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探
2.评估师对提供的评估结论的责任。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存在的多种计价标准、技术方法和计算公式的选择,以及技术误差因素的影响,使评估值不可能绝对准确,但评估师有责任避免做出不正确的数值结论。
3.不超出专业范围服务的责任。评估师作为一种专家,不可能具有多领域专门知识,评估师超出自己专业能力范围承接业务,应外聘该领域专家协助,否则,应视为执业能力与评估业务不一致,是不道德的。
4.评估师接受培训、教育的责任。评估师的专业执业资格须经严格的专业课程考试合格后取得 .对已取得执业资格的评估师也应不断补充新知识,进行后续教育,以保证评估师在专业领域的领先水平。
(三)评估师的公共关系评估师的公共关系包括评估师与客户的关系、与公众的关系、与同行的关系。
1.评估师与客户的关系。这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评估师为客户提供的应该是有偿的、符合执业标准的专业性服务,这种关系以专业责任为基础,以不影响评估业务公正性为前提。评估师对客户委托的业务所做出的结论不以客户的好恶和利害为转移;评估师应如实让客户明白自己所具有的专业能力和资格,不得作不实的或模糊的宣传;评估师还应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对客户委托评估这一事实及评估结论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2.评估师与公众的关系。评估师对客户委托的资产项目做出评估结论,在客户利用这个结论时,常常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有些项目还可能较直接的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公众或第三者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信赖程度,取决于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公正,不带任何偏见。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时,应充分关注公众利益和可能利用评估结论的第三者的利益。
3.评估师与同行的关系。评估师之间,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建立竞争、配合、共同维护和提高行业信誉的同行关系。在处理同行关系时应遵守下列规则:以自身执业水平维护和提高行业信誉,不中伤同行,也不作渲染性广告宣传自己;不采用压价收费、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一个评估师不得在多个评估机构中任职,只能在所在评估机构中执业。
(四)评估师与评估对象和结果的关系评估结论是客观、公正、科学的专业结论,是委托人或评估师意志的体现。而评估师与评估对象的关系,有时又与上述要求难以一致,因此,在处理评估师与评估对象、评估结论三者关系时应遵守以下规则:评估师应回避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这种利害关系主要指拥有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作为评估资产的产权交易的一方或其中一方的组成人员;充当被评估对象的资产业务代理人;参与评估资产的管理。上述利害关系,无论是现实的,还是预期将会发生的,都可能引起人们对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的怀疑,都应回避。
评估师对评估结论的做出、发表和签署,应当持有应有的谨慎,评估师不得轻率发表初步的,有待修正的不符合执业标准的评估结论,致使损害职业声誉;评估报告中的署名,应是实际参加评估的评估师,不得由未参加的人员签名,也不得只签评估机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而不签评估师姓名,评估师之间意见严重分歧以至无法统一的,不得隐去一方,只表达另一方意见。
三、质量控制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是指资产评估结果质量和资产评估行为质量。
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标准是围绕资产评估质量的特性和要求,为确保资产评估质量,要求评估工作符合资产评估职业标准和工作规范而建立的制度、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建立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标准可以指导、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管理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并为衡量、判断和评价质量控制的有效程度提供标准和尺度,因此也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标准,应是以资产评估项目质量控制为基础,以评估机构全面质量控制为核心,以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监管部门监督、考核为补充的质量控制标准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产评估项目质量控制标准资产评估项目质量控制标准是指在进行某一评估项目时,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或指南,以考核某一资产评估项目从前期调查、接受委托、现场勘察、评定估算、到出具报告全过程,是否遵循了资产评估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系列制度和程序。具体包括:1.对资产评估业务程序的规定性。任何一项业务和程序都应包括前期调查、签定业务约定书、编制计划、现场勘察、收集信息、计算分析、汇总与审核工作底稿、撰写评估报告。
2.对资产评估业务的合理控制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
(1)签约制度。每一项资产评估业务,必须签订业务约定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完成时期、客户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2)委派人员制度。评估机构对每一项资产评估业务的执行人,必须合理安排与分工。特别是明确项目负责人、明确每一位评估人员的职责,提醒评估人员特别是评估师,遵守职业道德和资产评估准则,熟悉委托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并发挥各自所长。
(3)编制、审核评估方案制度。明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评估方案,组织评估方案的分析、讨论,并交高级评估师或总会计师或总工程师审核。
(4)指导和监督制度。具体包括:首先项目负责人和注册评估师要指导助理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应按怎样的方式、技巧完成评估程序;收集哪些资料信息;怎样做工作底稿和进行调查;如何分析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测试资产的成新率等;以及要求达到怎样的目的。其次,项目负责人和注册评估师对助理人员工作底稿要进行审核,以保证评估质量。最后,合理有效的监督整个评估过程。监督机构(或人员)对评估工作进度、评估工作质量进行监督。通常由项目负责人对各评估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或进行评估方案的修正调整;高级评估师或总工程师对整个评估项目进行再监督。项目负责人或会同高级评估师或总工程师解决职业判断上的分歧,并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与签发。
(5)检查与复核制度。具体包括:检查资料信息收集的充分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评估方法选用的恰当性;分析、判断、推理的科学性、正确性;资产评估目的与估价标准和评估方法的匹配性以及评估人员是否严格遵循了资产评估标准和职业道德;整个资产评估过程和结果是否实现了委托评估的要求;复核各种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和评估工作底稿。
(二)全面质量控制标准全面质量控制标准就是为保证和提高资产评估质量,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全体资产评估人员,通过建立整套资产评估质量控制体系,综合运用各种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措施、程序、方法、控制影响资产评估质量的各因素,用以获得一个具有一定公允性的资产评估结果。全面质量控制标准应包括:目标责任控制制度、评估人员质量要求、评估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评估人员质量要求、考核与评价评估质量标准、评估质量控制程序、评估质量控制方法。
1.目标责任控制制度。为使评估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以至每个成员按照统一目标、方向,一致行动,确保资产评估质量,则要求把所有评估项目的质量控制目标,按部门逐层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个评估项目的每个环节和每一个评估人员,并授予相应的责权,使每个部门、每个评估人员明确质量控制目标责任。评估机构也可以此来考核和评价每个评估人员和各部门是否按目标责任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2.评估人员素质要求。评估机构应规定评估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并定期考核和培训,对合格者予以奖励或晋升,对不合格者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