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几个问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期财务报告问题似乎并未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与兴趣。尽管西方个别国家实行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已有多年,但多数国家、特别是这些国家的会计界是近年才开始对此议题感兴趣并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的。有人认为对中期财务报告感兴趣的浪潮,源于认识到了关于中期财务报告基本目的的两种观点(下文将会论及),实际也就是注意到了中期财务报告区别于年报的一些特殊问题。
美国是实行中期财务报告制度较早的国家。最初提出报送中期资料,是1934年证券交易条例发布后,证券管理委员会(SEC)要求上市公司当某一年有某种特殊事项发生时,填报含有中期资料的8K表;1945年SEC开始要求公司采用8K表提供例行的季度报告资料;1949年8K表转为9K表,以后历经了几次变化,到1970开始以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在内的10Q表代替9K表。直到1973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才发布了涉及中期财务报告会计计量原则的第28号意见书(APB28),1974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又发布了对APB28某些段落进行修正的第三号财务会计准则(FAS3)。
英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制度也是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开始的。会计界的首次介入是1993年9月,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会计师协会发表了一分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咨询报告,此后,该项目转给会计准则委员会作为起草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
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始自1994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此后该准则于1996年和1998历经了两次修改。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尚未发布,正在拟定之中。我国传统上编制的会计月报、季报实际上也是一种中期财务报告,但从其编制的目的、依据的理论基础、确认计量的原则以及编制的方法等方面来看,都与本文所论及的中期财务报告有所不同。
—、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及由此引发的理论问题
为什么要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其目的主要是什么?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识认为,中报的目的与年报一样,是为了提供一个特定期间内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差别不过是缩短了期间,加快了报告的频率。在这种认识下,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着眼于过去,着重如何真实反映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强调的是客观性、可靠性和反映经济现实。另外一种认识认为,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主要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帮助其预测企业年度内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应着眼于未来,着重如何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对企业的未来作出正确的分析,强调的是相关性和提供预测信息。
不同的目的导致了不同的理论观点与方法。较具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独立观(discrete view)和一体观(integral view,有人称之为“包容观”)。
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中期终了,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基本采用与编制年度报告相一致的原则和标准,不对有关费用进行均衡化。这种观点是与上述对中期财务报告目的的第一种认识相联系的。以这种方法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优点是其所反映的企业业绩资料较具可靠性,不容易被操控;缺点是容易导致中期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配比,影响对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和预测,误导投资决策和股价表现。
一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会计年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须考虑对全年经营成果所作判断的影响,有关费用需以适当的标准和方式在各中期期间进行分配。这种观点是与上述对中期财务报告目的的第二种认识相联系的。以这种方法编制中报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因划小会计期间而导致的年度内各期间收益的非正常波动,使收入与费用得到合理配比,提高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以及在预测、决策方面的有用性;缺点是这种对中期收益的平滑化,容易导致对收益的操纵,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IASC是倾向于采用独立观的。从所研究的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情况来看,侧重于采用独立观的国家或地区较多,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美国和我国台湾倾向于采用一体观。不过综观各国准则的实际内容,很少有纯粹采用一种观念的做法,大多是二者的融合,只不过各有侧重。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些项目以独立观处理、哪些项目以一体观处理较为妥当。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
IAS34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作了规定,即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从所了解的儿个主要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的情况来看,各国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大同小异,一般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张基本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例如报表附注或其他有关说明。我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那些按规定其中期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公司,还应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完整与简化
中期财务报告是应同年报一样完整,还是可以简化呢?看法上见仁见智,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IAS34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包括简化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主要是考虑了及时和成本效益原则,也可避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但该准则同时表明决不禁止或阻拦企业提供完整报表。所了解的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简化报表,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我国证监会于1994年发布的和1996年修改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规定,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可以是简化的报表,也可以是完整的报表。但证监会在1998年对上述文件再次进行修订时,将简化报表的选择取消了,规定公司应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变化的原因可能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监管部门认为简化报表的有用性不如完整报表,不利于投资者的分析和投资决策。
(三)中期财务报告编报的频率及列报的期间
关于多长时间编报一次中期财务报告,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IAS34对以何种频率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未作强制规定,认为这应由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或会计准则制定部门作出规定。但该准则提出,鼓励股票公开交易的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丰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就所研究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尚未发现有要求按月编报的。按季编报的有美国、加拿大、巴西、法国等;按半年编报的有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和内地。
中期财务报告通常要求提供前期可比资料。IAS34要求列报的期间为,资产负债表:本中期末和上年末;利润表:本中期、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现金流量表: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权益变动表: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有些国家要求得比这少些,有些国家则比这要求得更多些,例如有些国家还要求提供上年可比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但总的来看大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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