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几个问题
四、中期财务报告需要特别考虑的儿个问题
(一)季节性问题
很明显,对于某些季节性很强的企业(例如农业企业、旅游企业、某些燃料供应企业及某些零售业等)来说,其季节性收入以及成本费用在中期的确认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假设一个企业的主要收入发生在年度内的某一个中期,另外的中期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如果按照收入发生时确认的原则,就可能会对年度内收入或利润的预测产生误导。然而如果不遵循发生时确认收入的原则,又如何来分配这收入呢?极端的一体论者建议对年收入进行预计并分配在中期。这显然很难被多数会计人员所接受,即便是象美国这样侧重于一体观的国家,也认为预计收入并不恰当,而规定收入确认应与年报采用一致的原则。IAS34第37、38段对季节性收入的确认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如果企业年末对年度内季节性收入进行预计或递延不合适的话,则在中期财务报告日也不应对此种收入进行预计或递延,这种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这显然体现了独立观点。从各国准则情况来看,对于季节性收入的确认,大家认识基本一致。为消除季节性因素对预测的影响,有些国家规定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对季节性活动的实质予以披露,并补充提供中期财务报告日前12个月的相关信息。IAS34第21段也作了类似规定,鼓励那些经营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企业提供截至中期财务报告日前十二个月以及前一个十二个月的比较信息。
至于季节性成本的分配,有人主张应以业绩(业务量)为基础(体现的是一体观),而不应以时间为基础(以时间为基础的分配体现的是独立观),从而解决季节性收入波动情况下的不合理配比,增强预测性。但是,可能是考虑到这种方法的不确定性太强,各国很少采纳,基本都是以表外披露来解决季节性问题,IASC也不例外。
(二)年度中不均匀或不重复发生的费用
有些费用是在年度中间不均匀地发生的,例如周期性发生的年度大修理费用,有些费用是不重复发生的,例如重组费用。在独立观点下,如果这类费用在编制年报时不能预计或递延,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也不应预计或递延,而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在一体观点下,如果这类费用受益期超过一个中期,就应在受益的各中期之间进行分配。在此问题上,IASC和英国坚持了独立观,美国和我国台湾则采用了一体观。后者同时在其准则中补充了一点:如果无法确认受益中期,就在发生的中期确认。
(三)资产减值产生的损失
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资产减值产生的损失在年度报告中应予确认,例如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核算的存货,期末由于可变现净值或重置成本低于成本而发生的损失;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长期资产的价值减损产生的损失等。对这类资产的估价或损失的确认通常都是在年底进行的。问题是,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是否应对此予以考虑。
按照独立观点,中期是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既然编制年报时需要对这些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审核,并确认相关损失,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自然也应采用相同的原则。按照一体观点,为使中报信息具有更好的预测性,似乎也应在中期对这些资产重新审核并确认相关损失。问题在于,如果某资产在中期财务报告日市价下跌,但能够合理预计其价值将在年报日前回升,在这种情况下,中期财务报告是否还应确认下跌损失,按照独立观点,应当确认;按照一体观点,则不应确认。
IASC在此问题上坚持了独立观点,要求在资产估价和损失确认问题上中期财务报告与年报采用一致的标准,对于中期后、年底前资产价值可能回升的情况不予考虑。英国的作法与IASC规定的作法大体一致。
美国和台湾的准则在此问题上就体现了一体的观点,规定存货市价下跌损失在发生的中期加以确认,但如果存货市价下跌是暂时的,企业能够合理预计下跌将在年度报告日前回升,便不应在中期确认损失,这显然考虑了年度内以后期间的情况。许多人认为这种考虑是合理的,因为确实有些产品在上半年价格的下跌只是反映了其季节性,到了下半年其价格很可能是回升的。
关于某些准备提取,与上述问题大体类似。IAS34附录二中提到,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日应采用与年末相同的标准确认准备。
(四)中期所得税
由于所得税通常都是以年为基础计算的,因此中期所得税的计算若要采用独立观是很困难的。这是因为年度最终收益只有到年底才能确定,因此计算中期所得税时,需要考虑全年的情况,要预估全年有效所得税率。在这一点上,不论是侧重于独立观的国家,还是侧重于一体观的国家,几乎都是采用同一原则,即体现一体观点的原则。IASC在中期所得税的确认问题上,也采用了一体观,规定“应在每个中期确认所得税,确认时应以预期在整个财务年度采用的加权平均年所得税率的最好估计为依据。”
中期所得税的计算涉及所得税会计的许多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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