统的授权代理模式。不过近几年,即便是产品的引入也变得不那么容易。有人将四年多前《奇迹》(MU)的遭遇视为这一变化的重要分水岭,2002年9月,九城与Webzen成立合资公司,获得《奇迹》的中国大陆地区代理权;而直到五个月后,2003年2月,《奇迹》才正式收费,原因是版号迟迟没有拿到。从那一年起,政府开始对境外游戏产品,即“外版产品”,的进口总量实施控制。
然而,究竟什么是“外版”、什么是“内版”,并没有一个很准确的定义。目标软件作为一家外资企业,它的游戏产品属于内版还是外版?大宇开发的以中国传统文化为题材的游戏,属于内版还是外版?那些“借壳”的游戏公司,是否会利用“内资”的身份走捷径?两年前,台湾松岗科技线上游戏处总监陈居丰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即对内外版的标准提出过质疑。他说:“海外游戏的引进受到限制,目前内版是蛮受鼓励的。有人说只要在当地研发的游戏就算内版,有人说必须是要内资公司研发的才能算内版。有很多种说法,到底哪种说法才是可信的?审核的标准能不能更清楚一些?”
如果说ICP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影响的主要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话,版号的问题影响的则是包括PC单机游戏、TV游戏和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游戏产品。
以何种方式去适应中国游戏业的法律环境?在中国游戏业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这两个问题,无论是关注中国市场的国外企业,还是立足本土的国内企业,都应该慎重思考。正如陈朝勋所说:“外资企业应该也必须遵循中国政府的所有法律法规,这是企业合法、永续经营的基础。不单单是外资企业,所有行业内的企业也都应该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