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控制子公司投资行为的理性思考
国外的先进、科学的投资管理体制值得我们借鉴,但是我们还应该考虑到我们的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管理理念、行政思维的习惯、过分强调服从需要及缺乏民主的思维等方面,这些软因素是和外国迥然不同的,而且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且是不可以照搬替代的。因此,我们以为禁止子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孙公司应该是当前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好最简单最有效的措施。对于国有独资的大中型集团公司,要利用深化企业改革、股权多元化、走向公众公司过程中的企业重组,坚决取消现行的“多级法人”制度。即使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立即取消下属子公司法人资格的,也要用建立结算中心一类的办法首先将投资权集中到公司总部,并由公司总部统一行使投资权,然后再逐渐加以完善。
3.要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董事委派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及薪酬制度,并予以严格实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通过其向子公司董事会派出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来实现的。母公司在子公司具体的经营活动中不能进行直接的干预,但作为一个对子公司的全资拥有者或控股公司的大股东,母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对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判断及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股东大会通过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由子公司具体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股东实际上就是委派的董事。但是,实际上许多集团公司的高层往往把公司的权力倾向于公司的总经理,委派董事只不过是在履行一道法律程序以使公司运行机制合法化而已。这种观念和现象必须尽快纠正过来。
建立严密并能真正执行的董事奖罚制度也是当前制约董事不良行为的重要因素。比如,董事做出违反法令或是公司章程的行为,或因赞成董事会或符合其他董事做出违法分派盈余或金钱、对其它董事贷款、对外投资、为自己和第三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交易,而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对公司该负怎样的责任?没有严密的制度来约束董事行为,没有把董事行为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联接在一起,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约束势必会是纸上谈兵的空话。当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文实在太有限太过于笼统,也不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做出惩罚性条款。这使得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大多数行为处于无序状态,在出现需要承担责任时找不到明确的责任承担者。为此,企业集团内部在章程中应明确董事应有的权利和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且应将其细分化,这是制约董事不良行为的最迅速有效的措施之一。
对委派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酬标准也应该企业化、市场化,不能因为委派的人员是机关事业的编制而依然实行老的薪酬制度和僵化的考核制度。
4.要尽快制定出一套周密、完整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从我国当前集团企业运行机制来看,禁止和限制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失为防止资产流失的一种有效措施。然而,绝对禁止子公司对外担保有时候会对企业生产造成损失,使企业走入困境。比如说,某甲企业因生产急需要一种原料,而提供生产原料的乙企业又急需要贷款,它希望甲企业能为它提供担保,如甲企业不提供担保,则势必会影响甲企业的生产进度。但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无从下手。为此,集团内部应该制订出一套完整的规范的担保制度来约束子公司一支笔担保的行为。监控、处罚措施应有同等效力且要细分化。
5.集团应将控股子公司的捐赠权收回到母公司,以尽可能减少这种“合法”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我们以为,当前我国的企业无论从资产从经营从利润说都还比较弱小,绝大部分企业正处于创业和扩张阶段,资金非常短缺,我们的企业还没有达到应该为非企业化的社会慈善事业作出无投资效益的捐赠行为的阶段。我们以为国家制订相应的法规来限制和约束国有企业的捐赠行为是必要的,在没有法规出台之前,企业集团应该在集团章程中对子公司的捐赠行为予以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最大程度上禁止子公司的名正实虚的捐赠行为。
当然,绝对禁止子公司捐赠行为也是不妥的。这会使子公司把捐赠作为一种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外部环境、提升公司的知名度等真正的公关行为无法开展;其次,与现行我国的某些法律制度相抵触;另外,会使如教育、医疗、基础设施、慈善业等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此产生不满情绪,从而不利于公司与外界保持良好的运作协调环境和维持良好的公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