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管理模式设计
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要认真贯彻资本运营责任制的原则。为了切实建立资本运营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经营的资本真正负责,避免成员子公司对集团的依赖思想,杜绝小富即安、故步自封的不良现象,集团总部要通过对资本运营效率等内容的考核,建立资本运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集团财务管理要体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的发展需要调动发挥包括集团总部在内的各个成员子公司的积极性,即:既要发挥集团的战略决策和协调交易的作用,又要调动成员子公司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因此,在财务管理上要适时地运用集权与分权的方法,根据形式与任务的变化,灵活地调整集团财务管理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不拘泥于一种固定的模式和既定的范围,一切以更好地完成集团的目标任务,取得最佳经营效益为准则。
在集权方面,集团主要是在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问题上进行管理。在分权方面,集团各成员子公司主要对具体性的、战术性的问题,如:成本管理,费用控制,运营资金的管理等。各自运作管理,集团仅给予宏观指导。这样做,既不影响集团内各企业的法人地位,又利于集团总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和宏观规划,把握集团的总体发展方向。
对集团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财务管理权应全部或大部分集中到集团总部来:
(1) 投资决策权。包括对子公司较大规模的扩建、改造投资和对外股权投资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2) 子公司接受外部投资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3) 子公司资产重组或土地置换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4) 重要财务政策的制定权不能分散到各成员子公司,以防各行其是。
(5) 子公司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应由集团总部集中。特别是对一些新兼并、收 购的单位,集团公司还应该直接派主管人员,以便加强财务约束力。
(6) 主要产品的出厂价与内部协作价的制定权应由集团集中。
(7)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权、流动资金的贷款权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权应该由集团集中。
(8) 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集中的权利。
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层次划分
由于集团公司对成员子公司的投资结构不同,所以,在财务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会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基本上可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种。一是对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应采用直接管理;二是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列入间接管理;三是对同集团公司只有经济协议或合同关系,没有参股关系的联营、协作企业,在财务上只有结算关系不具有管理职责。根据集团公司对成员子公司的投资结构的不同,集团财务管理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对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和制度执行。
第二层,对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要稍微松懈一些,应该允许他们自行拟订财务管理制度,但不能出现与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条款,各项财务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要由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层,对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比较松散一些。集团财务管理部门不应该对他们限制具体内容,只需要通过集团公司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投资、分配等重大决策,掌握分析其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和重大变化等。
4、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面较广,并与集团公司的集权和分权模式有关,其主要的内容有:
预算管理。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提出集团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总体计划,提供给子公司作为指导性大纲。而各子公司编制的预算经集团公司审核、汇总、调整、平衡后正式下达,作为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大纲和检查、考核的依据。
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重组以及一定规模上的改造、扩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资金管理。集团公司的筹资、集资、融资和集团内部自有资金的分配应由公司决策层根据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应由各子公司负责管理。
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应对所管理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子公司资产的分离、合并、租赁、拍卖、重组、发行债券、破产等产权变动事项以及子公司的物资盘亏、盘盈、毁损、报废、出租等应分别经集团公司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价格管理。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间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定价,实行模拟市场价格。各子公司对产品和劳务的价格具有拟订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所拟订的价格具有审定、协调以及裁决权。
信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提供给决策部门和决策人,定期进行财务评价。
财务制度的管理。集团公司应该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指定适合本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办法、财务会计制度、纳税办法、核算办法、各项费用指标,并根据上级政策的变化及时修订。
财务人员的管理。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各子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业绩考核、工作变动以及子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等事项。
5、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约束机制
集团公司在宏观政策和形势指导下,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敦促成员子公司各行其职、各保其效,并建立确保资本保值、增值的一系列约束机制。
l 对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控制资金流向。
(1)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投资,由集团总部统一规划,各成员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制”或“项目承包制”,讲求投资报酬率。
(2) 集团成员子公司日常合理的、规定限额以内的资产损失,经过健全的审批手续,可由其自行处理;对超出限额的资产损失,必须由成员子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总部统一处理(或者由集团总部签署意见后,再由成员子公司报当地财政机关)。
(3) 成员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各类财产,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下,报集团总部批准。
(4) 成员子公司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确属特殊情况者,必须报请集团总部审批。
l 适时地对成员子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防止效益流失。
集团总部要根据“两则”“两制”及国际会计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的管理办法,各成员子公司再据以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总部备案。其执行情况,由集团总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l 加强财务成果核算与利润分配的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保证企业的发展后劲。
(1) 各成员子公司不得擅自扩大营业外支出,若遇公益、救济性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事先报集团总部批准。
(2) 集团总部要审批成员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审查利润分配表及相关资料,监督其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与公益金。
(3) 加强资本金管理,成员子公司“实收资本”若发生结构变化或数额变化,特别是涉及到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事先报集团总部批准。
l 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设计财务指标考核体系。
(1) 各成员子公司都要按月、季、年向集团总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有条件的地方要先经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验证。
(2) 各成员子公司要随报表编写财务报告说明,尤其是对一些期后事项、或有负债、或有损失等,都要向集团总部说明清楚,必要时可由总部对其财务报告进行某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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