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突出重点不断推进财务总监委派
5.任期与轮换
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为三年。由政府委派的财务总监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连任,任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轮换;由董事会聘任或母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其轮换制度可由董事会或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为了加强对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于2000年4月成立了"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具体实施对市财政局直接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
(四)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总监业务素质
为了不断提高财务总监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共同建立了系统的财务总监培训制定,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财务总监培训模式,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专业化、正规化、现代化的教育培训基地。到目前为止,已举办四期财务总监培训班,培训学员420名。
二、上海市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按照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务监控机制,遵循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有利于实现对企业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大力推进财务总监委派。本市各市属工作、商业、外贸、建设等系统和区县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经统计,截至目前为止,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已委派或聘任财务总监150多人,委派财务会计主管人员2500多人,其中财政部门委派的财务总监人数约75人。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本市财务会计秩序的好转,推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的步伐。一是,从近期开展的财务会计专项稽查总体情况看,上海市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量有了较大改善。二是,国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监控力度明显加强,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带动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三是,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财务总监委派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
三、目前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我们的看法
虽然我们为推进会计委派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会计委派毕竟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从总体上讲尚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是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还不够规范,特别是由于在新《会计法》中对财务总监的地位未予明确,使很多人对财务总监制度存在诸多疑问。二是对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存在较多的争论。我们实践中的财务总监制强调内部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结合,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一种与企业管理当局相对立的外部监督形式,三是财务总监与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的关系未理顺,实际工作中矛盾较多;四是对《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实施后,财务总监存在的必要性存在疑问;五是随着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拨付制实施后,对于在事业单位进行财务会计主管委派的必要性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财务总监委派制作为我国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应该将财务总监委派制视为改革措施的一个有机组织部分,从改革的全局出发,用发展的眼光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财务总监委派制。因此,本着上述原则,根据我们的工作体会,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如下基本看法:
1.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是会计委派制度的重要形式
为维护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强化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过程监控,在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的前提下,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加强企业财务监控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措施。在我国,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最早出现在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逐步成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在这种背景下,为尽快构筑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上海市大胆探索,在全国较早试行了财务总监委派制。上海市所实施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1)投资主体委派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任命,代表投资主体,体现出资方利益。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奖励等由董事会考核和管理。(2)实行双向负责制度,即财务总监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主要对董事会负责。工作重点主要是预防内部人控制,对企业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重要财务事项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3)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因此,以财务总监委派为主的会计委派制度是一项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既具有监督职能,又具有内部管理职能,突出为产权主体服务的财务监控制度,是一种适用于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监控模式。上海市在财务总监委派过程中所实行的各种模式,均以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产权明晰为基础,强调出资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监控,符合《公司法》和《会计法》关于公司治理框架和财务监管和基本原则。
总会计师制度在我国实施较早,其与目前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在人员任命方式、职责地位、所代表的利益及职权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因此,总会计师属于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其人事、行政和工资关系均隶属企业,工作重点是协助部经理领导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侧重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
从上海市所实行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情况看,财务总监的职能基本涵盖了《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总会计师的各项职能,因此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的企业中,为避免职权重叠,原则上在企业经理班子中不再设立总会计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加大布局调整和战略改组的力度,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法人治理的公司制改造将是一种发展的趋势。为此,在国有企业中强化财务监控,推行以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为主要方式的会计委派制度是比较切实可行的选择。同时,为了使《总会计师条例》更好地适应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情况,建议在适当的时候修改《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财务总监的法律地位。
2.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有利于完善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标志着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逐步完善,同时也是一项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举措。
监事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监事会由各级人民政府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直接对派出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与企业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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