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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几个风险投资财务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35:57
1日接受某高新技术企业D的股东赠送的管理股份10%,并由C公司派员对D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战略结构的调整。D公司的有表决权的净资产值为500万元。截止到2001年末D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决权股东享有净资产600万元。2002年2月15日收到D公司现金分红5万元。2002年7月15日,C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将10%股份出让。

  由于C公司对D公司构成了实际控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1年1月1日收到股权证明

    借: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调整对D公司投资帐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元

      贷:投资收益                   100000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现金红利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元

    (4)处置股权应进行的处理

    ①借:银行存款                            6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元
            投资收益                              50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接受捐赠的股权投资 500000元

    ②借: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500000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元

    由上例可见,获赠股权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的实际利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直接给公司带来净资产的增加,体现在资本公积中;一部分给公司创造收益,体现在投资收益中。

  三、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于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争议,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观点一:风险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的不同情况,对于投资减值准备分别进行考虑。比如,种子期的项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项目可以少提。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规定是较为明确而严密的,不应人为夸大和缩小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风险投资公司应在每会计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所列迹象,来确认是否对该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应计提的,应根据市价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客观地确定可回收金额,按可回收金额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之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观点二: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在会计期末会按照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分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故已充分反映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等财务状况。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不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区分帐面价值和可回收金额两个概念。诚然,权益法因为要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跟踪调整,在这个意义上比成本法更能反映出投资资本金的变化,但这并不表示投资资金可以按照帐面列示的金额收回。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实际上是基于谨慎保守原则,对投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值孰低法的应用。因此,权益法下根据准则的要求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仍然十分必要。

  总之,风险投资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业务在我国仍处于不停的探索之中。相应的,对其业务的核算模式也需要不断地探索,使其既符合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又符合风险投资运作规律。笔者试图在这方面做出一些尝试,希望能对从业者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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