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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利权评估的收益现值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38:21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 专利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随着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专利权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专利权的科学、正确的评估,是专利权交易市场的呼唤,它一方面能帮助专利权人正确对待自己的专利权价值,又能为交易双方提供理性、公允的价格依据,对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推动专利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旨在为科学评估专利权的一些有关问题提出些肤浅见解,以期抛砖引玉。
  一、专利权评估方法的选用
  目前,评估界对资产的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即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所谓市场比较法,就是在一个充分活跃、成熟的市场前提下,寻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与该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成交案例,并将这些案例的成交价格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修正而得出一个比较客观、公允的评估值。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创造这项专利权应该发生的料、工、费和由于开发这项专利权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之总和。所谓收益现值法是这项专利权所创造的公允收益的折现值之和,它包括专利权持有期间内收益折现和由于专利权转让而获得的收益折现两部分。
  国际评估界认为,采用市场比较法是资产评估的较好的方法,因为它有成交案例,其评估值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但由于我国专利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因此采用市场比较法还不具备条件。而用重置成本法对专利权评估时,由于其成本和专利权之间的弱对应性和虚拟性,往往研发专利权的成本并不能完全代表该项专利权的价值。例如,发明回形针的专利权,其发明源于发明者灵机一动,但它的效用近几十年来有目共睹,其价值不菲。如若采用成本法对其评估,其成本几乎接近于零,其评估值也不会高。这样的评估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有些专利权确有不妥。
  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是把专利权将来可能创造的收益的折现,注重其未来收益,兼顾了发明人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发明者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当前我国的专利交易,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专利权评估是比较合理和正确的,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其关键在于把握好影响收益法评估价值的几个因素。
  二、影响收益现值法评估价值的几个因素
  收益现值法评估专利权价值的一般公式是:
  (1)式中At为每年的年收益,r为折现率,t为期数,即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剩余年数。
  这个公式的含义是,专利权的价值等于收益期内各期收益的折现值之和。
  如果,每年的年收益相等,则上式可简写为
  在(2)式中,有关专利权评估值的因素有三个,即预期年收益A,折现率r和期数n。这三个因素的变化,将直接关系到评估值的大小。
  三、预期年收益假设的选择
  按评估原则,预期年收益要按资产最佳利用的现实可能途径和资产继续使用的状态来预测,另外还要符合公允、公平原则。目前可供采用的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假设,并在这些假设下得出不同的预期年收益。现就这几种假设分述如下:
  1.假设企业拥有的专利权继续按转让方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占有率的条件下取得预期年收益,在这种假设条件下,如果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占有率比较正常,这样获得预期收益也比较符合专利权应该获得的收益。按此评估得到的专利权评估值也符合其应有的价值,但是如果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业绩和市场占有率受其管理水平、营销能力的牵制,未能达到应有的赢利目标,那么其预期收益将是不理想的,以此为依据评估得到的评估值也是不正常的。显然这种假设必须在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使用。
  2.假设专利权创造的收益在最佳生产经营条件和最佳销售情况下获得,在这种假设下获得的年收益将是最大的,按此推算获得的评估值将是最大的。
  3.假设预期年收益是在正常经营条件和正常销售情况下获得的。
  4.假设预期年收益是按专利权的受让方的经营条件和销售条件下所获得的收益。
  按以上四种不同的假设,得出的评估值则大不相同,不同的评估人员根据其自身的需要,会采用不同的假设,从而使同一专利权的评估得出不同的评估值,这是很不正常的。
  那么,公允的评估应采用哪一种预期收益的假设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的是专利权在正常经营条件和正常销售条件下所获得的预期年收益的假设,因为最佳预期收益的假设有利于转让方,而不利于受让方,不符合公允、公平原则,如按转让方不利条件下的预期收益假设则有利于受让方,不利于转让方,也不符合公允、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正常经营条件和正常销售条件下预期年收益估算出的评估值才是公平和公允的。
  为说明问题的方便,特举一个评估实例,加以说明:
  某一生产型企业,在1993年研究开发了一项新产品,该项新产品以一项专利技术为依托,该项专利技术于同年申请并于1995年获得发明专利权,该项专利产品1995年正式投产,它的生产打破了国际垄断,其产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的国际水平,并连续几年获得国家新产品奖,还取得了市科委颁发的科技成果奖。该企业经几年生产经营后,因买方要求欲将专利权经评估后转让,该专利权受让方是该专利产品的销售大户,市场前景十分看好。但转让单位的市场前景并不乐观,该企业从1995年起至2002年的销售收入、产品销售利润、管理费用、净利润的数据如下表所示:

  ──────────────────────────────
  年份  销售收入(万元) 产品销售利润 管理费用 净利(或亏损)
  ──────────────────────────────
  1995     129      34      17     15
  1996     205      59      39     18
  1997     540      214     60     152
  1998     600      170     104     55
  1999     459      143     132     10
  2000     290      109     102     5
  2001     160      69      67     0.5
  2002     82       32      70     -40
  ──────────────────────────────
  从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到,该企业从1995年开始到1998年销售收入节节上升,但从1999年开始销售收入直线下降。究其原因有这样几个:一是该企业的专利产品从1998年起受到仿冒产品低价销售的影响,二是该专利产品销售大户即现在受让方从国外进口同类产品加工、销售,三是整个行业从1998年起至今处于低谷。在这几年效益不佳的情况下,该企业只能出售该专利权,如评估采用第一种假设,即按转让专利权方的目前生产销售条件下、继续经营情况下来评估,其专利权评估值只有几十万,这显然不符合该项专利权的实际价值。如评估时采用第四种假设,即按专利权受让方的生产销售的情况来加以预测,则评估值可达千万元以上。在实践中,我们认为既不能按照转让方目前经营状况来预测今后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进而再来计算评估值。这样做,对转让方不公允,也不能按受让方的销售垄断地位来预测,因为这种销售旺势并不是该专利产品带来的,而是由受让专利权方的以往经营获得的商誉带来的。如以此作为评估前提,对受让方也是不公允的。具体操作时我们对转让方的以往8年的销售收入作了分析,可以看到从1995年起至1998年销售收入节节上升,1999年开始下降是外界不正常因素引起的,应予排除。再从净利润看,尽管1998年的销售额是最高的,但净利润只有55万,比上年下降近100万,究其原因是成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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