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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特点与评估范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42:00
资的积累,通常无收益可言,且未来预期收益难以确定。

  5.在建工程涵括了从刚刚投资兴建的工程到已完工建设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这些完工进度差异巨大的在建工程,自身可比性较差,评估时不易找到合适的参照物。

  6.对工期较长或停建多年的工程,由于市场和外部条件的变化,其技术性、功能性贬值不可忽视,特别是在采用成本法估价时。有的项目还没建成在市场上就已经落后了,市场价值远低于实际的投入。

  7.在建工程的价值并非各项投入的累加,要根据市场情况体现出其潜在的利润,这也是对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估价时的难点之一。

  8.按照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土地费用和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前期费用往往是先行投入的,与工程的实际进度无关,在估价时不可遗漏。

  9.对在建工程的估价往往无法直接采用一般房地产估价的方法,应结合 在建工程的特点对各种方法进行修订后灵活地综合使用。 因此,在传统评估技术路线中,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但由于在建工程资产的收益率并不是总处在社会平均水平位置,其预期收益可能明显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这样对在建工程的估价针对特定的评估目的则要运用到其他估价方法,以便更好地考虑该在建工程超额收益或减额收益对其评估值的影响,从而使其估价结果进一步贴近市场。

  四、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范围的界定

  房地产价值是房地产权利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对房地产的估价实际上是对其权利价值的评估。由于在建工程与已建成或旧有的房地产不同,其权利状态中的某些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科学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应建立在对在建工程评估范围的准确界定上。

  1. 土地权属 在建工程的土地权属有两种性质,四种情况,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权属性质和情况,其抵押评估价值内涵和被评估在建工程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是不完全相同的。

  2. 项目权属 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贷款评估,要查明委估房地产项目是否属联建项目或是否有参建单位,委托单位对委估的在建项目整体或部分是否确实拥有所有权。若委托单位是委估对象的主建单位,另有一个或两个参建单位,则参建单位的价值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其价值不属于委估房地产的抵押范围;若委估房地产项目是联建项目则委托单位对委估对象拥有的权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评估人员必须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把握,其中特别是要搞清楚项目公司的组成各方的权利状况以及各方之间的经济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评估人员只能对委托单位对委估房地产项目所实际拥有的权利部分进行抵押价值评估。

  3. 工程进度 在估价实务中,各个委估在建项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包括地下室结构部分);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裙房的结构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结构封顶等等。大部分的项目,其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还没有进行。对于上述不同的情况,评估时必须准确地把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对于那些未安装并固定在建筑物主体上的材料和设备,就不能纳入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范围。因此在对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工程的实际投资进度来评估其价值。

  4. 销售状况 有些委估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已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预售了部分楼盘。评估抵押价值时,必须清楚地把握两个问题,一是预售许可证所允许预售的楼层及其建筑面积,即可售部分;二是开发商已实际出售了多少建筑面积。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因为已售部分楼盘的权利已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委托人无权将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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