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分析
一、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分析
资产评估价值的确定是由评估过程中众多的主观因素决定的。评估价值的合理性除了受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及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影响外,从专业角度就要对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的对应性是判断资产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的必要条件。资产评估价值最终是否合理,主要看评估参数的选择和确定是否科学真实。评估师在选用某一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时,可能该方法的计算公式是相同的,但由于各评估师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水准,掌握的信息资料不一样,在选用评估参数和参照物时却大相径庭,以至同一资产、同一评估目的,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其评估时其评估价值相差甚远。
例如,某省一家上市公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对其部分国有法人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在半年内先后委托了两家评估机构对其国有法人股进行评估作价,结果,某市一家评估机构(简称某市机构)评估的结论是每股价值为3.48元,而某省一家评估机构(简称某省机构)评估的结论是每股0.85元。两家评估机构对同一公司的法人股价值评出的结果其差异竟如此之大。究竟哪家的评估结论是公平合理的?在专家评定会上也难达成一致。实际上,在调阅了两家评估机构的相关评估资料后,笔者以为,两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评估参数和参照物完全没有可比性,某市机构选用的评估公式是:XX钢铁公司法人股价格=a×每股净资产+b×每股收益,其中a和b为回归方程的回归系数。某省机构选用的评估公式是:XX钢铁公司法人股价格=该公司流通A股评估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每股收盘价×该行业缺乏流通性折扣率×(1+折扣率调整系数)。
从上述两家机构确定的评估公式来看,他们选择的评估参数没有类比性,导致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是必然的。某市机构选用的公式事实上决定了法人股价格就在净资产附近,从他们选择的25家上市公司法人股交易案例可看出,其法人股转让价格与每股净资产相差不大,但从上市公司成交日股价中可判断这些参数和资料反映的是牛市行情的状况,以这种参照物进行分析比较,最终结果其法人股评估价格为每股3.48元,实际上该公司报表上每股净资产为3.46元。某省机构选用的公式事实上决定了法人股价格受两个参数所影响,一是评估基准日流通股股价,二是股权缺乏流通性减值折扣率。这个折扣率的取值依据是《中国资产评估》杂志上一篇论文的研究成果,对钢铁行业而言,股权缺乏流通性减值折扣率相对流通股价而言平均为20%,而评估基准日该公司股价为4.5元左右,因此最终法人股评估值为每股0.85元,因该公司也有近期法人股拍卖价低于0.89元的案例,据此某省机构认定他们的评估结果是公平合理的。
我们在此不是去评价哪家评估机构的是非曲直,而是通过这个典型事例告诉人们,选择不同的评估参数对资产评估价值的大小具有决定性意义。当然,要判断选用的评估参数是否合理,对一般非专业人员来讲或许比较困难,但只要仔细分析一下评估参数的来源和背景,有时也会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对上述两家评估机构选用的公式和参数,某市机构在选用有关资料时,事实上是两年前大牛市行情中的一些法人股成交价格资料。在大牛市行情中,由于流通股股价较高,法人股成交价格大于或等于净资产价格的情况较普遍,但两年后,上证指数从2200多点跌到1400多点时,法人股成交价格与净资产价格的相关性则大不一样,更何况该钢铁公司的近10亿元的应收账款、7亿多元的存货使公司账面净资产含有很大的“水份”。因此,某市机构明显是高估了法人股价值。而某省机构选用的评估公式主要与流通股股价和折扣率相关,不去考虑净资产这个重要参数,而且流通股股价又是在股市极度低迷状态下形成的“地板价”,自然在这种情况下评出的与净资产相差甚远的法人股价值人们也很难接受。
要判断评估师选择的评估参数是否科学合理,实际上需要结合不同资产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
1.在对机器设备应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应重点关注成新率这个参数,因为设备的重置成本,运输安装费率这种参数比较容易判定,而成新率由于涉及的因素多,人为调控相对容易。判断成新率是否合理,较简便的方法是用年限法,即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如果法定寿命年限为10年,已使用了4年,则成新率应在60%左右是合理的,如果评估师将成新率定在80%或40%左右,又没有令人信服的分析说明,则可初步判定该设备的评估值是不合理的。
2.在对房地产应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时,应重点关注选择的参照物的若干比较参数,如参照物的房地产价格可能不是一个实际的成交价格,而是广告宣传价格,或是一个最低的起步价格,或许这种成交价格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种偏差价格,那么,其比准价格或最终的评估价值也肯定是不合理的。因此,如何判定市场比较法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主要应考察选用的参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真实可靠,当然,参照物的选择也应具有可比性。
3.在对无形资产或企业整体资产应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取决于净收益、折现率和企业(资产)寿命年限三个参数的确定。对专利权、专有技术的评估,较难确定的参数是净收益;对商标权、商誉和企业整体资产,较难确定的参数是寿命年限,因为对这类评估项目没有规定一个权威性的法定寿命年限,在评估实践中以及一些评估教科书上都习惯假设为永续寿命期,事实上,这种假设既不符合企业(资产)实际,也有悖于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的行为动机。如何判定评估师运用收益法时使用的净收益、折现率和寿命年限三个参数的合理性呢?需要逐个进行分析。首先来看净收益,对单项无形资产,净收益指的是超额收益;对企业整体资产,净收益指的是净利润,它们都是根据评估基准日前的收益状况来预测未来的收益额,即预期收益。无论评估师采用何种预测方法进行预测,纳入折现求和的预测收益值一般不能超过五年的数字,为了稳妥起见,以第三年的预期收益为未来年份的收益则更可靠。如果评估师使用六年后的预测值来折现求和,评估值肯定偏高,其合理性就应受到质疑。其次再看折现率,主要把握折现率是否包含了安全收益率和风险收益率,如没有考虑风险收益率或风险收益率取值过大(例如超过了安全收益率),则评估价值就有可能过大或过小。最后看寿命年限,如果资产有法定寿命年限或合同年限,则寿命年限在此范围也算是合理的;对一个企业而言,包括商标权和商誉,现实中并没有一个永续获利的寿命年限,那么在评估实践中及许多教科书上为什么采用无限寿命期折现呢?这主要是确定一个大家都公认的企业或商标权、商誉的有限寿命年限是很困难的,而假设一个企业持续经营、商标权商誉永远存在却是十分容易的,评估师只需多写一句话即可,但问题并没有解决。实际上,现实中一些国际上流行的评估惯例和经验法则对我们判定这种评估对象的有限寿命期很有启示。例如,美国《金融世界》杂志每年公布的世界著名品牌价值,其评估方法就是在计算出品牌商标的超额收益后,再乘上一个倍数来作为该品牌的价值,世界著名品牌的盈利倍数范围从6~20不等。对盈利倍数,有的学者认为是折现率的倒数,持这种观点的仍然认为品牌的寿命为永续年;有的学者认为是有限寿命的年限,笔者倾向盈利倍数属于市场预期盈利寿命年限。因为即便是世界500强企业,它们的平均寿命也只有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